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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对全省在建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安全设施设计进行重新审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21 10:33:29 人浏览

导读:

为尽快扭转全省煤矿瓦斯事故频发的被动局面,切实抓好煤矿瓦斯综合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精神,贵州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近期开始对全省在建的煤与瓦斯突

为尽快扭转全省煤矿瓦斯事故频发的被动局面,切实抓好煤矿瓦斯综合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精神,贵州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近期开始对全省在建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安全设施设计进行重新审查。

此次审查实行分级负责原则,设计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下的煤矿,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审查;设计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上的煤矿,由贵州煤监局组织审查。审查特别突出以下几个主要内容:

一是矿井通风系统及通风设施。开拓系统和采区巷道布置是否符合《煤矿设计规范》、《煤矿安全规程》等的要求;突出矿井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是否形成独立、可靠的通风系统;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是否都形成独立的回风系统;采区回风巷是否是专用回风巷。

二是突出危险性鉴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煤与瓦斯突出设计的矿井对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米以上的煤层是否进行了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估;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是否进行了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

三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煤与瓦斯突出设计的矿井是否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四是瓦斯抽采达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是否按规定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并确保正常运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抽放管路的主管、分管、支管及其与钻场连接处是否安设瓦斯计量装置。煤层经预抽瓦斯后,抽采防突效果指标、抽采率指标、可解吸瓦斯含量指标和回风流瓦斯浓度是否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规定。顺层或穿层预抽煤层瓦斯钻孔是否在整个预抽区域内均匀布置,并控制整个开采块段的煤层,是否存在瓦斯抽放空白带。

五是防突机构和防突培训工作。突出矿井是否建立防突机构,高瓦斯矿井是否建立瓦斯综合治理机构,并配备相关人员;突出矿井的区(队)长、班组长、安全员、瓦检员、打钻工和防突员是否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进行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上岗作业。

六是安全监控系统。矿井是否建立安全监控系统并做到运行稳定、传感器数量充足,安装位置正确,建立日常管理和维护、调校制度,实现安全监控系统数据准确,报警及时,断电可靠。传感器是否按规定时间进行调校。

七是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和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设计内容。是否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33号)和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有关要求,增加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的有关达标要求。

此次审查将持续到2012年1月31日,切实做到与瓦斯防治专项检查、“三项监察”相结合。对审查出不符合相关规定、规程和标准要求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存在重大问题的,依法实施停建整顿,并责令煤矿企业按照监察意见,重新修改安全设施设计,按程序报原批准机构重新批复。对没有按照监察意见进行重新修改安全设施设计的,一律不予受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对未按照重新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落实瓦斯防治措施的,一律不予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黄维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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