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重要意义
导读:
侵犯专利权犯罪作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而
言,其所受到的关注程度远不及侵犯商标权犯罪、侵犯著作权犯罪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我国学者关于侵犯专利权犯罪的研究文章也廖廖无几,上海讨债公司与其他几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形成了很大反差。其实,侵犯专利权犯罪同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一样,理应同样受到国人的重视。通过比较研究中外关于侵犯专利权犯罪的规定,我国侵犯专利权犯罪瑕优共存。笔者认为,随着中国加入 WTO,很有必要对我国的侵犯专利权犯罪的立法加以完善,具体可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增设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罪
我国刑法仅仅规定了假冒他人专利罪,而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在专利侵权中的社会危害性及发案率远不及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
从立法草案对假冒他人专利罪客观方面的历次规定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988年12月2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改稿》规定的是“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1995年8月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改稿》规定的是“假冒他人专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1996年8月31 El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改草稿》、1996年10月1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和1996年12月2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均规定的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其专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1997年2月17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的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其专利,情节严重的”,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1997年3月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规定的是“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6条对第二十五次会义关于假冒他人专利罪的规定未作变动。可见,立法者对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罪,抑或是规定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罪是有争议的。笔者认为,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是不相同的,理应增设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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