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电子商务法 > 电子商务动态 > “信息网络传播权”专题讲座

“信息网络传播权”专题讲座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1 02:19:43 人浏览

时间:4月29日14:30
单位: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
      法律出版社
      中国法学会信息法学研究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
      《中国计算机报》
      《法制日报》公司法务专刊
主题:“信息网络传播权”专题讲座
讲授人: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  许超
地址:北京市西三环法律出版社

   主持人:下面开始我们今天的讲座。非常容幸有请我们尊敬的许司长为我们讲授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律保护问题。

    许超:谢谢秘书长。谢谢大家能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听我讲信息网络传播权。在这一两天,信息产业部和国家版权局要联合发布一个部门规章,讲网上怎么规范法律行为,所以今天我觉得还是一个很好的机会。乘着马上要发布之际先把内容跟大家汇报一下。如果有什么其他问题回头我们交流时一块说说。

    许超: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给我的邀请函上提到一些网络上出现的问题。一个是网域,一个是著作权。还有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信息安全,信息立法,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等等。网络上现在出来的问题比较多,我想集中起来,或者说比较集中的主要就是这些。今天我主要讲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一些问题。实际上我觉得和刚才说的域名,特别是电子商务这块来说,道理是相通的。应该是一样的。

    许超:今天我想分三个问题,主要是在第二个问题上。第一,先讲一下一般情况介绍。第二讲一下信息网络传播权行政法规,国务院要立一个行政法规,它的内容是什么。第三做一个简短的小结。

    许超:在第一个大问题里,我想再分三个问题讲。第一小问题就是:版权和经济秩序问题。简单地说说。第二介绍两个条约,多说两句。这两个条约是国际上通用的,第一个设计互连网条约,所以他们有个外号《英特网条约》,第二个讲著作权法规定。版权和经济秩序是一个什么关系?现在已经越来越明确,在我们国内,版权保护已经成为整顿经济秩序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务院下面有一个整顿社会主义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吴仪同志任组长。常设机构在我们商务部,商务部下面有一个办公室我们简称整规办。它在去年一共作了三件比较主要的工作。一个是打击血头,血霸,就是卖血。现在我们艾滋病增长幅度非常快,一个很大的源头是卖血造成的。互相交叉感染。第二就是打贩假药,这是危及人们的生命健康。第三就是知识产权。版权作为知识产权一部分。已经成为我们整规办一个很重要工作。今年仍然是它的一个重点工作。这是为什么?我理解的是知识产权侵权特别是著作权和商标侵权,是一种典型不公平竞争行为。比方说,咱们做网络游戏,网络游戏作为开发商、运营商要投入很多钱,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结果他搞私服外挂,他使一点雕虫小技,几乎不花什么成本,就把你开发出来的游戏拷贝过去,这样话,你的投入就没办法收回。钱跑到他的口袋里。他在市场上跟你一块儿竞争。而且他的游戏比你的还好,容易操作,消费者还欢迎。这本身就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现在我们要求企业,要求各个单位使用正版软件也是一个问题。好象不涉及竞争了,实际上跟这个有关。如果这个企业,你的软件都是买得正版,那你的产品的成本肯定特别高。另一家企业所有东西都是偷盗的,他的成本肯定低。然后两家产品一样要在市场上竞争,这不符合公平竞争原则。所以他本身就是一个不公平的竞争行为,是破坏经济秩序的。所以一定要打击。为了建立我们自己的经济秩序,要保护知识产权。这是从国内角度。从涉外角度来讲,版权已经成为世界经贸关系重要组成部分。这里面咱们以中美经贸为例,美国现在成为我们第一个贸易伙伴。我们商品大量出口到美国,中美贸易连年中国是顺差,美国是逆差。在这个情况下,美国就很不平衡。他的劳联提出,你的产品大量涌入美国,使美国工人下岗,美国的企业倒闭,他就要找你别的毛病,就找知识产权问题。所以在知识产权问题上,美国不断向我们施加压力,中美纠纷当中美国把知识产权列为第一位。我们把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列为第一位。可以看出两国关心的问题不一样。但是在知识产权这个问题上美国一点不让步。他把他放在第一位,这和他们国家经济结构有关系。因为他的出口、强项主要是知识经济。像IT业,发明业,另外就是电影,它的音乐软件,这都是他的强项。如果他的电影在别的国家被别人随便盗版,软件盗版。那么他在这个国家市场就没有了,没有任何回报了。所以他觉得不公平。这是我想讲的,欧盟也是。欧盟现在,我们要求他承认我们是市场经济地位,欧盟不承认。他拒绝。理由就是我们金融没有放开,还有一个政府对微观经济的干预。这不是市场经济国家做法。另外就是知识产权保护不利。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作出一个决定。从开始,今年把知识产权问题列入今后一个很重要使工作计划,在版权来说,我们要做一个工作,准备加入刚才我说的“英特网条约”。在加入条约之前,我们要完成一个立法。是为了将来加入条约能够执行这个条约。除此之外还有一项任务就是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在一起联合出台部门规章。原来计划以前出台。后来因为一些原因没有出台;这两天,我刚才说了,这两天要出台。这是我想讲的第一个大问题的第一个小问题。

