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四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导读: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
四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安委办明电〔201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3月中旬,新疆、吉林、西藏、山西境内先后发生四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分别是:
上述事故不仅暴露出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车辆技术状况不良、超速超载等非法违法问题突出,也暴露出一些地区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严重不落实,货运车辆监管存在薄弱环节,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存在漏洞,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力度不大等严重问题。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已对这四起事故的查处实行挂牌督办,督促有关省(区)依法严肃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page]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道路运输源头管理。道路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要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安全投入落实到位。地方各级道路运输主管部门一要加大对运输企业、运输场站的监督检查,强化道路运输源头管理。二要严格审批线路,对于途经3级以下(含3级)山区公路的夜间客运班线不予审批。三要充分利用动态监管等科技手段,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对运输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控,坚决遏制事故多发的势头。
二、严厉打击非法载客、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非法违法行为。各地有关部门要将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列为管控和整治重点,进一步优化警力部署,合理安排勤务,完善勤务制度,改进勤务方法,严格路面巡查,提高执勤效能。要定期公布营运车辆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行为及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对营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严重违法行为,除依法严肃处理外,还应及时通报同级交通运输部门及驾驶员所属营运企业。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制度,将遵守交通法规、安全生产等情况作为主要记分考核依据,对于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严重违反交通法规,且考核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要依法撤销其从业资格。
三、严格开展道路交通专项整治,深入开展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地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整治,确保不走过场,狠抓责任落实。要对客运企业车辆日检/例检、驾驶员教育、安全例会、安全考核、责任追究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深入排查,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运输企业,立即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仍不达标的,坚决依法吊销相应的经营资质。要加强对道路标志标线的排查,完善安全防护设施。要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安全监管和运输企业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各级各类危险源、事故隐患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建立跟踪督促整改制度,对重大隐患层层挂牌督办,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四、高度重视货运安全管理工作,加强货运市场的准入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要加大对货运驾驶人驾驶技能、安全意识的培训教育和考核力度,督促货运企业和个体运输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加强对货运车辆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超速、超载行为;对于严重超速超载、安全意识淡薄的货运驾驶人,要依法吊销从业资格证。
五、严肃事故查处工作,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有关地区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确保按期结案。要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对事故负有领导、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道路运输企业因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予以处罚。企业主要负责人被撤销职务的,在5年之内不得担任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发生重大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交通部门自事故发生后12个月内不得批准其新增道路客运班线。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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