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电子商务法 > 电子商务论文 > 电子商务挑战律师业务

电子商务挑战律师业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30 07:02:08 人浏览

导读:

2005年4月1日,作为我国信息化领域的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正式实施。同年7月1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适用电子签名法,判决了一起被舆论称为电子签名法全国第一案的涉及手机短信作为主要证据的借贷纠纷案。该案的判决引起了世人对电子

  2005年4月1日,作为我国信息化领域的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正式实施。同年7月14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适用电子签名法,判

  决了一起被舆论称为“电子签名法全国第一案”的涉及手机短信作为主要证据的借贷纠纷案。该案的判决引起了世人对电子签名法的极大关注和思考。

  日前,记者在北京就电子签名法出台背景及基本内容;电子签名法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和所存在的问题;律师在电子商务法律事务中的实务工作等问题专题采访了上述案件原告的代理人———北京市汇昕律师事务所的周洪义律师以及北京市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电子商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德成律师。

  可靠手机短信 成为判案证据

  周洪义律师首先简要介绍了“全国第一案”案情:2004年1月,原告杨先生结识了被告韩某。8月的一天,韩某发手机短信给杨,称自己急需5000元钱,希望杨直接汇到她的银行卡里。杨先生见短信后,立即将钱汇给了韩。一星期后,韩再次发短信给杨,说她想让母亲出去旅游,希望杨先生再借给她6000元钱。杨先生又将6000元钱汇到了韩某的账户中。

  借了两次钱之后,韩某非但没有还钱,反而继续向杨先生借钱。杨起了疑心,要求韩还钱。但几经催要,韩只是发短信说:“我一定还,但需要等一段时间。”可很久未还。杨先生遂将韩某告上法庭。

  “在本案中,原告手里没有借据、合同等凭证,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在深入了解案情后我得知,原、被告是通过手机短信商量借款事宜的。因此,手机短信成了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关键。于是,我就想到了电子签名法。根据该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手机短信应属于‘数据电文’,且这些短信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要求,可以作为证据。”周律师向记者说明了他代理此案的思路。他告诉记者,法庭最终采信了他的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手机短信载明的款项数额、往来时间与杨先生在银行的业务凭证相符,同时该短信还载明了被告承诺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故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据此,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1.1万元。

  结合上述判决,李德成律师解释道,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案中,手机短信包含了发信人身份和认可其内容的信息,但仅凭该短信还不能产生与手写签名、签章同等的法律效力。法院结合银行业务凭证与短信内容相互印证的事实,确认了短信内容的真实性。可见,法律认定的是可靠的电子签名,而非一般意义上的电子签名。

  电子商务立法 六年磨出一剑

  电子商务是指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活动。它具有比传统商务更为便捷、高效、覆盖面广、交易费用低廉等优势。但这一贸易方式革命性变化却遭遇传统法律的阻碍,电子签名效力能否得到法律承认是众多法律问题之一。

  “通俗地讲,电子签名就是指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档进行签名。利用它,收件人能在网上验证发件人的身份,验证文件原文在传输过程中是否被变动。”周律师对电子签名作了进一步的诠释。

  电子签名法是为了确认电子商务交易的效力、保证网上交易安全的法律制度。缺乏这一法律制度,人们就难以树立网上交易的信心,电子商务也就难以发展。

  据了解,我国电子签名法的出台经历了漫长的过程。早在1998年,相关部门就认识到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性,但是对如何制定电子商务法律,存在不同的看法。2000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电子商务立法的建议,但未被采纳。2003年4月,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信息产业部、国家信息化办公室准备电子签名法的起草工作,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这部法律。该法共三十六条五章,包括总则、数据电文、电子签名与认证、法律责任和附则。

  周洪义律师介绍道,“电子签名法主要规定了四方面的内容: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规范了数据电文;设立电子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制定了电子签名安全保障制度。”

  完善配套规范 尚须等待时日

  周洪义律师说,虽然电子签名法只是信息化领域法律体系中很小的组成部分,但它是我国将信息领域纳入法制化轨道的重要一步。

  李律师建议:“网络用户在网上进行重大交易,要及时保存数据电文。对于重要的数据电文在生成、发送、接收、储存时可凭借律师或公证机关的介入保存证据。”

  日前,电子签名法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广泛应用。这主要是因为大多数人对什么是电子签名、如何使用电子签名认识不清,还不能完全理解电子签名法的重要意义。”周律师对此不无感慨。

  “随着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人们感受到以无纸化记载的方式传递信息、进行交易更高效、交易成本更低廉。但从我国的目前情况看,电子签名在这一领域中的应用并未得到普及。究其原因,主要是电子签名法的条文规定是原则性的,造成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周律师对此深有体会。

  李律师亦有同感:“应呼吁司法机关尽快出台实施细则或相关司法解释,以解决实务中存在的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

  李律师告诉记者,除了配套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之外,国内电子签名的软硬件不过关、认证标准不统一、认证费用高、个人信息保护不健全、如何与境外电子签名认证机构相互认可等方面也存在相当多问题。

  记者了解到,我国电子签名法的相关配套法规正在逐步出台。2005年2月8日,信息产业部颁布了《电子服务管理办法》,为认证机构的成立与运营确立了基本规范。中国银监会草拟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征求意见稿》,作为金融行业里与电子签名法紧密相关的规章制度。

  律师面对挑战 急需熟悉业务

  在电子商务这一新兴领域内,我国律师面临巨大挑战。李律师指出,律师在电子商务法律事务中应该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要尽量熟悉电子商务这一行业。对所服务的行业的熟悉程度决定着律师在这个行业被认可的程度。只有知道服务对象需要什么,才有可能提供高水平的法律服务。其次是要始终对客户和行业保持适度的敏感,关注国内外行业新近动态、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以及运营模式出现的新问题等,只有这样,律师才能提供及时和敏锐的意见、建议。第三是要全面、深入研究服务项目或代理的案件,多角度看问题。电子商务类案件在客观上都有一定的创新性。它要求我们能够将技术市场、管理模式等复杂问题有效地转化为法律问题,将特定的法律问题转化为通俗的一般性问题。第四是要将法律服务阶段前移,介入到客户运营模式的法律论证和风险防范中去。最后一条是要善于引导客户扩大对法律的需求。扩大业务领域,挖掘出更多的需求,将市场做大。

  两位律师共同认为,律师在日益规范的电子商务活动中大有作为。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摘录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第四条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子签名人,是指持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并以本人身份或者以其所代表的人的名义实施电子签名的人;

  (二)电子签名依赖方,是指基于对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或者电子签名的信赖从事有关活动的人;

  (三)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是指可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有联系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电子记录;

  (四)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是指在电子签名过程中使用的,将电子签名与电子签名人可靠地联系起来的字符、编码等数据;

  (五)电子签名验证数据,是指用于验证电子签名的数据,包括代码、口令、算法或者公钥等。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依据本法制定政务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六条本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