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的场所和通知义务
导读: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监视居住后,他们监视居住的场所在哪里?监视居住后,是否有通知义务?就上述内容,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监视居住的场所和通知义务
(一)监视居住的场所
1、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3.监视居住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二)通知义务
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2.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3.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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