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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30 09:25:23 人浏览

导读:

四、当前各国网络隐私的保护模式目前,国际上对于网络个人隐私保护大体上分为三种模式:(一)、立法模式。这是由国家和政府主导的模式,欧盟在这方面的作法最具有代表性。这种模式的基本作法是由政府通过立法的方法,从法律上确立网络隐私保护的各项基本原则与各项

四、当前各国网络隐私的保护模式

  目前,国际上对于网络个人隐私保护大体上分为三种模式:

  (一)、立法模式。

  这是由国家和政府主导的模式,欧盟在这方面的作法最具有代表性。这种模式的基本作法是由政府通过立法的方法,从法律上确立网络隐私保护的各项基本原则与各项具体的法律规定、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应的司法或者行政救济措施。在这种模式之下,通常是通过法律的具体规定对英特网服务提供商在网上的各种各样的搜集用户数据和隐私的行为提出一定的限制,使英特网服务提供商在网上搜集用户隐私材料的行为更规范,相对于用户来讲更透明,使网上用户的个人隐私更容易得到保护。从法律上来讲,这样做的最直接的后果是增加了英特网服务提供商的法定义务。从经济上或从英特网产业本身来讲,这样作无疑增加了以英特网服务提供商为代表的整个信息产业的成本,甚至会损害信息产业的利益并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从实战的层面上来讲,这种政府主导下的立法模式的可操作性也令人不能寄予厚望,这首选是各种不同的英特网服务提供商在网上搜集隐私材料所使用的方法、搜集隐私材料的用途、已经或可能给用户造成的影响都不可能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得到一个明确的答案。这就意味着政府主导型立法模式从总体上来讲还不具备统一的立法基础。从另一个方面来讲,英特网在目前的境况还不能说它是一个相对成熟和稳定的产业,它的各个环节、各个技术还处在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之中,谁也无法估计英特网和整个由英特网所带动起来的信息产业将来的真实面目。所以在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勉为其难地进行立法,其用意可能是好的,但效果可能与立法者的初衷相差甚运。而政府如果放弃从立法或政策上对现在的英特网服务提供商或其它的网上搜集个人隐私材料的作法努力,听任目前状况的无限制发展,同样有可能对英特网和与之有关的信息产业的良性发展带来负面的影响,这种负面影响还会扩及整个电子商务领域。这并非骇人听闻,就目前网上用户的隐私材料的处境来看,用户各以英特网服务提供商为代表的整个信息和其它产业实际上处于力量极为悬殊境地,一方面,网上个人隐私材料的搜集极为方便和有利可图。另一方面作为隐私材料的主体不仅不能有效控制别人非法搜集自己的隐私材料,而且还有可能因此而遭受巨大的损害的情况下又无能为力,长此以往,谁还敢大胆地使用并享有英特网上的各项服务,谁还敢通过网络和别人交流和进行商业往来,长此以往,整个英特网以及由英特网所来去起来的产业岂不是要流失大批的用户。所以,从总的方面来讲,尽管目前还不能制定一个象拿破仑时代的《民法典》那样的综合性的有关网络隐私保护的法律,但在传统的保护隐私权的成功作法的基础上,结合英特网本身和网上用户隐私材料搜集所具有的共同特点,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救济措施已经迫在眉睫。

  (二)、行业自律模式.美国是计算机技术和英特网服务最为发达的国家,这与美国在英特网上一贯奉行的政策有很密切的联系。在对待英特网以及与英特网有关的产业方面,美国为了鼓励和促进英特网产业的发展,一直对英特网服务提供商和其它与这一产业有关的各方实行比较宽松的政策,美国最高法院在有关英特网所产生的诉讼的判决上面也对英特网服务提供商和其它与网络有关的各方网开一面[24].具体到对网上个人隐私材料的保护上,美国不主张通过严格的立法,为英特网服务提供商施加过多的压力和义务,因为美国担心这样做会对整个英特网和与之有关的产业遭受巨大的损失,从而对英特网和与英特网有关的产业带来一定的负面效果。

  当然,美国也不是完全放任英特网服务提供商可以毫无顾忌地在网上通过自己提供的服务搜集用户的隐私材料,放任其它开工的对用户隐私造成的损害而不管不问。美国在这方面倾向于通过英特网行业自律的办法来实现对网上非法搜集个人隐私材料的控制。该模式最具特色也是最普遍的形式是网络隐私认证计划(onlineprivacysealprogram),如著名的TRUSTe组织,各网站均可加入该计划,并遵守其所要求的网络隐私保护的基本原则,换得的是在自己的网站上粘贴TRUSTe的认证标志,从而向消费者表明自己是对消费者网络隐私负责的网站。

  已经有由12家高技术公司参与Truste公司所提出的隐私合作(PrivacyPartnership2000)计划计划并与之结成同盟。这些公司包括微软、Intel、AltaVista、Verizon、Yahoo、AOL、BrightStreet.com、Excite@Home、IBM、Lycos、Persona以及RealNetworks公司等[25].该计划的目的是唤起商家和消费者对隐私的注意,并且鼓励网站张贴隐私政策申明。其它的英特网服务提供商也可以申请加入这一计划,其前提是遵守该计划的有关规定,履行该计划中为英特网服务提供商在保护个人隐私权方面所规定的义务。当然,申请加入的英特网服务提供商也可以从自己的这种加入行动中获得一定的好处,即在全世界的网上用户面前树立自己良好的形象,换取用户对自己所提供的服务的信任,并进而增加自己网站的访问人数。当然,这种模式的缺点也十分明显,就是它完全建立的行业自律的基础之上,依靠英特网服务提供商和与之有关的其它产业的自觉行动来保证这些规定的执行。如果英特网服务提供商与用户之间利益是一致的,即由于采取了保护用户隐私权的措施而使双方受益的情况下,这些规定可能还容易执行。但当双方的利益不一致时,即由于英特网服务提供商采取措施来保护用户隐私权付出的成本过高,或者英特网服务提供商可以通过搜集个人隐私材料并将其用作商业上的用途并能够给他们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的情况下,这恐怕就很难保证英特网服务提供商们能够遵守这些不能给其带来利益,而是给其增加负担的规定。因为这种模式缺乏保证规定实施的机制。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这一计划仅仅对那些加入了该计划的公司有效,对大量的没有加入这一计划的公司来讲,它起不到任何的约束和规范作用。美国的这一政策在2000年5月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国会递交给国会的报告中已经有所改变。该报告要求采取措施,对通过网上搜集个人隐私材料的行为进行控制。紧接着,美国众议院在2000年7月18日又通过了一项“主动投递电子邮件法案”。首次规定电子邮件经营人对大批量主动投递的电子邮件的流动负有责任,禁止电子邮件经营人发送垃圾邮件,除非邮件标明是主动投递的商业广告……该法案规定,邮件的发送者必须附一个有效的回信地址,以便让收信人选择是否继续接收信件。如果个人或者公司在拒绝接收后,还收到垃圾邮件的话,他们有权将发送人送上法庭。另外,该法案还授予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与垃圾邮件发送者作斗争的权力。没有能力起诉的个人可以向委员会(FTC)投诉,要求调查事件并获得赔偿[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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