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导读:
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在被执行人拒不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有关财产的证据材料,并有隐匿财产的行为时,人民法院依法采取的对被执行人的人身及其住所地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寻、查找的强制措施。搜查既适用于金钱给付的案件,也适用于财产给付案件。在民事执行的实践中搜查与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和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票证等措施配合使用。
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是民事诉讼中的具有较强的强制性的措施,不仅涉及到被执行人的财产,而且同被执行人的人身权利密切相关。因而搜查必须严格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
采用搜查措施必须是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有隐匿财产的行为。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拒绝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其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进行搜查。由院长签发搜查令;搜查工作由执行人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进行,但必须为两人以上。搜查妇女的身体的,应由女执行人员进行;搜查人员搜查时应出示搜查令和身份证件;搜查的对象是公民时,应通知被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以及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被搜查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搜查工作的进行。搜查时应制作搜查笔录,由搜查人员、被搜查人及其他在场的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在搜查笔录中记明。搜查时如果发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或有关的票证,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查封或扣押。但查封财产或票证时法院应当造具清单,并交由在场的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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