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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鸡出口管理暂行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2 14:58:13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文号:[1997]外经贸管发第503号各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 [1997]外经贸管发第5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有关部委直属公司,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为整顿冻鸡出口经营秩序,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促进冻鸡出口的有序健康发展,我部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冻鸡实行主动配额管理。为保证配额管理的顺利实施,1997年冻鸡出口许可证有效期截至12月31日。现将我部制定的《冻鸡出口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冻鸡出口管理暂行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

             冻鸡出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稳定和巩固我国冻鸡出口市场,改善出口经营秩序,提高出口产品质量,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商品范围为出口的冰鲜鸡和冷冻鸡(以下统称冻鸡)。海关商品编号分别为02071100、02071200、02071300和02071400。



第三条 冻鸡出口实行许可证和全球出口配额总量控制下的重点国别(地区)管理。对港澳地区出口冻鸡仍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出口配额的分配(不包括对港澳地区出口)

  (一)配额的分配与调整本着“公平、公正、效益”的原则进行。

  (二)鼓励规模经营。根据各地方和各部委直属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出口实绩、配额使用、出口卖价和商品质量等情况,实行奖优罚劣的配额分配机制。

  (三)配额分配按以下原则进行:

  1.在确定1998年配额总量的基础上,参照各单位1994、1995和1996年三年的出口实绩(海关统计),计算出各单位1998年度的配额基数。

  2.从1999年1月1日起,在确定当年配额总量的基础上,根据各单位上年度的配额基数,按其在上年度配额总量中所占比重,先计算出各单位当年度的配额基数。

  3.从1999年1月1日起,对上年1--9月份配额使用率(海关统计,下同)低于全国配额平均使用率的单位,扣减其配额基数的20--50%(具体扣减比例在分配时视各单位配额使用总体情况而定,确定后的扣减比例适用于所有被扣减的单位)。扣减的配额按比例分别奖励给配额使用率高于全国平均配额使用率的单位。

  各单位的配额使用率都在80%(含80%)以上时,不再进行配额的奖罚。

  4.配额总量如需调整追加时,参照上述办法将确定后的追加总量,分配给配额使用率高,出口卖价高,出口产品为质优名牌的单位。

  (四)各单位进行配额二次分配时也应参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办理,并且分配给每家出口企业的配额数量不得低于1000吨。配额数量在50000吨以上的单位,配额分配不得超过9家企业;配额数量在10000--50000吨之间的单位,配额分配不得超过5家企业;配额数量在10000吨(含10000吨)以下的单位,配额分配不得超过3家企业;追加配额的分配应在已核定的企业中进行。各单位分配的结果须及时抄报外经贸部(贸管司)和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食土商会)。

  (五)对使用重点国别(地区)的冻鸡配额开发新市场的单位外经贸将在年度配额分配时予以适当奖励。

  (六)外经贸部将在《国际商报》上公布获得二次分配配额的企业名单。



第五条 出口经营的协调

  (一)食土商会负责对冻鸡出口经营的协调,重点要加强对冻鸡出口价格、成交和主要市场的协调。

  (二)食土商会负责对鸡肉项下的整只冻鸡和冻鸡块及杂碎(海关商品编码分别为02071200和02071400)的出口合同进行审核签章。各进出口企业须将上述鸡肉的出口合同正本报送食土商会。

  (三)冻鸡出口经营协调办法由食土商会制定并报部备案。食土商会应加强对冻鸡出口的后期跟踪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给有关管理部门。



第六条 出口许可证的管理

  (一)冻鸡出口许可证由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发放。

  (二)对鸡肉项下的整只冻鸡和冻鸡块及杂碎(海关商品编码分别为02071200和02071400)的出口,发证机关要严格按照食土商会审核签章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核发出口许可证。

  (三)出口企业在申领出口许可证时,除日本和中东市场外,向其他国别(地区)出口冻鸡,须申报冻鸡的出口商检卫生注册编号,发证机关须在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企业商检卫生注册编号。

  (四)出口企业在申领出口许可证时,须在出口许可证申请表规格、品种栏内详细列明鸡肉部位名称,不得笼统称为“冻鸡块”或“冻分割鸡”等。否则,有关发证机关将不予发证。



第七条 已获商检卫生注册证书并给予卫生注册编号的工厂(场)加工生产的冻鸡,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口;对进口国要求工厂卫生注册的,由国家商检局统一对外办理注册手续,获进口国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可后产品可准出口。



第八条 对欧盟出口冻鸡加工企业卫生注册编号的申办及使用等,按国家商检局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实施。



第九条 外经贸部批准的具有冻鸡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其出口的冻鸡必须是自产产品。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冻鸡,必须是本企业自产产品,出口数量不得超过外经贸部核定的出口规模,并接受中国食土商会通过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统一协调。



第十一条 冻鸡的出口报关,海关凭有效的出口许可证和商检证书验放。



第十二条 处罚

  (一)对低于食土商会制定的冻鸡最低出口限价出口或劣质出口、浪费或违章转让、倒卖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的,以及违反本规定其他内容的企业,经查实后,视其情节轻重,按外经贸部《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六条、《关于出口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第 二十条,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扣减配额、暂停或取消冻鸡出口经营权等的处罚。

  (二)对违反本规定发放出口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按照外经贸部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查处。



关联法规: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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