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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交换的方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12 04:34:50 人浏览

导读:

证据交换的方式,即当事人之间通过何种法律手段进行证据交换。在英美法中,美国的证据交换程序最为典型,其证据交换的方式主要有五种:(1)录取证言,即在一方当事人提议下,上海讨债公司在双方当事人及律师在场以及依法经授权的官员参与下,由有对方当事人或

证据交换的方式,即当事人之间通过何种法律手段进行证据交换。在英美法中,美国的证据交换程序最为典型,其证据交换的方式主要有五种:(1)录取证言,即在一方当事人提议下,上海讨债公司在双方当事人及律师在场以及依法经授权的官员参与下,由有对方当事人或者作为证人的诉讼外第三人进行宣誓后,通过询问的方式对证言进行逐字记录的程序。(2)质问书,即一方当事人就有关问题向对方当事人以书面的形式提出质问。(3) 要求提供文书和其他实物,此种情况是在某文书和其他实物证据为对方当事人或诉讼外第三人所有、保管和控制时所采用的。(4)要求作出自认,一般而言对方当事人的自认效果可以通过明示或默示方式承认,这两种情形均产生自认的效力。(5)要求检查生理和精神状态,由于此种检查直接涉及到个人隐私权的问题,所以只有在具有相当理由以及对被检查人和所有当事人通知后,经由法院准许方可进行。德国民事诉讼的证据交换方式主要表现为:(1)向对方开示其事实主张和有关证据,但德国不存在一方当事人强迫对方开示其所掌握的与诉讼有关的信息的制度。(2)当事人应完整而真实地陈述事实。(3)对当事人进行询问,但基于没有人能为自己的案件作证的理念,对当事人的询问仅能作为辅助性证据。(4)当事人的自认。(5)申请和询问证人。(6)要求对方当事人提出证书,此要求可申请法院提出或直接向对方当事人提出。(7)申请鉴定及询问鉴定人。(8)法院依职权要求有关人员或机构开示证据的情形或方法。
我国法律确立了证据交换制度,却没有明确具体的证据交换方式。但在司法实践中,审理案件的法官必会采取一定方式完成诉讼过程中的证据交换。任何法律都会赋予法官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来解决诉讼纠纷的权力,但我国的法律规定未免能动性宽泛有余而具体实践操作又略显不足。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交换制度都已比较成熟,我国可适当予以借鉴。‘

依据指引: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
第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七条 经当事人中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第三十九条 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2001年9月25日)
108.对于进行证据交换的,当事人提交证据时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相应的证据副本;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后,应确定交换证据日期,并通知当事人。
110.证据交换应制作交换表格,注明交换证据的名称、份数、页数和交换时间等有关事项并由证据交换经手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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