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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在知识经济社会中的作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30 08:04:06 人浏览

导读:

摘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知识经济的发展有非常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在知识创新下的驱动下,当电子商务成为社会的主要经济交易模式,因应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要扩充、期限将缩短、力度须加强。诞生于工业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须做较大调整,才

摘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知识经济的发展有非常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在知识创新下的驱动下,当电子商务成为社会的主要经济交易模式,因应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要扩充、期限将缩短、力度须加强。诞生于工业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须做较大调整,才能适应知识经济时代新的制度需求。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知识经济社会;作用

前言

人类社会继农业时代、工业时代后,即将进入一个新的社会主导型经济形态——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即将成为这个新经济形态中占主导地位的权利形态。知识经济社会仍然是商品经济社会。知识经济社会中,知识和知识产权等取代了土地、资本等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和最主要的致富手段。1虽然知识经济一词现在仍有争议,但无法否认的事实是未来社会经济发展的模式的确发生了远远不同于以往的变动趋势。知识产权法对知识经济社会的发展能否更好地保驾护航,取决于其能否因应新的制度需求而做出适时和有效的调整。

与以往社会形态都有与之相适应的权利形态一样,知识经济时代也有适合其发展需要的权利形态。因此,必须重新审视知识产权法在知识经济社会中的作用:知识产权在工业经济时代既已出现,随着科技(特别是互联网)的加速发展,其保护范围在不断扩大,新的社会形态提出了新的制度需求。如果说物权是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社会的主导权利形态的话,知识产权无疑将成为知识经济时代主导权利形态。

一、知识产权法对社会的作用

知识产权法是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作为法律制度的一种,它当然会对社会产生一定的作用:首先是鼓励和保护智力创造活动的作用。知识产权法明确规定和保护智力成果的创造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确立智力成果的创造者的权利主体地位,对侵犯创造者权益的侵权行为人予以法律制裁。其次是促进智力成果推广应用的作用。知识产权法确定智力成果可以有偿使用和转让,鼓励智力成果的创造者推广应用其成果,确定保护智力成果传播者的权益,规定智力成果的合理使用和强制使用。2若无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知识的产生和传播过程中所起的积极作用,可以断定的是人类现在绝不可能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发展的法律保障。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为解决科学技术、文学艺术成果的权属问题而设立的,是保护人类智力成果的法律制度,它用法律和经济手段调节因智力创造而产生的相应关系,以激励知识的创造、推动社会进步、知识产权制度在工业经济时代已经出现,为人类社会可能走到知识经济社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制度要作出相应的调整,继续发挥其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知识产权制度具有规范作用,可调节当今世界经济竞争的秩序。其次是知识产权制度具有保障作用,可保证知识产业财富的实现。再次是知识产权制度具有激励作用,可促进知识技术的创新。3知识经济的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在逐渐扩大,其保护难度在增大,保护期限应缩短。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的占有如同财产的占有,需要得到产权的确认。知识产权与物权等一样是法律所确认和保障的独占权、垄断权。知识的不可替代性、不可逆性、非磨损性、不可分性、可共享性、无限增值性等使得其保护较之物权等的保护更依赖法律制度。许多知识产权的内容如果没有法律的保护,主体将一无所有。4可以想见,若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无法得到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则这个时代的整个经济基础都无法得到保障。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知识的生产环节就已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知识经济的推动力源于知识的不断创新,知识的生产是创新的源头,而知识的创新,要承担高风险的成本,唯有激励才有创新的动力。知识产权制度就是用法律的形式确认智力成果的创造者对其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享有专有权,而且用法律保护这种专有权的实现。5

人类对知识是一种权利的认识有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第一个在理论上明确提出以知识为基础的发明技术具有价值的是英国古典政治学家亚当·斯密。知识之所以被赋予权利的地位,并以知识产权的形式出现是基于以下的考虑:6首先,知识产权大都是智力劳动的成果,主要是由复杂的脑力劳动创造的。其次,知识产权是特殊的商品,这种商品的使用价值归根到底在于是先获得更多的价值。再次,知识产权在发明过程中,它的生产成本构成存在着极强的不完整性、弱对应性和虚幻性,因此知识产权的市场价格即使在市场经济充分发育的经济环境中,仍然是可能带来的超额垄断利益上。最后,知识产权的价值量有很大的例外性,直接与他们的获利能力相关,并非与凝结其中的人类一般劳动成正比。

