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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思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30 09:27:14 人浏览

导读:

电子商务立法,与其说是立法问题,不如说是战略问题。世界上不论是已经制定电子商务法的国家,还是正在研究制定有关立法的国家,尽管抱有不同的目标主张,其动因还是基本一致的。那就是应对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尤其是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的广泛运用给社会经济关系带来的巨大

  电子商务立法,与其说是立法问题,不如说是战略问题。世界上不论是已经制定电子商务法的国家,还是正在研究制定有关立法的国家,尽管抱有不同的目标主张,其动因还是基本一致的。那就是应对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尤其是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的广泛运用给社会经济关系带来的巨大推动力和影响,通过加快电子商务立法进程,增强企业和个人对电子商务这一全新交易形式的信心,为电子商务的普及和顺利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一、国际上电子商务立法的特点和经验

  电子商务并不是发生在法律真空中,并不需要为之创建一个全新的法律框架,关键在于调整现行法律、法规,使之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求。①正是在这样一种认识基础上,一些国家和国家集团先行启动了电子商务立法的研究与起草,如美国、马来西亚、新加坡、欧盟等;有关国际组织,如联合国贸法会也积极推动并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由此在较短时间内,国际上形成了一股电子商务立法的浪潮。综观全球电子商务立法的实践,本文认为有三大特征:一是同步性。从1995年世界上第一部电子商务立法即美国犹他州《数字签名法》问世以来,短短五、六年时间,世界就有5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已经制定或正在研究制定相应的电子商务法,可以说各国基本上是同步进行的。除美国、欧盟、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韩国、澳大利亚、日本、俄罗斯外,在欧洲,有德国(1997年《信息与通信服务法》)、意大利(1997年《意大利数字签名法》)、爱尔兰(2000年《电子商务法》)、丹麦、瑞典、荷兰等;在美洲,有加拿大、阿根廷、智利等;在亚洲,有菲律宾、泰国以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②在非洲有突尼斯等。③在这么短的时间,这么多的国家几乎同时就电子商务立法,这在世界近现代发展史上可说是前所未有的。二是协调性。不论是有关国际组织还是有关国家,在制定相应的电子商务法时,都呼吁也都注重相互之间的协调与衔接。各国立法的协调与互动,促使电子商务法规范的趋同。这种协调性既体现在贸法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的成果上,又体现在各国国内立法相互参照、取长补短、力求兼容之中。同时,在传统民商事法律中两大法系之间不同主张造成的一些冲突,比如在要约与承诺的发出和接收时间问题上的“发送主义”和“到达主义”,在电子商务立法中也渐趋统一,力求消除冲突。三是立、改、废并重。电子商务面临的法律问题主要是难以逾越传统民商事法律规范造成的障碍。因此,各国在加快电子商务立法进程中,都注重对不合时宜的现行法律法规的修改或废止。比如,美国在推进电子商务立法进程中,相应废止了其20世纪30年代颁布的《电信管理法》;印度在其《电子商务支持法》中,一揽子修改了7部重要的现行法律;德国在颁发其《信息与通信服务法》的同时,出台了《刑法修正案》、《行政违法修正案》、《禁止对未成年人传播不道德出版物修正案》、《版权法修正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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