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保证金应不应该退还
导读:
问:我是一名无业青年。去年10月份,我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
后因案件事实未查清,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家人为我交纳了5000元
的保证金。今年3月份,公安机关解除对我的取保候审措施,我向公
安机关追要保证金,但遭到拒绝。请问,我能要回这笔保证金吗?
张江
答:取保候审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予监禁,但必须提出保
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以担保被保证人不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
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保证金担保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增加的
一种担保形式,它不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处理措施。如果被
保证人没有违犯有关的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被保证
人或者其家属。
关于被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法律规定和保证金的处理
问题,《刑事诉讼法》第56条明确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应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准离开所居住的
市、县;(2)在传讯时及时到案;(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
证;(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违犯前款规定的,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犯前款规定,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
应退还保证金。
你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犯有关法律规定,现已取保候审结束,公
安机关应退还这笔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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