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商帐追收 > 商帐管理 > 商帐催收风险防范 > 上海讨债公司 索债动粗致欠债人死亡 债主一审被判无期

上海讨债公司 索债动粗致欠债人死亡 债主一审被判无期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13 03:23:16 人浏览

导读:

债主找欠债人索要欠债,本是无可厚非的事情。但是,债主在索债时,却与欠债人发生口角后又动起了拳脚,结果将欠债人打成重伤并致其死亡。9月9日,备受关注的周凯林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在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周凯林
债主找欠债人索要欠债,本是无可厚非的事情。但是,债主在索债时,却与欠债人发生口角后又动起了拳脚,结果将欠债人打成重伤并致其死亡。9月9日,备受关注的周凯林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在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周凯林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菊花、冷军、冷民(均为化名)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1.8719万元。

  9月9日上午一大早,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大厅里早已座无虚席,一起因债主索要欠债而导致欠债人死亡的故意伤害案,即将在这里作出一审宣判。在法庭上,周凯林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

  根据公诉机关公诉:今年2月6日11时许,被告人周凯林因债务纠纷与被害人冷某发生拉扯,周凯林用拳头殴打冷某的下颚,又用脚将冷某踢倒在地并踩踏其胸部,致使冷某下颚骨多发性骨折并且九根肋骨断裂。今年3月5日凌晨,冷某经医治无效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凯林以暴力方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2款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菊花提出总计70.0002万元的赔偿请求。

  11时左右,市中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周凯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周凯林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之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1.8719万元。

  被告人周凯林在法庭上辩称:2007年,在朋友介绍下认识了冷某,后来,彼此就成了朋友。有一次,冷某称自己在武宁办了个农场,需要借钱。从2008年到2009年间,他先后借给冷某大约70余万元,至今一分钱都没有还给他。

  在案发前两天,周凯林曾经打电话给冷某,催要这几笔欠款。2月6日10时左右,因为快过年了,朋友天天催他还钱,周凯林就催冷某赶紧还钱,而冷某却说没有钱还。于是,周凯林感到很生气,别人天天逼自己还钱,而冷某不但不还钱,还对他这样说话,头脑一热,就动手打了冷某。冷某倒地后,周凯林还在冷某的肚子上踩了几脚,大约打了五六分钟。

  法院认定,被害人冷某曾到被告人周凯林开设的卫生服务站看过病,两人开始交往。后来,冷某称自己正在武宁搞开发,需要资金,周凯林答应帮忙借钱。至今年年初,冷某欠周凯林57万元左右。因大部分钱是从别人处转借来的,周凯林在别人找自己索债时,自己就找冷某索债。今年2月6日10时许,冷某应约来到新东方卫生服务站,与周凯林商议经济债务问题,仍然没有达成协议。当日11时许,周凯林与冷某走出服务站,要求冷某即刻想办法归还所欠的款项,两人因此发生了口角,周凯林用拳头殴打冷某下颚,又用脚将冷某踢倒在地,并踩踏冷某的胸部,致使冷某口鼻流血不能动弹。3月5日凌晨,冷某经医治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冷某下颚骨多发性骨折并九根肋骨断裂,系受到巨大钝性暴力致使胸腹部损伤合并多器官衰竭、感染性休克死亡。

Tag : 讨债 上海讨债公司 讨债公司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