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山西吕梁"7.17"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和云南红河"7.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通报
导读: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山西吕梁
“7 . 17”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和云南红河
“7 . 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通报
安委办明电〔2008〕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08年7月17日10时许,山西并州高速快客集团鑫立客运有限公司一辆牌号为晋A49187的大客车(核载47人,实载47人),行至吕梁市境内青银高速公路684公里处时,因车辆爆胎导致翻车,造成12人死亡、9人重伤、20人轻伤。同日13时46分,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万通客运有限公司一辆车牌号为云GY2265的中巴车(核载19人,实载19人),行至红河州个旧市境内个(旧)元(阳)线42公里800米处时,因驾驶人超速驾驶和驾驶时违规打手机,导致车辆失控撞击道路右侧防护墩后翻入红河中,造成3人死亡、6人失踪。
经初步分析,这两起事故是由于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营运车辆“带病”上路运行;驾驶人安全意识薄弱、严重违规;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薄弱,客运站未严格执行车辆检查制度所致。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及有关成员单位要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已开展的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加大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督查力度,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客运车辆运营安全。
二、继续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以及交通运输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要求,加大对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道路等各个环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要把营运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客运站安全监管、驾驶人安全教育等作为隐患排查治理的重要内容,严格检查和检验,对于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坚决杜绝车辆“带病”上路运行。
三、严格对客运站(场)的安全监管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客运站(场)的管理,严把客运站(场)安全监督关,督促客运站(场)严格执行客运车辆安全例检制度,对出站(场)车辆逐一检查,重点检查车辆操纵系统、刹车系统和轮胎的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一律不准发班和出站,防止“带病”车辆和超限、超载车辆出站上路运行。
四、加大事故查处力度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彻底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通过查处事故,切实起到警示作用,推动道路交通安全各项防范措施落到实处。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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