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电子商务法 > 电子商务动态 > 电子商务交易安全性与法律状况调查报告

电子商务交易安全性与法律状况调查报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1 01:09:25 人浏览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分别对这三部分问卷进行了统计分析。初步获得了一些信息,很值得思考。

    第一部分、参与电子商务的个人对电子商务交易安全性及法律的认识

    这次参与调查的个人用户80%都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参与C2C的有将近60%,参与B2C的近39%,参与B2B的近1%。

    在这些个人用户中,电子商务最吸引他们的原因包括:33%的人认为是降低成本,25%的人认为是节约时间,17%的人认为是操作方便,8%的人是为了寻找稀有商品,7%的人是出于好奇或兴趣,5%的人认为是提供送货上门服务,3%的人认为是安全可靠,认为其他的有2%,而认为是商品或服务质量较好的则为0。

    对于什么是参与电子商务的个人在电子商务中最关心的问题,47%的人认为是安全问题,22%的人认为是网上所提供的信息是否可靠(这两项内容都在某种程度上与网上交易主体身份认证有很大的关系),16%的人认为是商品或者服务质量,6%的人认为是成本问题,5%的人认为是付款是否方便,3%的人认为是配送是否及时。

    尽管目前我国的信用卡并不普及,网上银行的安全措施也不甚完善,但是这次调查中在电子商务中个人一般使用的支付方式却有51%的人选择网上银行支付,24%的人选择第三方(如网上交易平台等)所提供的支付方式,只有7%的人选择现金支付,6% 的人选择邮局汇款,10%的人选择银行电汇,1%的人选择手机支付,1%的人选择其他的支付方式。这与网上银行支付系统的快捷方便是有很大关系的,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支付方式的便捷性还是参与电子商务的个人的首选。

    由于交易者的身份不确定,31%的人表示在电子商务中曾经有过上当受骗的经历。而当问及在电子商务中有过或者假设有受骗的经历,受骗后是否进行或者会进行投诉、向哪个部门投诉、效果怎样或者感觉效果会怎样的问题时,有45%的人选择不投诉自认倒霉,这与个人对于目前电子商务中投诉机制的信心不够有很大的关系。余下人。中有55%选择向网站投诉,6%的人选择向工商局投诉、6%的人选择向消费者协会投诉、6%的人选择向中国电子商务诚信联盟投诉、2%的人选择向法院投诉、3%的人选择向其它部门投诉。但关于具体的投诉效果还是值得我们进行一番思考的,具体的投诉效果如下:

投诉效果
    效果非常好
    效果好
    效果一般
    没什么效果
向网站投诉
    7%
    17%
    45%
    31%
向工商局投诉
    
    17%
    42%
    42%
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4%
    15%
    38%
    42%
向法院投诉
    11%
    22%
    11%
    56%
向其它部门投诉 
    0
    8%
    23%
    69%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个人用户在网站是个人在电子商务中受到欺诈或者发生纠纷时所首先考虑到的投诉对象,参与电子商务的个人似乎对国家相关部门将给予其更为充分的保护还没有足够的意识。在现在我国还缺乏相关的法律对交易平台网站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所处的地位进行相应规范的大环境下,网站对于网民上当受骗或者网民之间的纠纷的协调能力还是有限的,但是从实践来看,网站出于经营或者其他因素的考虑对于投诉所采取的相应措施还是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另一方面国家的相关部门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目前对于这部分的监督和救济的优势还未充分体现出来。

    电子商务交易中很多情况下对方当事人都是虚拟的,这次调查中85%的人都表示愿意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对交易当事人进行身份认证,只有4%的人表示不愿意,而另外11%的人则抱着无所谓的态度。

    对于我国今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电子签名法》,2%的人根本不知其为何物,也不感兴趣;19%的人虽然没有听过电子签名法,但比较感兴趣;54%听说过电子签名法,但是没有什么了解;24%的人对电子签名法比较了解。

    《电子签名法》施行后,电子签名也将被赋予和手写签名相同的法律效力,对于确保电子商务交易安全具有重要作用,但是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有23%的人表示不愿意在交易中选择电子签名来确认交易双方的身份,不愿意的理由中77%是由于费用问题,都觉得如果是收费的话就没什么兴趣了,8.4%的人认为电子签名仍然不安全,其余的14.6%的人则认为没有这个必要或者说电子签名的作用不大。77%的人表示在交易中愿意选择电子签名来确认交易双方的身份,愿意的理由几乎100%都是出于安全考虑。

    对于具体的身份认证方法,85%的人愿意接受通过身份证的认证,36%的人愿意接受通过手机或电子邮件的认证,40%的人愿意接受通过信用卡的认证,58%的人愿意接受电子签名认证,40%的人愿意接受通过红盾标志(针对企业,工商局给从事电子商务的网站颁发的备案标志)的认证,37%的人愿意接受通过电子版的营业执照(针对企业)的认证,32%的人愿意接受通过居住地址进行认证,27%的人愿意接受通过网络公证进行认证,7%的人愿意接受其他的方法进行认证。当然这些认证方法还可以在某些情况下同时采用。

    第二部分、参与电子商务的企业对电子商务交易安全性的认识

    这次参与调查的85家企业中参与B2C电子商务的为56%,参与C2C的是33%,参与B2B的为11%,还有一家是参与U2B的(消费者联合对企业通过网络实施的商务活动)。

    这些企业中有41%都是2004年以后成立的,其中33%的企业有属于自己的经营性网站,42%的企业有属于自己的非经营性网站,25%的企业没有网站。

    64%的企业认为目前我国经营性网站进行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也即通常所谓的ICP许可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的要求过高,36%的企业认为这种注册资本要求不高还能够接受。

    这些企业参与电子商务时有87%采用网上银行支付方式,53%采用现金支付,56%的企业采用邮局汇款,69%采用银行电汇,6%采用手机支,18%采用其他的支付方式。

    调查显示,56%的企业认为开展电子商务最关键的环节是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在问及“制约和影响开展电子商务最关键的因素”时,有12%的企业认为制约和影响开展电子商务最关键的因素是法律法规的状况,27%的企业认为制约和影响开展电子商务最关键的因素是安全认证机制,28%的企业认为是政府税收政策,2%的企业认为是企业信用,22%的企业认为个人信用,8%其他。

    作为参与电子商务的企业客户,58%的企业都对客户觉得网上交易主体身份不确定而对交易不放心的状况表示比较担心。

    对于何为电子商务交易中最重要的问题,55%的企业认为是交易主体的信用问题,24%的企业认为是交易安全问题,9%的企业认为是商品或者服务质量问题,5%的企业认为是交易成本问题,5%的企业认为是配送是否及时的问题,2%的企业认为是其他的原因。

    在这些企业参与的电子商务中,79%的企业有过由于交易者身份不确定而交易不成功的案例,其中24%的企业有过很多不成功的案例,55%的企业有过不多的案例。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调查中,有48%的企业目前已经采取了相应的方法对网络交易主体身份进行认证,52%的企业没有采取过。85%的企业表示愿意采取一定的办法对交易当事人进行身份认证,6%的企业表示不愿意,9%的企业表示无所谓。表示愿意的理由是出于安全、诚信、交易的成功率等方面的考虑,而不愿意的理由是觉得需要耗费人力、物力,太过麻烦。

    初步结论:

    此次调查显示出,交易安全性仍是目前我国开展电子商务的主要障碍,而交易安全性的有效保障之一是交易者身份的确定性。

    显然,如果要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作为电子商务第一部基本法律规范的《电子签名法》,亟需做进一步地宣传推广。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