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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消费信贷存在问题及风险防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13 01:01:32 人浏览

导读:

作者:胡燕瑜律师一、个人消费信贷的发展随经济的发展,各银行为适应市场需要,拓展金融业务服务范围以满足个人正常消费需求而纷纷开展了针对个人开办的贷款品种,如: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教育助学金贷款、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家居装修贷款

  作者:胡燕瑜律师

  一、个人消费信贷的发展

  随经济的发展,各银行为适应市场需要,拓展金融业务服务范围以满足个人正常消费需求而纷纷开展了针对个人开办的贷款品种,如: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教育助学金贷款、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家居装修贷款、度假旅游消费贷款等等。这些个人信贷品种的发展,拉动了市场内需,推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

  加入WTO后,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最终将适用我国,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消费信贷将成为双方竞争的重要领域,巩固已有的消费信贷品种和进行业务创新成为各银行经营业务发展关注的重点之一。

  二、存在的问题

  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作为消费信贷的经营原则。但由于我国个人消费信贷基础设施建设落后,个人消费信贷又存在金额大、零售性强、流动性差及期限长的特点,加之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个人消费信贷的快速发展,也给各银行带来了风险隐患。

  这些问题或者说风险突出体现在:

  1、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存在的开发商提供虚假购房者身份及相关证件,以虚假商品房买卖行为骗取按揭贷款。

  2、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因借款人所购房屋不能完工或存在质量问题等原因造成个人住房贷款合同不能履行。

  3、个人因经济恶化及因家庭、收入、工作、健康等因素的变化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还款能力的变故而无力偿付贷款。

  4、借款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或失踪,无继承人或继承人不予偿付借款。

  5、借款人非经济能力的因素而赖帐。

  在我市,上述1、2种不良贷款问题已不断出现。

  这些风险原因主要归结为:

  A、信用风险。此类风险对于金融机构威胁最大,而且发生率较高。

  B、市场及政策的不可预知性风险。在贷款合同期内,由于市场因素,导致个人消费抵押担保因本身的市值发生大幅变化,致使借款人未偿还的借款债务高于其抵押物本身的价值,使借款人有可能违约以获取其中的差价,在经济衰退、房价或车价大跌的时期,这种风险可能会使金融机构自食其果。此外,城市规划的变化对房地产价值也有极大影响,直接导致银行抵押贷款风险。针对个人消费贷款可能存在的问题及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及各银行都相继制定一系列部门规章,以防范和化解风险,避免资金损失,如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中国银行制定的《个人授信风险管理规定》、《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大额耐用消费的贷款业务操作暂行办法》等等,其中都详尽地规定了对借款人信用的审查程序和要求,设定了减少或避免风险的担保方式。但是由于存在的主客观因素乃至体制上的挚肘其实际运作仍呈现出诸多弊端。

  就金融机构个人消费不良贷款形成的主要原因,通过多年实践认为主要在于:

  其一、信贷原则和制度在有些金融机构没有真正得到落实,未切实按照制度办理,即贷前不调查或调查不实,贷中不审查或审查不实,贷后不检查或检查不认真,以致造成损失。

  其二、资信调查评估困难。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专门的信用调查机构,没有一套科学的评估体系,企业及个人信用资料不完备。这种社会化的信用和信用咨询制度不健全,由银行自身工作人员来把握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及开发商的资信状况、项目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并作出正确评估存在客观困难,很难把握借款人的真实收入,还贷能力,更难以把握信贷的风险程度。

  其三、债权行使困难。在漫长的贷款偿付期中,逾期还贷情况势必与贷款规模成正比,收贷将成为银行信贷工作中棘手问题。由银行通过诉讼主张债权,不但增加权利实现的成本,同时由于人力、专业等条件限制,为银行行使债权并及时处分抵押物增加了难度和费用。在主张债权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诉讼难、搬迁难、资产处置难的窘况。并且,如以抵押抵偿债务,因抵押物变现涉及的复杂程序,更使银行感到困惑。以致于往往银行的信贷资金逐渐最终成为贬值固定资产。

