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侵权法基本问题研究
导读:
2004年8月28日,被称为“我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的电子签名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1]这预示着我国电子商务时代的真正来临。但如何建立一个完善的电子商务侵权法仍是当前的紧迫课题。基于此,本文将就电子商务侵权行为、电子商务侵权法的基本问题阐述自己的看法。
一、电子商务与法律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
电子商务这个词来源于英语世界,英文原文表述为“Electronic Business”或者“Electronic Commerce”。电子商务其实是一种交易方式的描述,它主要通过电信和电脑网络进行商品交换。比较电子商务和传统商务,其主要区别存在于交易信息的传达方法:利用数位的电子信号,传递交易信息。 [2]电子商务从根本上促进了商业活动模式的变革,其内涵和外延也在不断的变化当中。
狭义地讲,商事主体将其业务通过企业内部网(Intranet)、企业外部网(Extranet)以及局域网、广域网和互联网(Internet)进行商事交易,在这个过程中该商事主体及其职员、客户、供应商以及其相关的交通运输商、金融中介服务商、网络服务提供者(ISP)、网络内容服务商(ICP)、电子市场(EM)营运商等中介机构之间发生的各种交易活动就是电子商务。 [3]广义地讲,电子商务是指一切通过电脑网络和电信网络方式进行的商品交易。我们认为,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应当采纳广义的概念。具体来讲,电子商务包括:
1. 基于internet的电子商务和电子数据交换(EDI,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一般认为,电子数据交换(EDI)是电子商务发展的最初形态。由于其主要依赖于成本较高的专用网络――局域网或者广域网,因此其自身成本较高。而互联网的出现实现了公用网络成本的大幅度下降,使电子商务获得飞跃式的发展。互联网的出现将EDI从专业网扩大到互联网,从而使其自身的应用成本更为廉价,提供了更广阔的商机。采用电子传送的模式对比书面递交的模式的优胜之处包括:提高处理速度,缩短周转时间及增加运作效率;减少资料重新输入及抄写,提高准确性及减低错误;更为方便,节省文件往来,降低成本;用电子形式传送及储存文件,减少用纸量。 [4]
2.互联网上的电子交易和通过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可视电话、传真、电报、电传和互动式电视等进行的交易活动,甚至还包括互联网络和电讯网络结合进行的电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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