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英:《电子签名法》打造诚信电子商务
导读:
记者:在《电子签名法》未出台前,业界曾对它有不少的揣测。现在正式条文得以颁,它将在哪些方面发挥影响?
李海英:《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里程碑式的大事,它最直接的影响就在于赋予了“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企业和消费者可以利用电子签名从事民商事活动。它作为一次革命性的变革,顺应了国际趋势,能够有效地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从长期来讲,我认为《电子签名法》将在两个方面产生深远影响:一是整个社会诚信的塑造。赋予电子签名以法律效力,将改变人们对电子交易历来所持有的不信任态度,构筑一个在法律规范下的有利于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发展的互联网环境,当然这也有赖于社会整体素质的提高。二是人们生活方式的根本改变。虽然电子商务近年来发展很快,但是法律规范的缺位还是限制了它的健康发展。《电子签名法》以及将来一系列电子商务法律的出台,将从根本上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人们会更多地利用互联网从事日常活动,包括网上购物、网上付款、网上申请、网上报关报税等等。
记者:对普通人来说,《电子签名法》的意义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人们可以在什么情况下用什么方式利用《电子签名法》有效保障自己的权益?
李海英:我觉得是不是可以把这里的“普通人”理解为是电子商务中B2C模式中的消费者、民事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的当事人等等。以下情况下,人们可以借助《电子签名法》保障自己的利益:
一、在B2C模式中和其它民事活动中,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未及时告知消费者、并终止使用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的情况下,给民事活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由于依据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从事民事活动遭受损失的,可以要求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电子签名被人伪造、冒用、盗用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实施电子认证制度对贯彻《电子签名法》十分重要。您能为我们解释一下法条中有关电子认证的内容吗?法律实施后,我国的电子认证服务事业将如何发展?人们在进行认证时要注意些什么呢?
李海英:电子认证制度是《电子签名法》中确定的最重要的制度。《电子签名法》共有大约十七条涉及有关电子认证的内容,其中包括:关于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条件和审批的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我国目前有70多家电子认证机构,《电子签名法》的实施,将电子认证服务作为电子签名的重要保障,这必将带动和促进电子认证服务业的发展。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将根据《电子签名法》的授权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制定具体的规章,把电子认证服务业的发展置于法律制度引导之下。
电子签名人和电子签名依赖方应注意:1、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是否依法设立,拥有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子认证许可证书;2、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是否完整地包含法律规定的内容。
记者:目前,《电子签名法》还只是完成了立法阶段的工作。在您看来,这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要注意哪些问题?这一法律制度框架还应该包括哪些配套措施?
李海英:的确,立法只是一项制度建立的第一步,但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步。《电子签名法》从颁布到正式实施有7个月的时间,这一段时间留给人们熟悉电子签名法,留给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制定完善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留给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定电子认证服务业的具体管理办法等等。由于电子签名是整个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因此,《电子签名法》的执行应注意与其它相关法律制度的衔接。
电子签名的法律框架除包括上面所述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电子认证服务业的管理办法等具体的细化规则,还应该包括有关电子商务的配套法律和监管制度。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电子商务的相应法律规范,去年信息产业部发布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电子商务服务被定义为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但目前该业务还处于商用实验阶段,没有颁布相应的许可证,也就是说我国目前虽然有4000多个电子商务网站,但其实还没有一家取得过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经营许可证。因此,对电子商务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也应该是与电子签名相关联的措施之一。
作为《电子签名法》的配套措施,与电子商务关系最为密切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制定电子认证服务业管理办法和涉及电子商务经营者及电子商务接入服务提供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相应规范。电子政务和其他社会活动方面,《电子签名法》也授权国务院或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
记者:今后,是不是会有更多与互联网应用相关的法律随《电子签名法》出台?
李海英:《电子签名法》作为我国第一部电子商务立法,它所涉及的电子签名和认证是电子商务活动至关重要的环节。但是电子商务活动产生的法律问题远不止于此,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如何,侵权行为地如何确定,诉讼管辖权、税收管辖权、电子支付、网上证券、期货交易、电子商务的消费者保护、隐私权保护等等诸多问题都向传统法律提出了挑战。联合国贸法会、欧盟、OECD、APEC等均已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包括《电子商务示范法》、“指令”、“公约”、“条例”等等,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中都遵循或采用了其中所确定的原则。由于电子商务借助于互联网,具有跨越国界的特性,因此,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也将充分借鉴已有的立法经验。因此,我们可以预计将有更多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出台,甚至包括一部统一的《电子商务法》。
李海英,法学硕士,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通信政策研究所研究员,主要从事电信法律法规、电信管制政策、WTO规则和外商投资电信业方面的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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