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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期货交易及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9 20:03:24 人浏览

导读:

一、引言期货公司网上交易的产生使传统的经营和交易模式发生了极大的变革,相应地使期货公司的经营理念、竞争格局和营销方式发生了巨大的转变。网上交易简单快捷,只要开通网上委托的相关手续,交易就不再受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只要有一台可以上网的电脑,就可以方便地
一、引言
  
  期货公司网上交易的产生使传统的经营和交易模式发生了极大的变革,相应地使期货公司的经营理念、竞争格局和营销方式发生了巨大的转变。网上交易简单快捷,只要开通网上委托的相关手续,交易就不再受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只要有一台可以上网的电脑,就可以方便地委托下单,查询所需要的咨询信息,整个交易过程的速度可以远远优于传统的电话委托。网上交易的便捷和低廉的交易成本,使期货公司的交易成本和营销成本较低。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和发展,网上交易的潜在发展空间具有无限可拓展性的特点,因此,期货市场引入网上交易模式,将在不久的将来为期货市场的发展带来革命性的变化。

  从投入产出比较看,期货公司的网上交易发展过程大致分为:前期的高投入阶段——中期的稳定运行,降低运营成本阶段——后期的获得高回报阶段。目前,国内大多数期货公司网上交易成熟度处于初期和中期水平,网上交易在这一阶段由于技术成本和管理成本都非常之高,往往容易增加公司自身发展和经营中的种种不确定因素。这一阶段不仅有来自技术方面的风险,还有由于引进了新的交易模式而引发的一系列管理上的风险。因此,有效解决这一阶段的风险问题,将会为未来网上交易的深入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从目前金融理论界与业务部门的研究现状看,对期货公司传统业务所引发的风险防范与控制问题的研究较多,也制订了一系列相应政策措施,但对于网上交易风险及其管理这一新兴课题的讨论相对缺乏。为有效防范与控制网上交易的风险,必须按照风险管理的思路,深入探索解决网上交易的风险问题的方法与途径。
  
  二、国内网上期货交易的现状
  
  与证券市场相比,目前国内期货公司网上交易主要是期货经纪业务委托,这意味着期货公司不能直接利用互联网开展期货撮合或交易业务。网上委托同电话委托或其他形式的委托一样,基本的功能是将投资者的指令传达到经纪公司,经纪公司再将指令传送到交易所进行集中交易,实质上是交易场地的延伸。从1998年以来,国内已有100多家期货经营机构开展了网上委托业务,其中,推广规模较大(保证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有北京中期、深圳中期、三隆期货、永安期货、黑龙江北亚等34家期货公司。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期货网上开户数为4万左右(按样本调查的43家期货公司进行统计),国内有33%的交易额是通过网上委托完成的,还有更多的期货公司计划开展这项业务。

  从调查结果看,东北地区和华南地区的期货公司最近四年开展网上交易增长较快。其中,东北地区迅速开展网上期货交易的主要原因包括:1?地域广阔,客户集中到公司进行交易的难度较大;2?近四年大连商品交易所的大豆、豆粕期货交易增长迅速,东北地区期货公司利润高于其它地区,公司有一定资金势力进行网上交易技术投入。同时,华南地区是国内网上期货交易增长最快的地区,其原因在于:1?华南地区资金雄厚,最近几年期货公司增长快;2?华南地区在网上期货交易中,服务体系和技术力量较为完善。
 
 在调查的期货公司中,网上期货交易保证金规模3000万元以上的有四家,2000万元以上的有七家,1000万元以上的有11家,500万——1000万元之间的有21家。
 
 期货网上交易增长速度较传统交易增长速度更快,调查地区期货网上交易保证金由1999年的20700万元,增长到2002年83700万元,四年增长299%。
  
  三、网上期货交易的比较优势
  
  通过比较分析,我们认为网上期货交易主要有以下优势:
  首先,网上期货交易的应用可以通过交易环境的虚拟化,改变传统交易所需的基本因素,从而降低了完成交易的处理费用。网上信息传递较声讯台、传真服务直接及时,集实时行情、技术分析、期货资讯和电子交易于一体,而且其容量可以相对无限地增加客户(受频带、传递速度影响),相当于增设虚拟的大户室。从这个角度上讲,也降低了期货公司的部分经营成本,因而也使得一些中小期货公司更倾心于发展这项业务。

  其次,网上期货交易使期货业服务质量得以提高。从技术角度上看,每笔期货交易的准备、实施、完成直到后续处理,实际上是一种数据交换过程。从客户角度来说,他们在这个数据交换的过程中,最关心的是如何利用最有效的途径获得有关自己的期货行情、企业基本情况、盘面走势等诸多实用、实时信息,进而会以最快的方式参与交易。