  三、防范金融机构个人消费不良贷款的法律对策

  分析研究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制定有效的防范控制措施,建立有效的规避不良贷款风险的内在机制,应当说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比如,从宏观角度而言,建立信用咨询调查机构、职业担保机构、专门的贷款担保评估机构等等,以分解甚至化解贷款风险都是可行方式。特别是:目前,由于我国的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尚处于初始发展的阶段,规范的、社会化的担保机制尚不健全,各地因地制宜创造出多种抵押担保方式,但已有的保证方式存在局限性。建立专业担保机制开展专业担保业务,在客观上起到联系贷款供需二者的桥梁作用,尤其是可同时健全消费信贷的风险防范机制以能够建立合理的资金筹集机制,支持长期消费信贷的发展。其中住房置业担保作为近年来适应住宅市场需要而产生的新生事物,已在全国二十多个城市兴办。由于时间关系,不便在此多作交流。谨就现有条件下防范个人消费不良贷款风险介绍几点个人看法。

  目前我国的金融法体系已经基本完备,金融体制从宏观上说已步入了一个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1、应当坚持和完善贷前、贷时、贷后的“三查”制度,并充分发挥稽核部门,金融机构内部法律部门及律师的作用。以确保:

  (1)借款主体身份的真实性及资信状况的真实性;

  (2)保证人的资信状况的真实性,抵押物的合法性、真实性;

  (3)借贷合同,抵押担保合同、保证合同的合法性、规范性、完整性;

  (4)完善抵押物的批准登记手续。

  把好贷前审查关,是防范不良贷款风险的前提。贷前审查、贷后检查涉及到很多环节,尤其是涉及到许多法律关系,充分发挥法律部门尤其是及时聘请具有金融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参与协助,贷款发放后,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的情况,借款资信情况进行追踪检查。检查借款人的抵押资产、担保人的担保资产有无变化,其抵偿或代偿能力有无变化,如发现问题要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回收贷款的安全。从法律专业角度在贷前审查、贷后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可以说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和必要性。

  2、坚持保证、抵押、质押的贷款担保制度[page]

  我国《担保法》对担保方式有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大多数都设定了担保。但借贷合同有其特殊性,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适合的担保方式。由于我国信用立法及信用制度不健全,因此必须慎重适用保证担保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应当特别注意保证合同、抵押担保合同、质押担保合同的内容完整性和预防保护措施的完备性。实践中,许多设定了保证担保的借贷合同,因对保证人的资信审查不实导致担保形同虚设的情况不在少数。自200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担保期间、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保证期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和主债务诉讼时效、抵押担保登记制度、担保物权与诉讼时效问题都作出了详尽的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都涉及到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抵押担保合同、质押担保合同的权利行使期限,权利保护期限,许多规定突破了原有司法解释。因此,准确领会该司法解释的有关内容,严格按照《担保法》及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保证、抵押、质押担保合同中准确、全面地设定债权及担保物权的有关条款,是防止金融机构不良贷款风险的有力措施。

  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注意:

  (1)严格按照《担保法》规定签订抵押(质押)合同。在此必须注意:一是应当具有合法、有效的主合同。要求金融机构严格依照《经济合同法》、《商业银行法》、《借款合同条例》等法律及金融机构的有关规章订立借款合同。二是抵押(质押)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应当按照《担保法》的规定确定抵押(质押)财产,法律规定不能抵押(质押)的财产或权利不得进行抵押或质押。三是抵押(质押)合同的形式要合法。

  (2)严格依照《担保法》规定进行抵押物(质押物)的登记。《担保法》规定: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作抵押(质押)的,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担保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可见,如果金融机构忽视抵押(质押)登记,而被少数借款人钻了空子,或将同一财产在多处重复抵押,或非法转移、转让抵押财产,这样,就会给债权的实现增加难度甚至导致债权实现的落空。因此,金融机构一定要高度重视,依法进行抵押物(质押物)的登记,以确保债权的实现。

  另外《担保法》第54条规定,对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由此可见,依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既是抵押合同生效、合法的必要条件,也是防止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的有力措施。

  限于时间,这部分问题希望有机会再与大家详细学习、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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