    许超:第二介绍英特网条约。一个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还有一个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这两个。简称WTPT。这两个条约从1989年开始起草,1998年就通过。为什么制定这两个条约?按照他的说法,因为信息技术和通讯技术的高度发展,给原有的国际版权保护的规则带来挑战,所以要制定一些新的规定。这两个条约1996年时通过,到2002年生效。我这个数字比较老了。这是2002年当时的数字。现在已经都50个成员国了。为什么叫这两个条约?英特网条约?我们看一个例子。就是在WCT第8条明确规定,作者有权而且是一种专用权利,将他的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这是翻译过来的意思。不太好懂。我简单说一下。

    许超:一个就是以有线或无线方式。这个一定是电子环境。第二就是公开向公众提供。公开的,不是点对点的。不是说我给您发一个电子邮件,除了我们两个人之间能看到,其他人看不到,不是这样,而是点对点的。比如你放文章,贴在新浪上,或者在一个QQ上,聊天室上。第三个就是任何个人可以在他限定的时间和地点来获得作品。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交互式使用。在网络出现以前,都是被动式接收。比方说电视,电视台播什么节目,你只能在那个时候等在电视机边,你想在看这个节目,你就再得等在电视机边上,你错过时间就看不到。网络不是这样。不管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只要一点就行了。

    许超:除了这点规定,WCT还有一个规定,就是保护网络环境下安全的规定。一是技术措施。所谓技术措施实际上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加密。按照WCT说法,如果著作权人为他的作品加密了,其他人不得擅自解密。如果解密,这是一种违法行为。还有一个叫“权利管理信息”,什么叫权利管理信息?识别作品作者权利人信息,使用条件的信息,代替此种信息,任何数字或者代码。各该项信息均符于作品复制品上,或者在作品上公众传播时出现。说白了,就是,比方说我们出版社出的书,书的标题、作者姓名,出版社名称,出版年份,就是这点东西。还有标价。一本书卖20块钱。卖50块钱。这个交易的条件。你要买这本书你拿50块钱,就卖给你。这种信息可以随着作品走。比方说,录在光盘中,或移动硬盘中,也可能在网上出现。当你在网上采购时,比如现在网上购物,你要买他的电影,进去以后,你挑选,每一个片子都有价钱,你同意就购买。然后把姓名、地址添上,通过物流把这些东西给你送到你家里,你再付钱。那个东西叫权利管理信息。

    许超:权利管理信息在电子环境下不光是在网上,网下也是。只要在电子权利下,特别是容易被人家篡改。这两个是涉及网络安全的。开发网络游戏,网络游戏现在一个最大问题就是私服外挂。什么叫私服?就是私自提供服务。本来我是盛大,我买了韩国游戏,我给韩国人付钱了,然后我卖点卡,消费者买这个卡上网玩我这个游戏。现在私服把这个韩国游戏拷贝过去了,当然他得能拷,他首先怎么拷,他得破解这个游戏密码。否则他不能复制过去。他拷过去以后,他在网上也设一个网站,你要玩韩国的棋局,还有什么游戏,你买我这个卡,我这个便宜,为什么便宜?他没有花钱,当然便宜。这是典型私服。外挂就是刚才说的技术措施,权利管理信息都有关系。我把你的游戏代码想办法通过一项工程,或者是想办法找到它的接口,然后我开发一个软件,这个软件能够破解游戏里各个需要加密的部分。原来一个游戏可能前前后后要玩八天,才能够打通,现在你到我这上面,就很方便。我可能两个小时有打通了。这些行为按照WCT来说是禁止的。这是第二个问题。

