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违规保证金被没收能否起诉
导读: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决定机关发现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认为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应当提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书面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交县级以上执行机关。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决定机关发现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认为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应当提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书面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交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根据决定机关的意见,及时作出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决定机关。”第14条规定:“执行机关应当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告知其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后的5日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主管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第18条规定:“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和对保证人罚款均系刑事司法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如不服复核决定,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
周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有关规定,执行机关有权按上述规定作出没收其交纳保证金的决定。如果周某对该决定不服,只能申请上级主管机关复核,对复核作出决定仍不服的,只能提出申诉,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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