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商帐追收 > 呆账 > 呆账处理 > 对信用社呆账的会计处理

对信用社呆账的会计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13 13:23:31 人浏览

导读:

在组建城市合作银行时清理出来的信用社贷款呆账损失,首先要用已提取的呆账准备金核销,不足部分,经批准后可在营业外支出中核销。对清理出来的已确认不能收回,又不符合用呆账准备金核销条件的贷款,可暂转为递延资产进行管理;也可以逐次用盈余公积、资本

  在组建城市合作银行时清理出来的信用社贷款呆账损失,首先要用已提取的呆账准备金核销,不足部分,经批准后可在营业外支出中核销。对清理出来的已确认不能收回,又不符合用呆账准备金核销条件的贷款,可暂转为递延资产进行管理;

  也可以逐次用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核销。实行统一纳税的城市合作银行,信用社于加入时按规定核销贷款呆账损失后如呆账准备金有余额,应全额转入城市合作银行;如其余额达不到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则差额部分由信用社用盈余公积(或资本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补足后转入城市合作银行。

  组建城市合作银行时已核销的呆账贷款,于以后年度收回的,应计入当期损益。呆账贷款的认定条件和核销呆账损失的审批程度、权限,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账核销暂行规定》执行。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