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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讯逼供的法律适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11 13:25:54 人浏览

导读:

笔者不是专业的刑事律师,对刑法理论和实践没有进行过深入研究,讨论刑法问题其实是班门弄斧。为什么会班门弄斧的讨论该问题,因为近期的赵作海案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最高院等出台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

  笔者不是专业的刑事律师,对刑法理论和实践没有进行过深入研究,讨论刑法问题其实是班门弄斧。

  为什么会班门弄斧的讨论该问题,因为近期的赵作海案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最高院等出台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期望遏制刑讯逼供引起的问题,笔者认为非常必要。但近期对于刑讯逼供案件的处理,给人的感觉是失之于宽,即使是引起广泛关注、性质非常恶劣的案件,仍仅对个别人处以缓刑,笔者认为没有对刑讯逼供依法进行严厉的法律制裁,想达到遏止刑讯逼供事件可能缺了重要一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刑讯逼供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该条不适用。在妨碍司法罪中,没有关于刑讯逼供的规定。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第二百四十七条是有关刑讯逼供的规定,笔者注意到,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该条仅规定“致人伤残、死亡的”情形,才依照“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同样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即致人重伤即“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到第二百四十七条,则需要“致人伤残、死亡的”,两条规定内容并不一致。“重伤”与“伤残”的法律概念是不同的,对非国家司法工作人员,“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对于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即使致人重伤的,但未致人伤残,仍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笔者认为与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从重处罚”精神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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