  第三,网上期货交易突破时空限制,加强了交易的适用性。网上交易技术的本质是网络技术,现时的通信技术已经可以保证投资者可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通过网络进行投资的一系列行为。在接通网络的环境下,这种交易行为是持续的。

  第四,网上期货交易降低了期货公司营业风险。期货网上交易使得期货交易行为不再依赖实实在在的营业场所,因此,可以克服气候恶劣造成的期货交易的不便,以及避免天灾和其它人为因素造成期货公司毁损使得期货交易被迫中断的风险;同时,通过一系列的计算机管理规则或减少期货公司交易方式的中间环节,可以极大地避免期货公司职员工作差错以及败德行为造成的违规透支、越权自营带来的风险;此外,网上交易通常采取对称加密和不对称加密组合的方式对数据进行双重加密,期货公司可以通过多种方法实现数据的安全,如通过数字签名与身份证以确保投资者身份的惟一性从而使期货交易的安全性能大大提高。

  第五,网上期货交易是未来竞争中的关键。按照目前法律,期货公司只能从事期货经纪业务,期货网上交易将加剧未来期货公司对投资者的争夺。网上交易是期货经纪业务的未来发展方向,尽快占领这一领域是期货公司在市场确立长远竞争能力的一个重要步骤。

  第六,网上期货交易的低成本和网络运行的便捷性。在国外,网上交易得以迅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成本较低。为了促进我国网上期货交易的发展,降低成本是关键。具体途径有:为投资者提供便捷、可靠、全方位的投资服务和信息服务,降低其获得信息的成本;调低网络和电话使用费,使其可以为一般收入阶层接受;为了鼓励新技术的发展,提高期货交易的技术含量。

  第七,网上期货交易使期货公司综合素质得到提高。网络化将深刻变革现有的交易模式和市场结构,随着期货交易网络时代的到来,一个全国性的、无形化的期货大市场将逐渐形成,期货交易的地域色彩将被淡化,期货公司的竞争将转化为服务质量的竞争。投资者将更青睐于那些在资讯、投资指导或服务上具有优势的期货公司,从而对期货公司的人才素质、技术、业务拓展和客户服务等都提出了全新的要求。网上交易要求期货公司紧紧把握信息时代的脉搏,尽快组建一支既懂技术又懂期货业务以及营销管理的综合性人才队伍,并充分考虑对客户的计算机技术和期货业务的指导问题,保证网上交易的安全、稳定与高效。
  
  四、网上期货交易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其交易无边界和便捷性等优势,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臻完善,越来越多的期货公司不惜成本参与竞争,以争取未来的市场份额。在坚持看好网上交易未来发展前景的同时,在当前的市场条件下,我国的网上交易还只是交易手段的一种创新,距离电子商务时代差距还很大。此外,虽然从理论上讲,网上交易可以降低投资者和期货公司的成本,但目前由于传统交易方式与网上交易方式并存,特别是网上交易客户规模不够大,实际上增加了成本。特别是期货公司的技术投入成本和相应的管理成本,这也是一些期货公司不进行大规模投入的重要原因之一。

  首先,在我国网上交易的成本没有真正降低前,投资者难以大量参与。互联网低成本、高效率是客户从网上交易中获得的最大利益,也是网上交易最吸引人的地方。

  其次,我国相关法律制度滞后于电子商务的发展。虽然我国电子商务高速发展,但相应的法律法规却并不健全,这成为阻碍期货网上交易发展的重要原因。我国的期货网上交易只能称为简单的期货网上委托。异地网上开户的问题和账单签署问题仍较为烦琐,这就限制了网上交易客户的广度,降低了网络的优势。目前,我国尚无期货电子商务方面的法规,因此,基于互联网时代的电子签名不具有法律地位,这实际上是制约我国网上交易发展的更重要的因素。

  第三,期货公司目前运行成本较高,有待新的运作模式的出现。近期宣布全面进入网上交易的期货公司,无不投巨资兴建网站,并大力宣传,以争取客户。实际上,网上交易前期投入的日常运行成本和营销成本往往过大,使得目前期货公司网上交易要真正实现盈利变得相当困难。这种高成本的竞争和重复建设,使得不少期货公司开始呼吁建立新的运作模式。与门户网站联盟这种形式能否得到广泛的响应并采取实际可行的方案,还有待观察。

  第四,线路拥挤不畅、速度和稳定性问题。网上交易被称为“流动期货公司”,主要就是因为其便利的操作程序和快捷的传输速度。但黑客只要用简单的大量堆送垃圾信息的方法,就可以大大降低网络的运行速度,严重时网站甚至被迫关闭,一定程度上抵消了网上交易快捷的优势。

