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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庭公诉工作的三点反思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10 17:17:19 人浏览

导读:

1.重实体应对,轻心理应对。面对被告人的发难和抵制,公诉人没有迅速完成心理调适过程,掌控意识不强,言语表达过于弱势,针锋相对的力度不足,未能在心理上有效压制对方,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庭审效果。2.角色定位不准,主导意识不足。公诉人肩负指控犯罪和法

1.重实体应对,轻心理应对。面对被告人的发难和抵制,公诉人没有迅速完成心理调适过程,掌控意识不强,言语表达过于弱势,针锋相对的力度不足,未能在心理上有效压制对方,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庭审效果。

  2.角色定位不准,主导意识不足。公诉人肩负指控犯罪和法律监督的双重职能,但后一职能常常被公诉人忽略,表现在某些案件的庭审中,公诉人一再遭到被告人抢话时未能积极有效地进行制止和驳斥,而是依靠审判长出面制止被告人的无理言行,没有及时抓住审判监督的主动权。特别是在媒体及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案件庭审中,公诉人顾虑主动控场可能会激怒被告人从而引发更尖锐的矛盾,出于求稳的心理,在应对上欠缺主动。

  3.应变能力不足,控场策略单一。此类问题在讯问环节表现得尤为明显。其一,被告人抢话的情况突出,公诉人的讯问一再被打断,指控工作一开局便遭受巨大阻力,影响了公诉人的心理状态和整体气势,这反映出公诉人对讯问顺序的安排未能因案制宜,而是固守既定计划。若先讯问同案其他被告人固定指控事实,再讯问认罪态度恶劣的被告人,可在一定程度上强化指控的力度。其二,面对被告人“恣意发挥”,公诉人重制止轻引导,应对策略上缺乏智慧和技巧,容易激发被告人的反感情绪,使正当的控场行为陷入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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