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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讨债公司 书面查证规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11 18:03:37 人浏览

导读:

书面查证规则是指在行政诉讼中,法官依据书面形式的证据来审查认定行政案件事实的规则,该规则与当事人之间直接对质与辩论来认定行政案件事实的情况不同。该规则在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审查或行政诉讼中均有所体现:在英国和美国,该规则着重体现
书面查证规则是指在行政诉讼中,法官依据书面形式的证据来审查认定行政案件事实的规则,该规则与当事人之间直接对质与辩论来认定行政案件事实的情况不同。该规则在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审查或行政诉讼中均有所体现:在英国和美国,该规则着重体现为审查行政案卷和行政记录,审查标准比较宽松,对行政机关的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较为尊重,言词审查的作用不及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书面查证在司法审查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在法国的行政诉讼中,强调行政行为用书面形式保留,对行政行为必须做出行政记录,且行政法官通过诉状及其依职权调查所得基本可以弄清案件事实,言词辩论和对抗的作用并不大,这使得法国行政诉讼主要以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在德国的行政诉讼中,行政法院一般也会有条件地适用书面查证规则。
 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一般都会通过行政案卷予以记载。此时,如果没有新的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困难,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法院可以在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不经过言词审查而依据行政案卷等书面证据作出决定。可见,书面查证规则主要针对书面证据进行,可以说,没有行政案卷等书面证据,书面查证规则的适用几乎不可能。
 我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中未明确设定书面查证规则,只是在有关条文中有所体现。鉴于此,我国可在对书面查证规则扬长避短的基础上。对其予以明文规定,以使法官注重对行政案件中书面证据的审查,进而引起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行政案卷、行政记录等书面证据的关注,最终推动依法行政。
依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
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卖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Tag : 讨债 上海讨债公司 讨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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