  第五,网络安全性存在的隐患。目前没有针对网上交易安全的正式法规出台,网上交易的风险难以确定。通常做法是期货公司要求用户风险自担,这显然不利于推广。网上交易的风险大致包括行情显示的实时通信线路的稳定性及下单的可靠性和保密性等。

  第六,网上交易服务内容匮乏。目前网上交易只是开辟了一个交易手段,软件设计方面没有加强客户服务功能,服务方式优势不大。如网上交易没有实时行情分析、实时咨询等内容,由于人力、物力等因素也没有提供个性化服务和互动性服务的可能。

  尽管网上交易目前仅仅是一种交易手段的创新,但它带来的却可能是一场革命性的变化,我们必须从电子商务的高度来认识网上交易。从某种意义上说,网上交易带给期货公司的是一次制度创新,网络将极大地改变期货公司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模式。
  
  五、网上期货交易存在的相关法律瓶颈问题
  
  (一)我国开展网上期货交易的法律法规现状

  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期货交易的专项法律,更没有关于期货网上交易的法律,政策的不明朗将妨碍我国期货网上交易的发展步伐。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期货交易的《司法解释》中对网上委托业务的开展提出了管理规范,这对期货网上交易既是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挑战。

  《司法解释》根据我国实际,参照国际经验,在法律管理规范方面提出了严格的措施,为网上委托的风险控制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为期货公司开展期货网上交易合规性经营提供了保障,这将有力地促进我国网上期货交易的开展。

  网上交易作为传统交易分孽出来的新兴交易形态,其法律属性与传统交易是一样的。特别是我国由于尚没有《电子签章法》,从严格意义的法学观点上讲,网上交易从业务形态上未形成相对传统交易的独立分支,只能定义为交易手段的技术革新。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正是在法律、法规环节产生了网上交易发展的瓶颈。

  落后的法律环境与先进的技术手段、营销理念之间形成了鲜明的反差,对于网上交易规模化发展产生了极大的制约作用。这种抑制作用不仅体现在专营制度的约束作用,国内目前关于知识产权法的保障机制不力的负作用在期货网上交易中也表现得较为突出。
 
 由于网上交易业务发展前期投入大,必须依靠规模化经营才能形成良性发展模式。正是由于法律环境的瓶颈,致使目前国内期货网上交易总体上层次比较低、规模小,同质化服务问题导致的价格恶性竞争严重。司法环境的落后,导致市场环境进一步恶化,使网上交易陷入一种恶性循环,即投入运营之日起就赔钱,为了降低损失,在服务价格上降价,后上马的期货公司就搞小型化网上交易技术架构,目的是能把价格压得更低。低层次的服务价格难以提供网上交易可持续发展的后劲,有的期货经营主体连起码的基本维护都成了问题,导致技术、服务、风险控制不同程度上存在问题。近年来,关于网上交易的客户纠纷不断,构成期货市场新的风险源,这一问题应引起法律界有关学者的足够重视。

  (二)制约网上期货交易发展的法律瓶颈

  1?对期货网上交易所使用的技术标准有严格的行业标准。按照国际通行的标准,网上委托系统和其他业务系统在技术上要隔离;要有完善的系统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分析手段,确保客户交易数据的安全、完整与准确;要有实时监控和防范非法访问的功能和设施;必须对网上委托的客户信息、交易指令及其他敏感信息进行可靠的加密;有关数据传输、身份识别的关键技术产品要通过国家权威机构的安全性测评;必须为网上客户提供必要的替代交易方式等。这些网上交易必须具备的技术标准国内还没有建立。

  2?《司法解释》对网上委托业务的提出了基本的法律管理规范。但是该解释是基于司法纠纷而出台的,内容涉及期货网上交易的部分只是就纠纷方面的。对期货公司达到何种规模才能开展网上委托业务;期货公司与客户就网上交易要签订何种书面协议以明确双方的责任;如何提示相应《风险提示书》;怎么向投资者解释相关风险;期货公司应如何向客户提供书面对账单;如何向客户提供计算机网络及电话形式的资金转账服务;如何开展网上期货转托管业务等问题在法律上仍处于空白状态。

  3?对于期货网上交易存在监管漏洞。由于缺乏针对期货网上交易专门的管理法规,致使期货网上交易存在监管漏洞。必须深入研究和借鉴国外网上交易的管理办法,制订与网上交易政策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加强对网上交易市场的监管,特别是应对通过网络发送信息的合法性加以严格规定,对通过网络发布谣言或其他扰乱期货市场秩序行为的制裁进行具体规定,以保证网上交易健康、有序地运行。