二、保护知识产权与发展知识经济的关系

知识经济是近年来广泛使用的一个概念,是在知识创新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的时代趋势下应运而生的。尽管知识经济这个概念并没有得到普遍的认可,但无可否认的确出现了一种远远不同于以往的新的经济增长模式。根据联合国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1996年在《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专题报告中提出的知识经济的定义是:一种建立在知识与住处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之上的经济。这里说的知识包括了人类迄今为止所创造的所有知识。7

知识经济时代高度发达的信息和高新技术提供了知识成为有价商品的良好环境,使知识成为现代财富的主要组成部分,也就是说,每个人对知识的拥有权实际上就是对财富的拥有权。在知识经济时代,人们对知识的拥有权和知识财富自身的权利特征一般也是通过知识产权来得以体现的。知识产权的出现是人类对知识价值认识的深化,是人类在经历了以金钱为权利主体的社会形态之后,迈向以知识为权利主体的更高级的文明社会的开端。

20世纪末,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孕育和催生了知识经济这种新的经济形态,而到了21世纪,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诉求就更为迫切。知识产权与知识经济的关系是互动的。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制度也因应知识经济时代的制度需求而表现出新的变动趋势:首先,知识产权制度的不确定性因素在增加,主要是保护范围应扩大和保护期限应缩短的问题。其次,产生了知识产权的 地域性与国际性的冲突。虽然工业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地域性,但随着网络的发达,国界和地域的概念已经逐渐模糊,知识产权固有的地域性特点也逐渐丧失。再次,知识产权的私权实质也受到了质疑。8当然这个特点的丧失与整个法律制度的变动趋势是相关的,是私法公法化趋势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具体体现。

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

  第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多边制裁挂钩,极大地强化了知识产权的执法力量。

  第二,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地域性的趋弱和国际化的进一步加强。

  第三,高新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强化。9知识产权制度激励了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经济的发展则完善了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作用,促进了知识创新,知识产权制度的保障作用,保证了知识产业财富的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的规范作用,调节了知识经济时代的竞争秩序。对于这一问题的考察,主要有以下一些归纳方法:

首先,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的源头。知识产权制度是在知识成为商品的社会条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都以保护各项智力创造的无形财富为核心。知识成为商品交换的标的在工业经济时代就不是什么新鲜事了。而正是为知识提供保护的法律制度的充分发展,才催生了知识产权制度。其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知识经济的发展创造了重要法律环境。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有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法律制度体系,而已经签订了二十多个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协议,也为知识经济的全球化、网络化、数据化发展铺平了道路。10,

也有人认为,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的密切关系表现在:首先,知识经济的发展,决定、影响着知识产权要素的具体内容,知识产权的主体、客体、内容必须依赖于产生它的经济基础,反映经济的要求,不可能脱离经济而独立存在,知识经济的发展,对发展知识经济的投资模式、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形成将产生深刻的影响,这就不可避免带来知识产权有关要素的变化。其次,知识产权作为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一种权利,通过法律对其加以保护,可以促进知识经济的发展,维护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再次,知识产权对知识经济的发展起着很明显的推动、促进作用。

无论从哪一个角度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知识经济的关系,可以确定的一点是:知识产权孕育和催生了知识经济这种经济形态。

知识经济作为一种生产方式,主要是从生产力角度去定位的。如果它从生产关系角度去定位,就不可能适用于世界各国的不同制度。但是,要发展知识经济,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因此,知识经济形态可以说是一种全球性的经济发展模式,但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和前提下,也有一些因国情不同而出现的不同发展策略的情况。我国经济理论界目前争论不休的一个问题是我国是否必须在全面完成工业经济建设之后,才能向知识经济社会发展。中国社会科学院进行的“ 知识创新”课题得出初步结论,在填补我国尚欠的“ 工业经济”的缺失的同时,战略的重点应该转向发展“ 知识经济”或为发展知识经济“做好相应的准备。11

