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安全生产法 > 安全生产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节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29 08:48:45 人浏览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节录)(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发布)第十八条修建铁路、公路和水工程,应当尽量减少破坏植被;废弃的砂、石、土必须运至从容不迫专门存放地堆放,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节录)
(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发布)
第十八条 修建铁路、公路和水工程,应当尽量减少破坏植被;废弃的砂、石、土必须运至从容不迫 专门存放地堆放,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在铁路、公路两侧地界以内的山坡地,必须修建护坡或者采取其他土地整治措施;工程竣工后,取土场、开挖面和废弃的砂、石、土存放地的裸露土地,必须植树种草,防止水土流失。
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排弃的剥离表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必须堆放在规定的专门存放地,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因采矿和建设使植被受到破坏的,必须采取措施土层和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