    许超:第三个小问题,讲一下我们国家著作权法。我们国家著作权法,有一个规定,这是2001年修改时,这个规定和我刚才念的是一样的。就是第八条,是一样的。也是这样的内容,不重复了。另外也有技术措施的规定。《著作权法》也有权利管理信息规定,应该说,英特网条约规定,基本规定在我们国家《著作权法》里面都有了。诸位还有一个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这个软件里也有这些术语,如果你违反规定,法律规定侵权责任,你如果擅自传播网上的东西,你要承担侵权责任。北大一个教师搞刑法的,他发现他的书在一个网站被登出来的。他就告这个网站,后来他赢了,赔他7万块钱。这类案子很多。

    许超:软件条例也有这些规定。除了民事责任,法律还规定了行政责任。就是如果这个侵权行为同时危害公共利益,政府版权局还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给网站行政处罚。但是具体地一些规定没有。所以在《著作权法》有一句话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刚才一开头我讲了,我们已经承诺要加入那两个条约。加入这两个条约之前,搞一个立法。那个立法就是这里说的国务院另行制定的保护办法。

    许超:下面讲一下第二个问题。我们主要讲第二个问题。就是行政法规。网络行政法规。将来包括哪些内容。第一个内容是最大的。就是我们叫ISP责任问题。这里面又分八个小问题。一个一个地讲。

   许超:1、什么叫ISP。在这点,我们国家理解和各国不一样。我们比较独特。我们把网络服务商分成三类。就是我们信息产业部,包括国务院新闻办,还有各有关部门,凡是涉及网络管理的,他把网络分成三类。第一类“基础电信运营商”也就骨干。比方说中国联通,中国网通这种。全国一共六个。

    2、接入服务商。按照我们国家理解就是接入服务商。

    3、增值电讯运营商,或者叫提供信息的网络服务商。也就是说,除了叫“基础电信”和接入服务以外的所有的其他的都属于第三类。国际上怎么分?国际上分两类。一类叫ISP。实际上是信息服务提供者。另一类叫ICP。就是信息内容的提供者。C是content内容的意思。在ISP这一块,像我们这么分。从它的行为性质去确定,有几个要求,有几个条件。第一就是根据用户要求,就是我们讲的用户要求,在用户指定的点与点之间,第二就是自动提供,不是人为的。是机器自己做的。自动提供上载存储搜索等,发出接收,第三对这个信息不做任何改动。简单地说就是这三个条件。第一是应用户要求,第二是自动。第三是不作任何改动。为了好理解,我举几个例子。

   许超:比如接入服务。我们常说的IET。这是接入。提供网络平台服务。ITP,提供网上公告板BBS。现在讲的聊天室内QQ都是。还有表面链接,还有提供有偿或无偿网页空间,或者是进行暂存、缓存,这些我们都看成是ISP,因为这是网络特征决定的。而且在网络服务商提供这些服务时,那些全是自动进行的。它符合上面说的这些要件。再一个就是,不是网络服务,是系统自动的。第三不作任何改动。

