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不是提前释放
导读:
个体旅店女老板李某于1 9 9 1 年9 月因引诱、容
留妇女卖淫被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 年。李某不仅组织
多名妇女卖淫,还自己参与卖淫活动,致使染病,经某
市防疫站检查确诊为“淋菌性尿道炎”。1 9 9 2 年1
2 月,李某因此被当地劳改部门批准保外就医。
1 9 9 6 年8 月,县公安局看守所和县检察院组织
人员对李某进行身体复查,未发现李某有淋病的症状、
体征。经进一步调查核实,李某已于1 9 9 3 年4 月治
疗痊愈。但她为了逃避刑罚,谎称“无钱治疗,病情加
重”,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外出打工。
当复查人员找到她时,她竟然忘了自己是一名罪犯,还
理直气壮地说:“有事改天再说,我还得上班呢。”在
获取充分证据后,公安机关将其重新收监执行,并决定
对其假保外就医的那段时间不计入刑期。
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制定的《罪
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保外就医罪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收监执行:(一)重新违法犯
罪的;(二)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三)经
治疗疾病痊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转的。”第十六条又规定
:“罪犯保外就医期间计入执行刑期,但采取非法手段
骗取保外就医,经查证属实的除外。保外就医罪犯未经
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由此
可见,保外就医不等于提前释放,更不能为了逃避刑罚
,谎报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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