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入法应当缓行
导读:
要充分享受网络技术给社会带来的愉悦和便利,就有一个对网络社会进行管理、服务以及对构成这一社会主体的自律的形成问题。否则,若自律难以形成,网络便成了一把双刃剑,新近热议的“人肉搜索”便是适例。
人肉搜索是获取信息的手段和方式,主要涉及两个环节:一是收集;二是发布或使用。在这两个环节中可能产生两个问题:其一,以伤害他人隐私为代价获取他人信息;其二,发布信息的过程中侵犯他人权利。面对这些问题,在国家上位法律法规未作出规范的前提下,有的地方立法开始了“破冰之旅”,对所谓的“人肉搜索”作出规制。在强调言论自由的当下,这自然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人们对于人肉搜索褒贬不一,有人认为其最大化了互联网的功用,也有人认为,人肉搜索易产生侵权,有以暴制暴的嫌疑。我觉得,究其本质,人肉搜索只是一种方法,一门技术,一件工具,是网络技术与传统人工调查结合的产物。诚然,人肉搜索具有不同于传统搜索引擎的一些特征,比如说,它更多的是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但说到底,这仅仅是一种工具,并不意味着搜索引擎中渗入了人力的因素而使得这种信息获取方式本身变质为违法行为抑或侵权行为。应该说,技术本身只是工具,关键在于我们怎么去运用,为善为恶的永远只是具备理性的人,而不是工具,合理运用“人肉搜索”可以造福人类,违法运用“人肉搜索”则会侵害他人权利。立足于此,我们就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作为一种工具,人肉搜索本身并未被注入善或者恶的道德价值,任何对其一禁了之的观点都不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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