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次紧急催收货款的函
导读:
上海XX建材超市有限公司:
我公司是2002年6月开始进入XXXX公司的供应商。到2003年12月为止,我公司与贵方合作良好,帐款结清。但是,从今年元月到8月,我公司销往贵公司青岛分公司的销售货款111787.95元至今尚未收到分文,对此我们非常不满。贵公司是享有盛誉的大公司,我们希望贵公司提高办事效率,重视企业信誉与形象,尽快付款。我公司现将历次催收货款的经过陈述如下:
一、贵公司财务部认为,已经多次付款给我公司,但是由于银行信息错误,货款被退回。经调查是因为贵公司将我公司企业名称错写成了“益阳市XX实业有限公司”,因此,贵公司在合同、销售对帐单和形式发票上都将我们的企业名称写成了“益阳市XX实业有限公司”,而我们公司的正确名称应该是“益阳市XXX实业有限公司”。
为了尽快收回货款,我们按贵公司采购部的要求,将我公司财务部出具的《关于更改企业名称的函》传真给贵公司。贵公司收到传真后认为必须由我公司财务部出具的《关于更改企业名称的函》原件。之后,我公司又遵照贵公司的要求于2004年9月21日分别给贵公司青岛公司、上海XX财务部以及采购部寄发了盖有“益阳市XX实业有限公司”、“XX青岛销售处”以及“XX实业有限公司财务部”三个印章的《关于更改企业名称的函》。此过程信件来来去去已历时半年的时间。
二、贵公司财务部认为,在6-7月期间没有付款是因为“问题发票”所造成的不便。我公司认为造成“问题发票”的原因是由于贵方提供的结算资料有错误。具体错误如下:
2004年6月份与7月份青岛XX签具的形式发票错将我们的增值税税率按17%计算,而我们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是按合同规定的6%税率计算的,因此,造成我们开具的发票金额少于青岛XX提供的结算资料计算的余额。(详情见附一、附二)
为了纠正这个错误,我们多次派人到贵公司青岛公司采购部索取价格调整单,而我们首次拿到的价格调整单的计算结果却是错误的。(详情见附三)
从错误的价格调整单可以看出,贵公司的计算错误是相当明显的。但是,当我公司人员提出更改,贵公司部分员工认为自己是从专业学校毕业的,不会有计算错误。最后经我方财务部出具了“必须改正”的传真,贵公司才改正过来(正确的价格调整单原件已经于9月17日邮寄至贵公司财务部赵小姐)。我公司认为,贵公司在这个问题上的逻辑是极不负责任的。
综上所述,由于贵公司的过错,却让我公司花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耗费了近半年的时间,不断的与贵公司有关部门联系沟通,一次又一次的按贵公司地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然而,贵公司的货款至今未到,对此我们十分不满,我公司再次致函贵公司,希望贵公司尽快将我公司今年元月至8月的货款结算清楚,将所欠货款汇入我公司帐号。急盼贵公司回复。
专此
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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