为进一步加强开滦公安保卫系统业务保安工作,充分发挥“检查指导、监督考核”的职能作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以开滦集团公司保卫部确定的安全考核指标为依据,考核各公安保卫部门管辖区域内消防、交通、危爆、要害、防投中毒、重特大案件及该部门人员因违章造成工伤事故等安全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据此考核各公安保卫部门在岗员工。
第二条:公安保卫部门管辖区域内消防、交通、危爆、要害、防投中毒、重特大案件及该部门人员因违章造成工伤事故等均未突破当月安全考核指标,该公安保卫部门在岗员工得本月份安全奖。
第三条 公安保卫部门管辖区域内消防、交通、危爆、要害、防投中毒、重特大案件或该部门人员因违章造成工伤事故等有一项突破了当月安全考核指标,该公安保卫部门在岗员工不得本月份安全奖。
第四条:公安保卫部门管辖区域内消防、交通、危爆、要害防投中毒或重特大案件等有一项累计突破了全年安全考核指标,该公安保卫部门在岗员工从突破当月起停发年内安全奖。
第五条:公安保卫部门内部人员年内因违章发生轻伤及以上事故时,该公安保卫部门在岗员工全年 不得安全奖,年内各月份所得安全奖也要如数扣回。
第六条:安全考核指标
(一)管辖区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停发有关公安保卫部门当月安全奖。
1、当月发生主要责任以上重大交通事故,造成死亡1人或重伤3人及以上或损失6万元及以上时;
2、当月重点部位发生火灾,造成损失500元及以上或一般部位发生火灾,造成损失5000元及以上或发生火灾事故2起及以上时;
3、当月发生危爆物品被盗案件时;
4、当月要害部位发生破坏事故时;
5、当月发生投中毒案(事)件,造成人员中毒时;
6、当月发生特大刑事案件时。
(二)管辖区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从当月起停发有关公安保卫部门年内安全奖。
1、年内发生主要责任以上重大交通事故累计2起以上时;
2、年内累计发生火灾事故重伤2人或损失10000元以上时;
3、年内危爆物品被盗案件累计发生2起及以上时;
4、年内要害部位破坏事故累计发生2起及以上时;
5、年内投中毒案(事)件累计发生2起以上或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时;
6、年内发生特大刑事案件2起以上时。
(三)管辖区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从应发当月安全奖金总额中扣除部分安全奖。
1、发生同等责任以上一般交通事故,每次扣除当月安全奖金总额的20%;
2、区域内重点部位发生一次损失500元以下、一般部位发生一次损失5000元以下火灾,扣除当月安全奖金总额的20%;
3、对未及时发现较大消防、交通、危爆、要害、防投中毒管理隐患或督促整改不利的,扣除当月安全奖金总额的20%;
4、发生危爆物品丢失,每次扣除当月安全奖金总额的30%;
5、要害部位因检查督导不利,发生各类刑事案件或重大
安全事故的,每次扣除当月安全奖金总额的20%;
6、区域内出现投中毒重大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利的,扣除当月安全资金总额的20%;
7、凡消防、交通、危爆、要害和防投中毒等部位或环节发生各类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每发现一次,扣除当月安全奖金总额的50%。
8、消防、交通、危爆、要害和防投中毒部位安全管理不健全的,发现一处扣除当月安全奖金总额的20%至50%。
9、消防、交通、危爆、要害和防投中毒部位的群防群治组织不健全的,发现一处扣除奖金总额的20%至50%。
10、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每起扣除当月安全奖金总额的5%;
11、以上各项考核指标均包括公安保卫部门本身。
第七条:月份安全奖金的计算标准及考核办法
(一)计算标准
①正副科级职员人均300元;
②一般职员人均200元;
③工人人均100元。
计财装备科按此标准计算出各公安保卫部门每月应得安全奖金总额,作为月份考核时参照和计算实得安全奖金总额的基数。
(二)考核办法
1、保卫部成立安全奖金考核领导小组,保卫部主任杨中君任组长,保卫部党工委副书记孙江、副主任张英春、苏汉良、赵俊强、崔立权、刘景义任副组长,秘书科、消防科、交通科、治安科、生产保卫科、政工科、计财装备科、工会、综治办等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考核办公室设在秘书科。
2、安全奖金考核本着“二级考核、层层兑现”的原则。保卫部考核各公安保卫部门安全指标完成情况,兑现各公安保卫部门实得安全奖金总额;各公安保卫部门各自考核每名公安保卫人员安全指标完成情况,兑现每个人实得安全奖金额。
3、保卫部各业务科分别对各公安保卫部门当月安全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月底前拿出各公安保卫部门是否扣除全部或部分安全奖的初步意见,交秘书科汇总后,提交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审定。计财装备科根据领导小组考核审定的结果计算出各公安保卫部门当月实得安全奖金总额,并于次月8日前通知各公安保卫部门。
4、各公安保卫部门要以保卫部确定的安全考核指标为依据,参照本办法自定考核细则,加强对公安保卫人员的日常考核。要本着“奖勤罚懒、奖优罚劣”、“责任大的人员高于责任小的人员”的原则和日常考核积累的情况,研究确定每名公安保卫人员实得安全奖金数额,于次月11日前书面报保卫部计财装备科,奖金随工资发放。 [page]
第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份起执行,原开公保字(2005)第7号文件即行废止。
第九条:本办法与开滦集团公司安全管理行政(经济)处罚办法相抵触时,执行集团公司“办法”。
第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集团公司保卫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