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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纸黑字”的网上交易——谈《电子签名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9 17:55:32 人浏览

导读:

一、千呼万唤始出来不知大家是否注意到这样一个现象:现在的电子商务纠纷越来越多,尤其是通过“易趣”(www.eachnet.com)之类的网络商务平台交易更为明显。虽然这类网站也提供了一套安全保障方式(图1),但在笔者看来,这种保障更多还是浮于形式,在有效性上要大打折

一、千呼万唤始出来

  不知大家是否注意到这样一个现象:现在的电子商务纠纷越来越多,尤其是通过“易趣”(www.eachnet.com)之类的网络商务平台交易更为明显。虽然这类网站也提供了一套安全保障方式(图1),但在笔者看来,这种保障更多还是浮于形式,在有效性上要大打折扣。一旦发生纠纷,谁真能拍着胸口保证纠纷中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失?一旦交易双方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谁来对此负责?对于以上问题,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有效性、安全性和不可抵赖性一直无法解决,所以没人能给出清晰的答案。尽管从纯技术角度来讲,使用电子签名可以在确定交易对方的身份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是电子签名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合法性需要法律保障。所以,从法律的角度给予电子签名以传统签名和盖章同等的法律地位,就成为它得以广泛应用和发挥功效的前提,也是近十年来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内容。从1995年至今,已有三十多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先后制订了电子签名法或以确立电子签名法律地位为主要内容的电子商务法
CSE小知识:什么是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是指以电子方式表现的用于鉴别签名者身份的字母、符号、数字或其他代码等电子记录,包括数字签名、口令、生物鉴定(指纹、声音、虹膜)等方式。目前应用最成熟而且被认为最安全的方法是使用公用密钥加密算法(PKI)的数字签名。无论采用那种方式,电子签名都必须满足“身份识别、私密性、防篡改、不可抵赖”之特性。


图1易趣的安全保障更多是提醒而不是责任(L6X-2-1.tif)

在我国,业内人士早在2000年就发出了关于电子签名立法的呼声。大量电子商务交易由于无法在电子文件、电子合同和电子签名等方面得到法律的有力支持而受到阻碍,进而成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问题。虽然海南省、广东省和上海市先后进行了地区性的电子商务立法,并也通过认证机构发放电子证书以满足交易的需要(图2),但由于区域性局限,这些法规的作用并不大,而且由于缺乏更高层次立法的指引,地方立法之间也存在冲突。考虑到以上种种因素,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首次赋予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该法共五章三十六条,是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的电子商务法,将于2005年4月1日正式生效(图3)。



图2上海市就有近90万人通过认证机构申请了电子证书(L6X-2-2.tif)


图3 电子签名法正式表决通过(L6X-2-3.tif)

CSE小知识:美国的《电子签名法》诞生记
2000年6月30日,美国费城国会厅。当执总统克林顿将一张智能卡插入到电脑中,随后在“输入口令”栏中键入其爱犬“Buddy”的名字,计算机屏幕很快显示出一行字:电子签名法案现已成为法律。为了避免引起签署效力上的法律问题,克氏紧接着按传统方式,用钢笔在法案上签署了自己的名字。 这部全称为《全球和国内商业法中的电子签名法案》于当年10月生效。

二、犹抱琵琶半遮面
由于《电子签名法》还未正式实施,所以尽管大家都听说过这部法律,但许多人都还需要更多的认识。其实从法律本身来说,作为一部新生的电子签名法规,《电子签名法》不仅简练(只有36条),而且其定位准确,结构紧凑,技术含量相当高。它确立了数据电文、电子签名在我国的法律效力,明确了数据电文的发送、接收及证据在法律上的认可方式。同时,它还充分考虑到了我国电子商务及认证机构的实际情况,在明确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及电子签名的安全保障措施等多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将不特定技术解决方案的功效很好地与其法律效力相衔接,使法律的出台既促进了技术的应用,又不至于对技术和产业的发展造成限制。应该说,《电子签名法》及其体现出来的原则基本上奠定了我国电子交易与电子商务的法律基础。(编者注:限于篇幅,本文无法将每条规定具体列举出来,请对此感兴趣的朋友到其官方站点查阅详情:http://www.chinacourt.org/flwk/show1.php?file_id=96087)

三、路漫漫其修远
不可否认,虽然《电子签名法》对网络交易做出
了法律规定,但它毕竟只是一部新生的法规,是否能担当起网络交易纠纷中“审判官”的重任?从目前看来,它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1.法规还需多方支持
如果从一部全面的电子商务基本法的角度衡量,与国外较为成熟的相关立法比较(如美国的《国际与国内电子签名法》、新加坡的《电子交易法》等),目前我国的这部法律还有三个领域的基本内容可以加强:电子合同、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虽然目前我国的这部电子签名法相当精练,但还称不上一部全面的电子商务基本法。另外,大家还应该注意到,在2004年8月28日我国电子签名法出台的当天,《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拍卖法》也完成了修订工作,颁布了新的版本。但遗憾的是,在这些法律中找不到可以与电子签名法衔接的地方,而相应的衔接对于构建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律体系是非常重要的。

2.传统商务模式之惑

从业内来看,《电子签名法》的颁布无疑赢得了一片叫好之声。但细细分析这部对于互联网来说具有历史意义的法律后,我们很快发现这样一个问题:与专业人士的欢呼雀跃相比,绝大部分普通人的反应只能称之为“茫然”。为什么?第一,电子签名如何取得更多人的信任?按目前的情况看,人们对电子合同的信任远不及传统的书面格式,而实际上,就算采用正式的书面合同进行交易,各种欺诈和滥用也比比皆是,尤其对高额交易而言,从来都是法庭上诉讼的焦点,何况是人们完全陌生的电子签名。第二,电子签名要求怎样的商务平台?它又要求我们具备怎样的技术?电子签名平台一旦建立,各行各业的经营模式和业务模式都将发生根本变革,甚至人们的交易观念也会发现根本性变化,人们该如何适应这一切?又有谁敢吃这第一口螃蟹?别忘了,即使是在电子商务如此发达的美国,克林顿总统签署电子签名法案时也用了钢笔,而中国的第一个电子签名合同也是交易由双方面对面完成!
虽然如此,作为中国第一部真正意义的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在中国电子商务发展史上仍然具有里程碑意义,它不仅具有解决电子商务和信息化活动的安全性的应用意义,还具有电子商务法的基本法的法律意义。当然,就目前来说,提高电子签名的应用性是电子签名法推广的关键,但我们相信这部法律定能开启电子商务的信用之门。

作者简介:
阿拉木斯: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总裁;参与多部电子商务相关法规的制订和修改工作
周群:法学硕士,北京德法智诚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经理、电子商务相关法规专业分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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