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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执行开始的方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6 01:11:33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本文介绍民事诉讼程序中执行开始的方式。执行开始的方式主要有两种:申请执行及移交执行。下面,法律快车民事诉讼法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核心内容:本文介绍民事诉讼程序中执行开始的方式。执行开始的方式主要有两种:申请执行及移交执行。下面,法律快车民事诉讼法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执行程序的开始方式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形,即申请执行、移交执行。

  (一)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或者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按照执行程序强制执行。

  当事人申请执行 ,必须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因申请执行的主体不同而有所区别 :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 ;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上述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无正当理由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的,申请人就丧失了申请执行的权利,人民法院驳回申请。

  (二)移交执行

  移交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时,由审理该案的审判人员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需要,依职权移交给执行人员执行,从而引起执行程序发生的行为,它是申请执行的必要补充。根据审判实践经验,需要移交执行的案件,有以下三种类型:

  1.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案件。这类案件一般由于当事人缺乏自身保护能力,也无法申请执行。

  2.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中含有财产执行内容的案件。

  3.审判人员认为其他确属应当移交执行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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