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题培训班的通知
导读:
关于举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题培训班的通知
应指综信息〔2008〕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针对今年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集中反映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决定分区域组织6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题培训班,尽快提高基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专业知识,指导企业做好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解决应急预案“有用、管用”的问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省、市(地)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人员。各省(区、市)参加培训人员由省安全监管部门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统一组织报名,带队参加本《通知》中明确的所在区域的培训。各市(地)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限报2人。
二、培训安排
1.第一期
培训时间:9月16日-19日(9月15日报到)
培训范围:黑龙江、辽宁、吉林、内蒙古(东部)
培训地点:吉林省长春市
承办单位:安全监管总局培训中心
2.第二期
培训时间:9月23日-26日(9月22日报到)
培训范围:山东、江苏、上海、安徽、江西、浙江
培训地点:浙江省杭州市
承办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3.第三期
培训时间:10月14日-17日(10月13日报到)
培训范围:四川、重庆、云南、贵州、西藏
培训地点:重庆市
承办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4.第四期
培训时间:10月21日-24日(10月20日报到)
培训地点:北京市
承办单位:安全监管总局培训中心
5.第五期
培训时间:10月28日-31日(10月27日报到)
培训范围: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培训地点:甘肃省兰州市
承办单位:安全监管总局培训中心
6.第六期
培训时间:11月4日-7日(11月3日报到)
培训范围:湖北、湖南、广东、广西、福建、海南
培训地点:广西省桂林市
承办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三、培训内容
1.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概论;
2.应急管理法律法规;
3.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技术;
4.企业应急预案体系和编制;
5.安全生产应急演练技术和方法;
6.交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经验;
7.实地考察有关企业应急管理工作。
四、有关要求
1.培训班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分别委托安全监管总局培训中心和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承办。培训费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支付,食宿费自理。
2.学员报到时每人交2张近期免冠二寸彩色照片。
3.学员经考核合格,颁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制、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管理的培训证书。
请各单位在培训班举办前10天,将报名回执表(见附件)传真至培训班承办单位。
安全监管总局培训中心:
联系人:王巧巧
联系电话:010-64463627,64463870(传真)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联系人:马姣 胡福静
联系电话:010-64983633,64890363,64976192(传真)
附件:报名回执表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综合部
二〇〇八年九月一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近年来,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面对时常被报导安全事故的新闻,社会大众越来越关注“安全”这个词,相应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也一一出台,那么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内容包括哪些?接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明确,要提高食品安全应急能力,修订《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
为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国务院10
工地现场施工安全生产高空坠物的法律规定有:工地高空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施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施工单位赔偿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工地的高空作业
建筑安全许可证办理流程是:向企业所在地的安监站进行申请,提交安全三类人员和十三项申报材料,考核通过上报各地市安检站,通过审查上报建设厅。当地建设厅组织专家继续审
因不可避免的,属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害,保险公司是不赔偿的,但是保险合同中有相关规定的除外。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和巨灾风险
施工挖断电缆会受到的处罚为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规定,在电力线路设施保护区施工的单位,要与电力企业签订安全协议并书面告知施工时间,要求电力企业派员到现
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通行给予的处罚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