    许超:ICP就是直接把内容提供上去。或者是参与提供。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主要是受到美国和欧盟的一些立法影响。这样说,美国的立法可以打个比喻,他是纵向的。美国在1998年时,颁布了一个法律叫“数字千年版权法”。这个法,你一听就明白。他是版权法,数字千年版权法。所以它只解决版权问题。为什么说他纵向?他一层一层地来。欧盟是横向的。我们参考欧盟,我这里没有打出来。我们参考欧盟立法文件,主要受两个指令影响比较多。一个就是欧盟关于2000年时关于电子商务指令。因为欧盟25个国家。那个时候没有那么多,但是也有15个成员国。所有这些国家立法必须一致。关于电子商务的指令里面,就谈到我们现在谈的ISP的问题。第二个就是2001年、2002年时通过了一个信息社会保护著作权的一个指令。在这个指令当中,他谈到技术措施,谈到其他的问题。从欧盟的立法模式来看,他是横向的。为什么说横向?电子商务指令不光规定版权纠纷,发生版权纠纷时,ISP责任任何确定,责任怎么承担。也包括电子商务合同纠纷。还有其他类的民事权利纠纷,凡是民商法律纠纷,网络环境下发生的民商法律纠纷,都适用这个电子商务的规定。所以一开始我说,今天我讲是版权问题。但是我觉得应该来讲,它的道理都相通的。

    许超:咱们现在看看过为什么拿美国做例子?美国纵向比较细。它的第二部分就是关于ISP责任的。给它打个比喻,叫做避风港。为什么叫避风港?当发生风浪时,比如海啸来了,你的船舶要跑到这个地方可以避。等浪头过去,你可以出来。在网上发生纠纷时,也是这个意思。当有人告你的时候,你可以豁免侵权责任,可以不承担,等真正的侵权人被提起诉讼时,就没有你什么事了。就是这个意思。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免责,不用承担责任。有哪些情况?第一叫“临时性数字化网络传输”。什么叫“临时性数字化网络传入”?有一个解释。就是ISP应用户要求,第一就是进行点对点传输。自动进行的,临时复制时的,而且这种复制是一种临时的。它不是永远的。当用户用不着时,可能就没了。这种情况,他不承担责任。同时,要符合下面五个条件:第一要应用户要求,第二由程序自动提供,服务商没有任何选择。第三就是服务商也没有选择接受者,谁来接受这个信息?他也没有选择,都是自动进。第四就是没有复制。也没有向第三人提供。第五就是没有改动的信息。这是第一种情况。

    许超:第二种情况就是系统缓存。有一个解释,我简单举例,我估计大家都知道。不解释了。系统缓存情况下ISP免则。但是符合四个条件,一是没有修改。第二遵守行规。信息源头如果更新信息,在你这缓存,跟踪过来也得跟着改。因为都是机器自动改。第三就是对用户使用这个信息回报没有干预。第四就是把信息置于网上以后,用户所设条件限制其他人接触这个信息。他不应该限制。不提供协助。第五就是一旦著作权人通知,注意这一点。这个信息有害,侵害了他著作权了,他就要采取措施,比方说,某某公司是中国一个服务器,我是用户,我这个用户从美国调了一个信息,这个信息每次运行的时间很长,距离很长,而且量很大。我一时看不完成,我暂时存在在中国的这个服务器上。但是突然有一天,有人提出这个信息是侵犯他著作权的,那中国这个服务器,这个服务商就采取措施,要把这个信息断开,如果不断开怎么办?如果不断开你就要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刚才我一开始提的避风港。这有个说法叫通知移除程序。就是著作权人通知你ISP这个东西侵权了,你ISP就要移除,不移除就要承担责任。

    主持人:第三种就是把存入系统或者应用户要求存入系统或者网络,这个ISP要免责,就要符合一个条件。第一步知道信息侵权。第二接到通知后采取移除措施。第二他没有直接获益。他提供服务,仅仅是按照正常的去收费。第三就是他接到通知后,他立即采取措施。这个ISP接到删除信息的通知以后,如果删除不承担责任,但是他要把通知立即通知给尚在使用信息的用户。那个用户在接到通知以后,他还可以做出一个反通知,他可以我说这个不侵权,你给我删错了。在这种情况下,ISP要恢复已经删除的信息,当然谁讲话谁要负责任。但是不管是谁负责任,都没有ISP的事了。就是说ISP完全超脱出去了。如果通知人有虚假信息,通知人承担责任。如果反通知人说了假话,反通知人要承担责任。在这里美国版权法为通知和反通知作了很多条件的规定。就是你不是随便说什么都可以的。比如说你必须要个认证ID,你得告诉他谁侵权了。怎么侵权。你的作品是什么。你的权属是什么。有一套东西。最后你的发誓,你说得话都是真的。如果是假的,你要全部责任。总之,最后能找到这个通知的人,不制约说这个人根本就无从找起,反通知也一样。谁不服,谁去告谁去。谁都告不成ISP。