我国目前虽已建立起各项知识产权的专门立法,但是其水平和内容只相当于发达国家在工业经济中前期的立法,远远无法适应“ 知识经济”的需要,更不要说推动“ 知识经济”的发展了。而且我国的知识产权法立法也远远跟不上国内经济发展的需求,更无法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如何因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是将来的知识经济时代下的研究重点,而且也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难题。一个国家的知识生产水平越高,扩散的速度越快,运用的水平越高,这个国家的整体实力就越强。知识和技术创新是促进经济发展和推动社会进步的动力。12

有人认为,知识产权制度是知识经济时代智力资源配置的外部保障体系。而知识产权制度是实现技术创新最有效的动力机制。13这样的判断非常准确。要发展知识经济这一新型经济形态,需要有三个条件加以配合:技术的创新、资本的积累和产业结构的转变。其中技术创新是知识经济最重要的特征和生命力所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随着工业经济时代的经济发展而产生的,而知识经济的发展更是依仗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来维系和保障,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可促进生产技术的创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则会带来知识经济的发展和繁荣,因此,要迎接世界知识经济发展的挑战,必须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体系。因为知识经济使得知识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需要激励知识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知识经济提供了知识商品化更加成熟的社会环境,需要尊重知识成果、实行知识有偿使用的知识产权制度。知识经济使知识的可共享性程度提高,需要更完备的保护知识成果,防止侵权的知识产权制度。14

三、知识产权保护在知识经济社会的作用

无论是营造维护知识创新者利益的氛围,还是有效地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利用,都离不开切实有效的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上文已经讨论过知识产权对所有社会形态产生的一些积极的推动作用。具体到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起到相当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有人认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5

  第一,对知识创造的激励作用,这是知识产权法律程度的基本主旨所在,无论在哪一种经济形态下,它都是首选的价值目标和评价标准。

  第二,知识产权制度具有调节公共利益的作用。这是与知识产权私法公法化的变动相适应而表现出来的作用。无论是怎样的法律制度,都要维持社会整体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平衡单纯的缺乏合作的私人利益追逐在复杂的现代经济社会越来越难如愿以偿。

  第三,知识产权制度具有保护投资的作用,知识成为一种生产要素,可以作为资本因素投入生产,若无知识产权法的制度保护,则无形投资的保护无从谈起。

  第四,有利于促进国际间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制度需要突破其传统的地域性的限制因应知识经济时代国界和地域逐渐模糊的发展趋势,加强对跨地区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的法律保障。这种概括较好地反映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趋势和产生的特征性作用。

也有人对知识产权保护在知识经济发展的作用作如下概括:16

  第一,知识产权制度有利于调动人们从事创作和技术研究的积极性。

  第二,知识产权制度是繁荣和发展科学技术的重要法律武器。这种说法就不太像是作用的表现,而像是立法目标的陈述。

  第三,知识产权的量化程度是衡量一国和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这一点就更不像作用了,便像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一个评价标准。第四,知识产权制度有利于促进中国同世界各国的经济技术的交流与合作。这一点承前所述,是可以成立的。

以上两种分析是在法学学者视野里知识产权保护对发表知识经济作用,而在经济学者眼里,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有作用亦无根本差别,只是着眼点和考虑问题的出发点略有不同。

第一,鼓励发明创造的作用。在知识产权出现之前,发明创造是无偿使用的。这就使得发明创造的完成人或持有人无法从中获益。知识产权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发明创造的完成人或持有人在一定时期内拥有排他性的专利权,抑制了他人的擅自实施,任何要生产、销售由知识所创造的成果的使用都必须得到有关的知识产权拥有人的许可并支付实施费。这就使得发明创造的完成人或持有人的劳动消耗或资金消耗能够得以收回或获利,并使专门从事发明创造工作成为一种有利可图的谋生职业,从而极大地提高了人们从事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定点在不同的学界都是已经取得共识的。

第二,科技成果及时而广泛应用的作用。在知识产权出现之前,由于竞争的需要,人们总是倾向于对自己的发明创造特别是关于某种产品的制造技术严加保密。从而导致科技信息传播的迟滞,极不利于发明创造的及时推广应用和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在知识产权确立之后,发明创造的完成人或持有人要取得对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就必须将其发明创造的内容向社会公开,这使得科技信息得以迅速传播,任何需要采用该项发明创造的人,都可以及时以合适的代价取得实施许可。

