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释义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安全设置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的规定。
一、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容易发生爆炸、中毒、火灾等危险,将它们与员工集体宿舍设置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是非常危险的。1991年以来,广东、福建等省发生多起由于将车间、仓库、宿舍设置在同一建筑内,发生火灾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如1991年5月广东东莞兴业制衣厂火灾造成72人死亡,47人受伤。1993年11月,深圳致丽工艺玩具厂火灾,烧死87人,烧伤5l人。同年12月福建福州高福纺织有限公司发生火灾,烧死61人,伤7人。1996年1月,广东深圳胜利圣诞饰品有限公司火灾,造成对人死亡,109人受伤。1997年,福建晋江裕华鞋厂发生火灾,烧死32人,烧伤4人。
群死群伤恶性事故之所以屡屡发生在“车间、商店、仓库、集体宿舍“四合一”’建筑中,一方面是由于这些企业对员工人身安全不重视,缺乏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造成严重的事故隐患,另一方面由于过去对此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本法从保障人身安全出发,严禁新的“四合一”建筑的出现。增加此项规定,严格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从本条规定可知,当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集体宿舍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时,也并不能说就是符合安全要求的。在这种情况下,还应当遵守“与员工集体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的规定。例如,《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凡距离下列地区l000米内不得规划和兴建巨毒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厂(即厂点围墙到上述区域边界不少于l000米)。(一)居民区;(二)供水水源及水源保护区;(三)交通干线(公路、铁路、水路);(四)自然保护区;(五)畜牧区;(六)风景名胜旅游区;(七)军事设施。第十九条规定,在已建成的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周围(在国家正式规定颁发前暂按1000米执行)不得建居民点、公共设施、供水水源、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线。
要实施本条规定,公安、劳动、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必须密切配合,在有关发照、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把生产经营单位员工集体宿舍的设置情况作为审批的一项主要内容,严格把关,保证员工集体宿舍的设置符合安全要求。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的出口。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标志明显,这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疏散通道”,是指走道、楼梯、连廊等;“安全出口”,是指符合国家工程建筑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疏散楼梯或直通室外的门。“标志明显”,是指应在容易看到的地方设置紧急安全标志,并保证标志的清晰、规范、易于识别。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在火灾、中毒、坍塌等事故中是建筑物内人员逃生的关口。如果平时管理不善,在通道内堆放物品,将出口上锁或封堵,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往往会造成大面积损伤的恶性事故。如辽宁省阜新市艺苑歌舞厅发生火灾时,两个出口中一个宽1.8米的门被封挡,300余人只能从另一个只有0.8米宽且须上下5步台阶的门逃生,结果烧死233人,烧伤21人;又如新疆克拉玛依友谊馆发生火灾时,礼堂内8个出口,只有一个开启,烧死323人,烧伤130人,教训十分惨痛。因此应当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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