    许超:第四就是超级链接对于搜索引擎。这种情况下规定,如果链接提供链接服务ISP不知道信息侵权,或者是第二,他没有从侵权行为直接获益,第三接到信息立即采取措施,不承担责任。ISCA以后,美国又发生新的判决,主要是POPD。什么POPD?大家知道,我不解释了。POP这里面,先讲几个案件。第一个就是比较有名的叫“内幕案”,他本身是一个网站,他开发一个软件,叫做POP软件。这个POP是比较早期的。也就是说用户和用户之间修改拷贝时要通过他的服务器。在服务器里,可以查到用户侵权的共享文件。后来美国唱片协会RAAA。他把“内幕”告上法院,认为,他为这些服务拷贝他的唱片,压缩成MP3,这个行为侵犯他的权利。法院认定,“内幕”侵权。“内幕”就要进行赔偿。赔的数额非常大。后来还没有赔,他就破产了。因为数非常大。破产以后据说被一个公司收购,现在他成了一个正版网站。

    许超:第二是荷兰的,有一个叫“不吗”和一个(英文)的,这两个是音乐著作权协会。就是作曲家,作曲家,他们的集体管理组织。他告一个叫“可撒”A的网站。这个“可撒A”也是提供POP的服务。但是这个时候,POP和“内幕”已经不一样了。他不需要在中央服务器中再进行拷贝。而是用户相同之间在任何时候,哪怕中央服务器关了,他们都可以互相拷。所以在他的服务器里没有任何侵权的文件。这个著作权人告“可撒A”网站以后,法院判原告败诉。第三个案件就是美国唱片协会叫“RAA”告这么几个人,(英文名字),这些网站都是提供POP服务的。都是原告败诉。原因就是他的服务器里面没有保存用户侵权文件。到2003年时,“RAA”,它变换办法了,他告200多个终端用户。这些用户是从POP网站下载文件,互相之间拷贝MP3。“RAA”自己装成发烧友,进入这些终端用户的硬盘,他抽了200个作为被告,每个被告网站上有1千首歌曲。他要求“RAA”提供用户个人信息。网站给他提供了。他找到这些终端用户。直接告这些终端用户。这个案子他胜了。这是2003年,到04年时,又有新的案子。也是“RAA”,他发现一个POP网站,他要求网站给他提供终端用户的个人地址、域名,什么的,地址这个网站拒绝提供。他就把网站告上法院。法院判“RAA”败诉。理由是你作为一个私人企业,或者私人企业团体,你没有权利要求一个网站给你提供,给你泄露终端用户的个人信息,那个涉及个人隐私,你没有权利,只有法院有这个权利。这个案子失败以后,他不甘心。现在他在院外游说,要求国会立法,一是他上诉等着最高法院判决,另外他要求国会立法。在法律里规定,你如果是POP网站,虽然你没有拷贝我的东西,你们你有义务向我提供终端用户的个人信息。我要告他们。他们在哪儿不知道,问你不告诉我,我怎么办?总得给条活路。最新结果没有出来。一个是等最高法院判决,还有一个看国会是否能够立法。这个案件有什么启示?一是技术发展始终是非常非常快的。永远比立法快。像美国这种国家,他立法已经很快了,你看DMC,1998年就出来了,一出来就过时了。按照1998年说的,刚才说的东西都不适用了。

   许超:第二就是按照美国人的做法,RAA这几个会合从内幕开始,从他的做法来看,他的目标已经从对网站转向最终用户了。对每个个人了。真正的侵权人已经不认为是网站了,而是个人了。这点是知识产权从产生到现在,好象还很少发生的事情。因为知识产权侵权,比方说专利或者商标,或者著作权,一般来说,侵权人都是制作,或者贩卖。我们叫发行。侵权产品的这些企业,也就是一种盈利行为。对个人用户,你买一个假的鳄鱼衣服穿了,或者买一张盗版看,不会被追求责任。像我们国家现在这样。不会。你尽管穿一个假鳄鱼,工商局不会管你,但是你买一个盗版盘你放心看。警察绝对不会找你。但是从美国POP案件来看,将来个人可能要成为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了。这是网络带给我们一个新的产物。这是第三点。

