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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日施行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29 10:04:00 人浏览

导读:

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与现行法规相比,这部新规对交通事故当事人撤离、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交警执法等作出了新要求。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李世清律师认为,新规定有5大亮点,可以更好地保障受害者权益和进行公正执法。亮点细说

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与现行法规相比,这部新规对交通事故当事人撤离、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交警执法等作出了新要求。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李世清律师认为,新规定有5大亮点,可以更好地保障受害者权益和进行公正执法。
  亮点细说

  ■司机有疏散责任

  条文

  第九条规定: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解读

  以前没有此类规定。发生交通事故以后,疏散的责任往往交给警方,司机不负责组织疏散,往往造成次生事故。在新的处理程序中,司机有一定的疏散义务,这是一种人性化的规定。

  ■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

  条文

  第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

  解读

  原规定对当事人是否能“自行协商”并未明确。当事人针对轻微的交通事故可以进行自行协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对更好地处理交通事故会有很大的帮助。这样减轻了交警的负担,也可更好地平息交通事故。

  实际上,许多地方已在探讨交通事故“自行协商”的办法。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后,当事人如何进行保险理赔?这些问题仍需要进一步细化。

  ■事故认定书可以复核

  条文

  第五十一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第五十二条规定:上一级交管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第五十三条规定: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解读

  目前,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一个证据,这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明确的定性。它还涉及当事人之间赔偿数额的多少,甚至关系到当事人的罪与非罪。如果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不服时,将案件直接送进诉讼程序,这样无形中增加了诉讼成本。

  ■新增强制验血制度

  条文

  第二十五条规定: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

  解读

  发生车祸时,司机是否属于酒后开车,对交通事故的处理非常重要。而认定司机是否属于酒后开车,仅凭目测是不科学的。新规定明确交警有强制验血的权利,可以为交警执法、科学处理交通事故提供依据。

  ■外国人肇事没处理完可限制出境

  条文

  第六十九条规定: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未处理完毕前,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不准其出境。

  解读

  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肇事的司机或者保险公司主动出面,被害人的权利还是可以得到保障的。但是司机如果是外国人而能直接出境,交通事故处理就会遇到麻烦。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者,在新的处理程序中规定了,外国人在中国发生交通肇事的,对事故应该承担责任的,在事故处理完毕以前,应该限制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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