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商帐追收 > 商帐追收技巧 > 催收常见问题 > 上海讨债公司 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行为

上海讨债公司 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行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11 15:40:45 人浏览

导读:

从世界各国(地区)有关侵犯著作权犯罪规定的情况来看,构成侵犯著作权犯罪,首先必须具备的条件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即必须是在没有合法理由、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才有可能构成犯罪。这里涉及两个问题:一是世界各国(地区)著作权

从世界各国(地区)有关侵犯著作权犯罪规定的情况来看,构成侵犯著作权犯罪,首先必须具备的条件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即必须是在没有合法理由、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才有可能构成犯罪。这里涉及两个问题:一是世界各国(地区)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人的范围以及著作权的归属;二是世界各国(地区)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

首先,由于世界各国(地区)著作权法秉承不同的历史文化法律传统,因此对于著作权主体的范围各国(地区)有不同的立法规定。但是,在认为作者是著作权的基本主体这一点的认识上,各国(地区)取得了某种共识。但是,对于作者中是否包括非自然人主体,各国(地区)却有不同的认识。一般,在大陆法系国家,认为创作活动是一种智力活动,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但是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少数的大陆法系国家,其著作权法往往规定法人、公司、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被视为作者。例如,日本著作权法第15条第1款规定:“按照法人或者使用者(以下简称“法人等”)的提议,从事该法人等业务的人在履行职责时做成的著作物(程序著作除外),该法人等以自己的名义发表这种著作物时,只要其做成时的合同、工作章程中无另外的规定,则该法人等视为著作人。”该条第2款规定:“从事法人等业务的人按照法人等的提议,在履行职务时做成的程序著作物,只要其做成时的合同、工作章程中无另外的规定,则该法人等视为著作人。”另外,“作者”这一概念,在西方诸国的著作权法中的含义大体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广义的作者概念,即不仅包括文学、艺术、音乐、戏剧或科学作品的创作者,而且还包括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或广播组织。例如,在加拿大著作权法中就没有有关邻接权的规定。因此,它将一切从事文学、艺术、音乐、戏剧或录音、录像等的智力活动的创作者都称为作者。英国著作权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另一种是狭义的作者概念,即作者仅指进行文学、艺术、音乐或戏剧作品创作的人。例如,法国、德国、日本、俄罗斯等国的著作权法就是这样规定的。

虽然世界上许多国家(地区)都承认作者是著作权的基本主体,但这并不表明作者可以当然地成为著作权的原始所有人,因为在存在雇佣作品、委托作品等的场合,作者就不一定当然地成为著作权的主体。所谓著作权原始所有人,是指当一件文学、戏剧、音乐或戏剧作品创作完成时,依据著作权法即可以取得著作权,首先享有该项著作权的人。确定著作权的原始所有人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按照大陆法系国家的观点,原始著作权人是一个完整的著作权人,享有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著作权的后继所有人则不能享有精神权利;并且,原始著作权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公司或其他组织;对著作权的后继所有人却没有这样的要求,而英美法系国家也没有这样的特殊要求。

Tag : 讨债 上海讨债公司 讨债公司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