    许超:第四就是我们国家在追究责任时原则。这个原则是老生常谈。不谈了。过错责任这个问题在网络环境下也适用。有过错才追究侵权责任,没有过错行为人不是什么责任都不承担,他只承担停止侵害,这点我插一句,我们国家民民法通则,把侵权责任大概一共分13种,不分性质,全列在一起。然后第106条讲,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权利人身权利承担侵权责任。这说的有点太笼统了。就是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实际上无过错也要承担一定责任。要看什么,比如停止侵害。停止侵害不光有没有过错,只要证明这个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就要停止,就要履行。你说无过错也得履行。这和我们讲的严格责任没关系。但是赔偿责任这就是另外一回事。赔偿责任在有过错情况下承担。无过错不承担。这个在大陆法系国家都是这么规定的。我们在制定民法通则的同时,一个就是当时文化大革命刚结束,对这个问题研究不透彻。我们现在翻翻我们所遵循的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他们最原来的规定,我们才发现人家规定很清楚。比如德国民法典,1900年,他在赔偿责任这一块,放在证券篇。停止侵害是物权篇。不一样。因侵害人家无过错要承担责任。这是没有什么过错可言的。只有在承担赔偿时,才强调一定要过错、主观过错。在网络上也是这样。网络上如果有过错也要承担,一般来说,对ISP,仅仅提供上面存储、传入、引导、链接、搜索,这些不视为有过错。但是通知他,他不采取措施,他是故意的。他就是有过错。但是你不告诉他,他没有理由知道,他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知道的时候,就认为他是无过错。ICP不是,如果是ICP一旦发现侵权,要么自己做,要么参与,他肯定有过错,所以一旦确定行为具有侵权为性质,就要承担责任。他和ISP不一样。

    许超:我们马上要公布的和信息产业部一块制定的规章实际就是解决一个问题。就是ISP责任认定。和免则条件。就这么一个问题。怎么认定有没有责任,先给他定义一下。我们定义时,还得考虑我们国家概念。我们按基础电信运营商、接入服务商,按照这个理解。所以我们在定义时,先得把他定到他是增值电信运营商那一部分。第一,根据用户的要求,第二自动进行。第三没有做任何改动。比方说,提供链接搜索,提供缓存,提供网页空间这些东西。接入服务商在一定程度下,也要承担责任。总的来说,如果是ICP,就直接适用著作权法,如果侵权直接致用著作权法,如果是ISP通知,移除如果发生作用的。如果向ISP发出通知,如果移除就不承担责任,如果不移除就连带责任。被提出用户可以提出反通知。你要恢复,恢复以后产生任何法律后果,ISP不承担。对于接入服务商我们有一个专门规定,一般情况下,移除都不用做。他没有办法移除。他说要移除要把整个网站关了。整个网站可能有千百条信息。你现在告其中二三条,我们不能因为这个,把整个网络关了没有办法,作不到。怎么办?在侵权行为特别严重时,连电信管理机关网站时,接入服务商也要配合,这是法律责任这一块。民事责任。主要就是人民法院,他们执行。第一停止侵害,第二消除影响。

    许超:在这里我说一下,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时发布一个关于网络著作权的司法解释。里面有一些规定,可以看一看。基本上也是刚才我说的那一套。就是你要告网络服务商,必须是你要先通知他,通知以后,他不移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你就可以去法院去申请诉前保全措施。什么意思?就是要求法院发一个禁止令,比方说法院说你这个站必须断开,他不执行就强制执行。然后起诉,起诉以后,法院根据判决的结果来决定,这个禁止令是永久还是取消。如果不取消就恢复。侵权就永久消除。在行政这一块,因为现在有一种说法叫行政法定。就是凡是行政处罚的这些种类,就是该没收还是该罚款,罚多少钱必须由法律规定。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只能著作权法规定进行。国务院立法时如果能有新的内容,再增加新的。现在来看,行政处罚包括这么几方面。一是最停止侵权。在网上来说,就是如果他发生侵权,我们认定他确实这个信息侵害了著作权,可以责令关闭。或者是什么的。

