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在执行中能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
导读:
[基本案情]
某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为债务人江某的担保人。起诉时,因债务人江某无履行能力,故王某未起诉江某,而只起诉了担保人张某。案件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在执行中却突然发现有一辆小轿车在债务人江某名下,此时能否直接追加债务人江某为被执行人和执行江某的财产,形成了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可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江某为被执行人,并可以直接执行江某的财产,因为江某是本案理所当然的债务人;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王某在起诉主张其债权时,已经放弃了向江某主张权利。而其民事权利一旦放弃,就不能再主张。对同一事实,法院是不能同时出两份判决的;第三种意见认为, 本案应由申请执行人提起再审,进入再审后裁定本案中止执行,待再审结果生效后再恢复执行;第四种意见则认为,应由被执行人张某在履行完自己的担保责任之后,可以另行起诉江某,行使自己作为担保人的追偿权。究竟哪种意见正确呢?笔者就此问题尝试作一些粗浅的分析。
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认为可以直接追加显然是不正确的。虽然江某是本案原告王某当然的债务人,但他同原告王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未经过审理程序加以确认,没有生效法律文书支持,而且也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中所规定的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条件。所以,直接执行江某是不正确的,就好比当事人不能拿欠条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是同样的道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已放弃对江某的权利也是不正确的。因为原告王某起诉被告张某的案由是借款担保纠纷,请求法院判决张某承担的也只是担保责任。王某并未放弃其对债务人江某的债权。因此,只要在诉讼时效以内, 王某可以先申请诉讼保全,查封江某的车辆,再重新起诉江某,案由应该是借款纠纷。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提起再审的理由并不充分,因为本案原告并未起诉债务人江某,已经生效的判决并没有错误,按再审程序只能耽误本案的执行。
至于以上第四种意见认为应由张某去起诉江某,尽管理论上是可行的,但那是担保人张某和债务人江某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本案现在的关键是发现了债务人江某的财产能否采取执行措施,如果张某怠于行使自己的追偿权,而又不履行现已生效的判决,那岂不损害了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利益。
综上,笔者认为,在执行中遇到这种情况时,不能简单地就直接追加债务人江某为被执行人和直接执行江某的财产。本案因有新的事实,应当通知申请执行人王某另案起诉江某,通过审判程序解决后再另案执行,否则剥夺了债务人江某的上诉权。本来这两个案子原告王某可以一并起诉的,法院也可以一并审理,并可同时判决债务人江某承担还款义务,判决担保人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因为原告王某没有同时起诉,所以才一分为二,分成了两个案子。
?ú?e???°£?í??3?éò??èéê????????è??-?3μ?3μá???DD???°±£è?£??ò???ú?e??μ?í?ê±éê??2?2ú±£è?£?ò?±?óú??oó?ü1??3à??′DD?£???ò£?μ£±£è????3?ú??DDá?×??oμ?μ£±£ò???oó£???????è??-?3?íóD×·3¥è¨?£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临时身份证的用途限制如下:时间限制,临时身份证只有三个月的有效期;时效限制,需要长期保存复印件的业务不能使用;功能限制,需要刷身份证读卡的无法使用,临时身份证没
中学生第一次不可以异地办理身份证。初次办理身份证必须要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补办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才可以异地办理。异地换证是为了在外地的群众就近办理身份证明。
在网上办理北京居住证的流程包括有:登录北京市居住证服务平台;进行居住证办理申请;现场提交证明材料;在线领取电子版居住证等。我国《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申领居住证
扫描件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但证据效力比较小,如果没有其他证据来证明合同内容,法院通常不会采信该扫描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
经济纠纷起诉在立案阶段是不需要证据的。立案需要满足的条件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
民事起诉书不是到法院拿,是起诉书书写好或者是委托他人写好提交给法院。民事起诉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或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