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释义
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来。
[释义] 本条规定了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的权利。
一、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
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
对于从业人员而言,则是一项权利。本条规定与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是相一致的。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有权享受工伤社会保险,依法获得工伤医疗和医药治疗、手术费用、工伤生活待遇及长期生活费补助、工伤残疾补助金、丧葬补贴、遗嘱抚恤金,以及工伤康复和转业培训费用,任何人不得阻碍从业人员依法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从业人员依法享受的工伤社会保险金,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必须按时发放,并且必须按法定的数额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克扣、延迟支付或不支付、挪用从业人员依法应当获得的工伤社会保险金。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据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休;患病、负伤;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1996年8月12回原国家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社会保险的总则、工伤范围及其认定、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管理与监督检查、企业和职工责任、争议处理、附则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
二、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权利和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是两种性质不一的权利。工伤保险具有强制性、保障性、优厚性等特点。强制性表现在:各国均以立法形式强制雇主必须对雇员的工伤事故负责。很多年来,雇主负责工伤赔偿已成为国际惯例。许多国家制定了工人赔偿法,对雇主的缴费义务、赔偿范围、赔偿额度等作了详细的规定。保障性表现在:工伤社会保险是对因工伤亡者全过程的保障,包括工伤医疗和医药治疗、手术费用、工伤生活待遇及长期生活费补助、工伤残疾补助金、丧葬补贴、遗嘱抚恤金,以及工伤康复和转业培训费用。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工伤保险的长期生活津贴与短期补偿相结合的办法,是其他保险如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所没有的内容。优厚性表现在:工伤保险较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待遇都要高。养老保险是保障基本生活,失业保险是带有救济性质的保障失业者的生活,而工伤保险既保障伤残者的生活,又根据伤残情况补偿因工受伤的经济损失。享受工伤待遇不受年龄、工龄条件的限制,凡是因伤残疾,均予以相应待遇。工伤保险还强调工伤事故的预防和工伤的康复。从业人员享有工伤社会保险是基于所在单位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而从业人员享有的民事赔偿权则是一项民事权利,它不以缴纳一定的费用为前提。依照民法原理,民事赔偿权是一种请求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的权利人不能对权利客体直接支配,必须通过义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才能实现其权利。请求权是基于基础权利而发生的,有基础权利,才能有请求权。请求权因基础权利的不同可分为:债权上的请求权、物权上的请求权、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人格权上的请求权、身份权上的请求权等。依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权利。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和其他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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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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