    许超:第二就是没收违法所得。第三就是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并销毁用于传播侵权信息的设备,工具和材料。在和信产业部的规章里面,这几个,除了第四个没有用上,前三个用上了。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都有,新产业部是作什么的?他们规定信息产业部和电信管理部,地方没有信息产业部,都是电信管理局,他们之间根据著作权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来配合,他可能对这个网进行停业整顿或者是关闭,或者是警告。他按照电信管理条例,按照经营型信息服务或者是非经营型信息服务两个部门规章,一是行政法规,两个部门规章,按照那个去执行。这是第一个问题。

    许超:第二个大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ISP责任。说得比较罗嗦点。补充一句,刚才说得比较抽象,我举个例子。比如什么叫做ISP?讲了半天,又是美国又是中国。比如说新浪,在我们概念里他是一个典型的ISP,门户网站,但是按照国际上看法,它不一定。当他刊登新闻或者是他自己的栏目有什么作品时,他是一个ISP。当他提供链接服务时,他就是一个ISP,哪个网站不提供链接服务?他提供搜索引擎时他就是一个ICP,或者提供一个BBS,他拿一个网页空间出来,大家随便在上面贴帖子。那是网民自己贴的,他也不知道是什么。他没有能够查。网上信息量很大。在这些情况下,他就是一个ISP。我们不把他看成ICP。也就是如果一旦发生侵权的风浪,也要给他一个避风港。先问问,你说他侵权了,你说新浪链接到一个侵权网站,那个网站有侵权,你的版权,你有没有通知新浪?你如果通知新浪,新浪没有去措施,我们再说。如果他采取措施,他不承担责任。如果你没有通知,你现在通知。这么一个意思。这是第二部分技术措施。

   许超:第二大问题的第二个小问题。先讲一下技术措施。我说了刚才已经讲了。我们要禁止的规避技术措施行为就是指两种:一是原本或者主要功能在于为规避而设计或生产这种设备、这种工具,举个例子。比如我们接到一个投诉,有一家企业,他生产一种设备,这个设备相当于一个交换器,它能够在一定数量终端,任何软件到它这个设备上,加密就失效了。比如说我们电脑里用的办公软件,如果买的是家庭版,个人用的。这一张盘,你最多装在五个电脑就装不上了。因为他里面设了技术措施。他不会让你无限制装下去。我讲的是正版的。你买了一个办公软件,你现在装进去没有成功,他重新装一次。是两次。你五次没有成功,你再想装,肯定机器有问题。五次都装不上。如果说一次就成功了。你说我这样,我少花钱多办事,我给同事一个一个装,装到第6台机器就装不去。他不会让你无限制装。但是我说的这个设备不是。比如在50个终端拿这个ISP网上一安装,这50个终端可以同时分享这个程序。可以同时使用。200个可以,1千多也行。终端越多,收的钱越多。这个东西就是软件都用,他都可以解决。我不知道他用了什么办法。这个是专门为规避技术措施生产的。

   许超:第二就是为规避使用或者销售,再举例子。歌厅、舞厅。一个歌厅里有很多包厢,一个一个的小房间,甚至上百个。每个包厢都有一个音响设备,这些音响设备以前可能是独立。现在连在一个中央系统上。歌厅本身有一个中央系统。由于有一个设备卖给你中央系统的时候,里面装好了这些歌曲。这些歌曲你到歌厅以后,用不着给100个包厢一个一个地配。你一下就全部用上了。实际上,制造这个设备的公司,这和技术测试关系不大,他实际上把这些CD擅自地拷在他的机器里了,然后卖给用户。这个技术措施问题主要就是刚才我举的例,这个例子不太合适。就是软件那个例子。

