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条件需要哪些
导读:
一般保外就医是属于医保人员在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情况下,需要就医,面对这种情况下,处理起来我们肯定是相当的麻烦的,面对保外就医的情况,我们肯定得去了解它的条件有哪些?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保外就医条件需要哪些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一般情况下,已经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人,在监狱改造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允许保外就医:
1、犯罪人服狱期间,身患严重的疾病,短期内可能会出现死亡的风险。
2、原判刑是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之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从执行无期徒刑开始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执行原判期限的三分之一以上包含减刑时间的,犯罪人期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需要长期医治的;但如果出现病情持续恶化有死亡风险、且服刑期间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3、犯罪人身患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4、犯罪人年老多病,已失去对社会危害的可能性。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一)每半年给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考察函》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考察表》,以便掌握罪犯治疗及遵纪守法情况,也可以采取电话询问和派警察实地考察的方式了解情况。监区狱政科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保外就医罪犯的事项,确实掌握罪犯在外情况。
(二)对有《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违反其它保外就医有关规定的罪犯,必须收监执行,应当向有关部门收集证明材料并入罪犯档案,同时报告省管理局。
(三)罪犯保外就医期间死亡、下落不明、重新违法犯罪或有立功表现、刑期届满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四)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和罪犯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五)罪犯保外就医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对于因公致伤致残保外就医的,应按规定,根据伤残程度给予一定的医疗补助费,家庭困难的应给予一定救济金,并与罪犯本人和家属签订书面协议。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保外就医条件需要哪些问题的详细解答,所以说面对保外就医,我们还是得选择适合自己的情况进行的,并且我们得知道它的在哪个部门进行申请。如果你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站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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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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