第三,促进科研开发专业队伍形成的作用。在知识产权出现之前,没有形成发明创造成果实行有偿使用、许可或有偿转让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的机制,发明创造工作只能依附于实际生产才能成为谋生手段。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之后,发明创造成果的有偿许可实施。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有偿转让的机制的形成,使得从事发明创造工作成为一种能够赖以谋生的职业。

第四,节省科技研究开发的人力、财力、物力,缩短科技进步周期的作用。知识产权出现之前,发明创造成果的完成人或持有人的保密倾向,导致科技信息传播迟滞和许多家传秘方、家传绝技失传的消极后果,致使许多科技成果需要人们重新研究开发,从而造成科技研究开发方面的重复劳动,人力、财力、物力和时间上的浪费。专利制度产生之后,人们为了取得专利权必须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这就一方面避免了他人在同样的发明创造方面的重复劳动,节省了人力、财力、物力和时间,另一方面又使得他人可以及早地在已公开的发明创造的基础上进行新的发明创造,从而极大地加速了科技进步的周期。17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创新理论也有了新发展,由传统的产品创新、技术创新扩展到知识创新、制度创新等诸多方面,而技术创新则是主要内容。它是一种以市场为导向,将科技潜力转化为技术和经济优势的活动,是科技与经济的有权融合。要推动技术创新,最根本的路径就是要为技术创新提供一种内在的动力机制和一个保护技术创新、维护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就是这样一种机制或曰制度选择。

知识创新是知识经济的本质要求和知识经济发展的生命。所谓知识创新,是指通过科学研究,获得新的基础科学和技术科学知识的过程,目的是追求新发现,探索新规律,创立新学说,积累新知识。从某种程度上说,可以认为知识经济以知识创新为基础,围绕知识的生产、传播、转移和应用组织起来的经济形态。它是技术创新的基础,是新技术和新发明的源泉,是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的革命性力量。知识经济的发展主要依赖于知识创新,因此可以说知识经济的产生是知识创新的当然结果。知识创新决定知识经济发展的成败,而知识经济的探索性和创造性反过来也要求知识创新。

人类的知识可以分为科学知识和经验知识。知识创新主要指科学知识的创新。知识创新与技术创新的关系实质上是科学与技术的关系。一般认为科学是人类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关于自然、社会与思维的理论体系。科学作为一种知识体系,其根本职能在于认识世界,研究未知世界的规律。而技术则是科学应用于生产过程的中介。18相比较而言,科学知识是根本性。技术进步的历史表明;技术的制度因素决定了自然因素的开发状况。因为,在任何时刻任何地点,人类知识都面对着无数个可能的前进方向,只有那些最适合当前的社会经济制度的方向才可能成为技术进步的现实方向。因此,有人主张“ 制度决定论”,即什么样的制度,决定什么样的技术。这是依赖于一定的道德基础的演进的制度论。19它的启示是虽然知识创新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难题,但它要受到知识经济发展目标和标准的限制。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调节作用对稳定知识经济社会知识和信息的流通秩序是极为重要的,无论是构造维护知识创新者利益的氛围,还是有效地促进知识的生产、传播和使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都对知识经济的发展和进步具有不可替代的推动和促进作用。知识经济不仅要靠国家的政策加以维护和保障。知识产权法作为以无形资产为保护对象的法律制度必将发挥其更加积极和有效的保障作用。知识的发展需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加以激励和推进。而知识经济的知识流通秩序需要知识产权法律加以规范。知识经济引发的社会关系需要知识产权法律加以调控。20

要使知识产权真正起到促进知识的生产和传播的作用,就要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第一,创造知识和传播知识之间的关系。第二,创造公用知识的激励与限制垄断之间的关系。第三,不同的行业之间专利保护期限之间的关系。第四,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保护期限的关系。第五,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利益关系。21知识产权作为知识经济的核心价值,只有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并建立起创新体系,才可赋予知识经济时代真正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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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 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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