    许超:对技术措施并不是说任何情况下,你破坏都是违法的。我们要考虑有几点:一是按部门,为社会治安的情况下,应该是合法的。可以合法地破坏。社会治安目的是什么,公安是干什么的。第二个是人为了学习研究的目的。比如我是学软件的。要研究研究这是怎么编的。我做一个反编译。我做反编译时,打不开这个,原来你设了密码,我想办法破解密码。应该是允许的。只要破解以后不提供给社会,不提供第三人就可以。第三就是公共图书馆。公共图书馆里,比如说他买了一个光盘,这个光盘里面有一些作品,他为了把它拷贝下来,他拷贝不下来,里面加密了,他给破解了,这应该是可以的。只要这个拷贝下来的东西不拿出馆外就可以。第四就是以兼容为目的的反向工程。举例子,比如微软,现在咱们用的操作系统都是微软的。我是金山公司。我开发办公软件,我得考虑一定要挂在上面。微软公司不提供语言程序,我必须做一个逆向工程。做时必须得解密。把他的WINODOWS解密。解密以后找到它的接口,把我这个办公软件做出来,将来能挂在他的WINODOS上,将来我的差别是办公软件而不是WINDOWS,不会争市场,反而促销市场。这是合法的。为了识别技术缺陷,进行加密研究。到底这个系统安全不安全有没有漏洞,我要测试一下。是应该允许。

   许超:权利管理信息,我刚才说了,它不同于技术措施的地方就是他恐怕没有一个什么情况下可以合法的,删改。或者是篡改人家权利管理信息。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这么做。没有这种像技术措施刚才说得这些免责条款。权利管理信息只要没有经过许可,给人家改动就是违法。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因为你想不出,比如说安全部门为了安全目的,没有这个理由。没有这个因果关系。这是第二点。

    许超:第三点涉及的就是远程教育。远程教育主要就是什么问题?现在咱们除了课堂教育以外,有很多通过网络进行的教育。科教兴国在中国是立国之本,在美国也是。对于远程教育我们在立法时,我们也得考虑一下。比方说,如果发生侵权,按照美国人的规定,提供远程教育的学校,是ISP。他不是ICP。比方说中国远程教育网,学生在我这儿注册,通过网络上课,测试什么的。学生得到这些课程都是我发给他们的。除了问题本来应该我负责,但是按照美国的说法,“不”,你不要负责,谁负责?谁把侵权信息传上去了,谁负责。如果是老师上去,老师负责;学生传上去的,学生负责。如果人家通知你了,你采取移除措施了,你就不承担责任。你也有避风港的待遇。这是关于远程教育。

    许超:最后一个就是关于数字图书馆。数字图书馆这是我们国家一个比较特殊的情况。现在著作权法规定,图书馆,是传统图书馆为了保存版本,可以把它的藏书进行复制。在网络出现以后,我们考虑可能要对图书馆作一些例外规定。一个就是图书馆内部如果有网的话,应该允许他免费上网。比如法律出版社出一书,国家图书馆买下了,把它的扫描以后变成数字版本,然后再国土内部网站上一共100个中,除了国家图书馆就不允许了。这是一个。第二如果他要上网,我们想必须在网上做一些限制性规定。一个就是可能要保证不能被下载。只能浏览。第二就是人数可能要做限定。不是像同时在线60万,或者什么,不可能。同时在线人数和图书馆借阅图书的人,或者馆能够阅读数量差不多,否则可能要影响传统媒体的利。特别是出版社的利益。如果大家都在网上看书,肯定要影响物流当中的发行的那些图书销量。也就是说一个是通过法律手段第二是通过技术手段保证公众的利益和媒体的利益。都不能受到过大的损害。

    许超:最后一部分。讲一下我们搞这个网络立法,也是跟我们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统一的。胡锦涛总书记上任以后提出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第一要务,网络本身是一个新兴产业,也要以发展为第一要务。但是在发展时,也要考虑对知识产权也要给与充分保护。因为保护知识产权是我们改革开放一个具体的策略。两者怎么平衡?找到一个平衡点。第二我们在立法方面加快速度,国家信息产业部马上要出台。国务院那个已经启动了。估计今年我们可以把初草案交给国务院,如果快,明年大概可以出台。如果慢的话,就就是二三年功夫。最后再立法时,除了借鉴国外经验,我们还要考虑我们国情。我们规定太严了,不利于我们发展,规定太松了,引起国际争端也不行。现在世贸组织还有欧洲、美国、日本对我们这方面盯的非常紧。下午我就讲到这儿。

    许超:谢谢大家(掌声)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