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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安全保卫责任制的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22 19:17:30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第二条各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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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各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同一切扰乱内部治安秩序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及治安灾害事故作斗争;维护内部治安秩序,保障各项业务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各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既要保障安全,又要便利各项业务活动的开展和方便职工群众,按照本规定的精神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 各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并作为单位、职工考核、评奖、评选先进的条件之一。要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执行奖惩制度。

第五条 各单位均应设立保卫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保卫干部。


第二章 分级管理 各负其责


第六条 各单位领导的责任
  (一)对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负有完全的责任,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治安、安全法规和上级指示,结合实际,落实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
  (二)组织本单位各有关部门(含车间、科室、系),制定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保卫制度,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执行。
  (三)经常对职工进行法纪、安全保密和共产主义道德教育,提高其遵纪守法和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
  (四)负责审定批准本单位的要害,建立健全各种安全保卫制度,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行。
  (五)组织本单位有关部门,做好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人员的帮教工作。
  (六)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七)对模范执行安全保卫责任制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对违反安全保卫责任制,造成损失的责任者,予以批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报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车间、科室、系领导的责任
  (一)领导本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具体实施上级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指示、决定和规章制度。
  (二)对本部门分管的设备 、仪器、工具、原材料和产品,落实专人管理,严防被盗或丢失。
  (三)经常对职工进行遵纪守法的教育,督促他们遵守各项治安、安全管理制度,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的职工做好帮教工作,对人民内部纠纷,做好调解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四)经常检查、总结各项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提出奖惩意见。
  (五)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凡本部门难以消除的,必须采取临时措施,保证安全,并及时报告上级解决。
  (六)对本部门发生的案件,要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协助查破。发生治安灾害事故,按照“三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调查分析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应有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追查,分清责任,及时上报处理。

第八条 保卫组织的责任 [page]
  (一)宣传教育群众,提高警惕,增强法制观念,依靠动员群众做好“四防”(防特、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工作。
  (二)加强内部治安管理,同刑事犯罪活动和其他危害治安的行为作斗争。
  (三)查破一般反革命案件和刑事案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重大案件,查处治安案件。
  (四)开展调查研究,发现各类犯罪分子和犯罪嫌疑分子。
  (五)严格各项防范措施。保卫要害部位的安全。
  (六)负责追查破坏事故和破坏嫌疑事故,参与调查重大事故。
  (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保密工作,同盗窃、出卖党和国家机密的行为作斗争。
  (八)领导经济民警队、企业消防队、护厂(校)队和治安保卫委员会。
  (九)监督、考核在本单位的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被告人。
  (十)做好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职工的帮教、转化工作。


第三章 健全制度 分类管理


第九条 对内部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制
  (一)门卫管理。配备门卫人员,制定出入会客制度,凭证出入。门卫人员必须严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二)浴室管理。固定专人管理,凭证(票)就浴,建立衣物存放柜;贵重物品和票证交保管室存放,以防失窃;不准在浴室内嬉戏寻衅、打架斗殴。
  (三)内部招待所管理。招待所要固定专人管理。严格执行《住宿须知》,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
  (四)集体宿舍管理。配备管理人员,落实治保工作;制定宿舍公约,共同遵守。
  (五)礼堂、俱乐部管理。固定专人管理,制定《入场须知》,张榜公布,共同遵守。发现违章和可疑人员,及时查处报告。
  (六)办公楼管理,办公楼应有人日夜值班守护;下班时文件、资料存入屉、柜加锁,门窗要关紧锁好;几个单位合用的办公楼,要共同协商、建立联防组织,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第十条 值班巡逻、消防工作管理责任制
  (一)值班巡逻。值班巡逻人员必须能胜任工作,严守岗位,认真负责,勤巡逻、勤检查,对要害部位,要重点查看,作好值班记录和交接手续,发现可疑情况,要立即查报,发现犯罪分子,要奋力擒拿。
  (二)内外联防。各单位与所在地街道、农村,应建立由保卫干部、派出所民警、民兵、治保人员参加的治安联防组织,共同制定切实可行的联防措施,定期召开联防会议,明确分工,互通情况,组织巡逻,搞好安全防范。
  (三)消防管理。严格执行消防监督条例。经常进行安全防火教育,定期检查火源、电路、消除隐患;组织义务消防队,定期训练;消防器材置放在指定地点,定期检查,保持完好,非火警不得动用;发现火情,及时报警,奋力扑救,保护火场,查明原因,处理善后。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重要物品及枪支弹药管理责任制
  (一)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品管理。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品要专库保管,专人负责。性质相抵触的分室存放;根据物品性质,安装防爆、隔离或密封电气设备 ;严格进出库制度,建立健全领用、清退登记等手续。
  (二)机密图纸、资料、文件管理。机密图纸、资料、文件要有专柜存放,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专人保管、严格登记、使用、传阅手续。一旦遗失,及时追查。
  (三)武器弹药管理。对各种枪支弹药的管理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单位持有的,要有专人负责登记造册,专库(柜)保存,枪弹分开存放,日夜值班。存放枪弹的场所安全设施要坚固。严格使用手续,用毕归还,不得擅自外借,不准转让、赠送,发现缺少,立即报告追查。 (四)现金、票证管理。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规定》。现金、票证由专人保管;存放现金、票证的保险柜要牢固,暗码要保密,钥匙随身带,装设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每天核对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提送大宗现金要严守秘密,专车取送,并由两人以上负责押运。 (五)物资仓库,贵重器材、精密仪器管理。物资器材必须入库保管。对不能入库保管的,要划定堆场,设置临时围栏,日夜有人守护。仓库必须做到院有围墙,窗有护栏,门窗牢固,严格出入制度,非有关人员不得入内。严禁烟火。管理人员必须严守岗位,认真执行各类物资的收、发、领、退、核算制度,做到日清、月结、定期检查。 [page]
  (六)车辆管理。自行车要按指定地点存放,加强管理;机动车辆在指定区域停放,载物出门一律凭有关部门证明。驾驶人员要管好车辆,严守交通规则。

关联法规:


第四章 实行奖惩 赏罚严明


第十二条 凡认真执行安全保卫责任制,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车间(科室、系)和个人 ,应视情况由地方政府、有关领导机关和本单位根据贡献大小,给予表扬、奖励、记功。

第十三条 一切经管、值班人员,凡因疏忽大意,不负责任,或违反安全保卫责任制规定而发生案件、事故造成损失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酌情赔偿经济损失、停发奖金或行政处分。对其中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除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职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的,所在单位在接到“栽决书”副本后,应停发其一至三个月奖金,取消其当年评先进的资格,并视情况给予必须的纪律处分。

关联法规:

第十五条 有些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虽然是由于经管人员或值班人员工作不负责而造成的,但在发生案件或事故时,失职人员能进行顽强斗争和努力抢救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

第十六条 奖励和惩罚,均需在职工中公布。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情况隐满不报,徇私舞弊,不执行奖惩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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