  4?网络的基础安全构架需进一步完善。按照安全交易的国际惯例,所谓网上交易的安全交易系统至少应当包括资料的完整性和一致性、信息的保密性、交易的不可否认性等几方面。网上交易与传统的柜台委托和电话委托完全不同,客户进行委托交易,没有委托单或电话录音作为委托凭证。这就需要有一个权威的安全认证部门作为第三方,对交易行为及过程实行安全性认证。目前全国网上期货交易软件供应商约有10多家,其中只有一部分已通过“国家信息安全产品测评中心”的技术认证,应对这一市场的准入加强管理,统一标准对网上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对IT公司介入期货类服务分清权责。

  5?《刑法》中关于计算机犯罪的规定覆盖面过于狭窄,与实现处罚、预防计算机犯罪的目标相差甚远。网络法体系并没有对期货网络活动作出明确规定,对网络提供者即ISP及使用者(客户、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缺乏规定,导致网上交易中损害投资者权益的情形时有发生,使得期货业开展网上交易缺乏法律上的支持,存在着法律上的障碍。

  6?我国的网络法规基本都是行政立法。国际惯例是强调既要采取防范措施来维护因特网的安全性,又要保持因特网的发展势头并使之继续成长,这一战略值得借鉴。政府在强调严惩网络违法犯罪的同时,必须对期货网上交易予以鼓励,主要表现在修改或制订相应法规,为网上期货交易发展作贡献。
  
  六、期证合作涉及法律问题及解决建议
  
  开展网上交易的资格问题已成为期证合作中的主要障碍。《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第五章“资格申请”严格规定了申请网上证券委托的证券机构应具备的业务条件、技术条件、人员条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各个方面的条件,还规定了证券公司申请开展网上证券委托业务,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各项申报材料以及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申请程序。而在期货的相关法规中没有类似的规定,哪些期货经纪公司及其营业部具备开展期货网上委托业务的资格还未能得以明确。所以,应尽快出台有关《网上期货委托管理办法》,该《办法》应包含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业务规范。规范整个网上期货交易业务流程,特别是网上交易客户开户、风险揭示、结算通知、保证金存取等。
  2?技术规范。规范网上期货交易系统的技术系统,包括网上期货行情系统、交易系统、行情和交易的备份系统、应急措施、灾难恢复、安全系统等。
  3?信息披露。规范期货信息网站的信息披露行为。
  4?资格申请。对开展网上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公司进行资格认定,并对协助期货经纪公司开展网上交易的合作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在尽快制订适应期货行业发展的《网上期货委托管理办法》的同时,还可考虑修改完善《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中不利于期证合作的条款。例如,期证合作中开展网上交易的手续费分成问题。在期证合作中,为调动双方开发网上交易客户的积极性,证券公司和期货经纪公司双方一般都给予对方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分成,但这与现行的一些相关法律也有抵触。根据《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不得以支付或变相支付交易手续费的方式与提供技术服务或信息服务的非证券公司合作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规定,在期证合作开展网上委托业务中,期货经纪公司应不得分享客户的手续费收入。而目前期货相关法规中没有合作方是否可以分享手续费收入的规定。
 
 期证业务合作中面临的另一主要风险是表见代理风险。所谓表见代理,即对于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善意且无过失的第三人有理由确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因而可使被代理人承担有权代理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制度。在期证业务合作中,证券公司的任务主要是开发客户,拓展业务,从而从期货公司获取手续费分成。在这里,证券公司扮演了一种居间者的角色,由证券公司开发的期货客户所引发的投诉和问题,可能最终都归之于期货公司,使期货公司成为被诉的主体,甚至产生复杂的纠纷。
  
  七、网上期货交易著作权问题
  
  随着网上期货交易的普及,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著作权保护问题。特别是期货网上交易发展的初期,网上信息产品占有很大的比重,而涉及著作权保护的产品是信息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更应该引起人们的关注。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网络信息业的快速发展,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呈快速上升趋势,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解决上述纠纷的问题日益突出。2000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面解释了网络著作权纠纷应当如何准确适用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于解决大量类似的纠纷起了很好的指导作用。
 
 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颁《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完全取消了原条例中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即“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的复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从而把我国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软件未经授权情况下的合理使用,统统定为非法,并要加以处罚。

  2002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施行了《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即用户在未经许可使用软件的侵权民事责任,限制在“商业使用”的范围内。

  对于伴随互联网广泛应用而出现的新的有关著作权保护问题,主要存在四个值得讨论的问题:一是非法使用其他网站的网页;二是非法修改网络上的版权管理信息;三是应重视网络中超文本链接的法律责任讨论;四是网络内容提供者(ICP)和网络服务商(ISP)的法律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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