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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马锡五审判方式对当代民事诉讼的影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8 18:36:00 人浏览

导读:

一、马锡五审判概述马锡五审判是抗日民主政权时期,在边区马锡五实行的贯彻群众路线深入进行调查研究的办案方法;是把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创造性的运用到审判工作中的司法民主的崭新形式。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巡回审判方式的典型代表。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首先是深入
一、马锡五审判概述

  马锡五审判是抗日民主政权时期,在边区马锡五实行的贯彻群众路线深入进行调查研究的办案方法;是把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创造性的运用到审判工作中的司法民主的崭新形式。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巡回审判方式的典型代表。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首先是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了解案情;其次,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再次,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

  它以整风运动为思想基础,以群众智慧为力量源泉。其出现和推广,培养了大批优秀司法干部,解决了积年疑难案件,减少争讼促进团结,利于生产保证抗日,使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落到实处。

  马锡五审判方式包括三个有机联系的步骤:查明案件事实、听取群众意见形成解决方案、说服当事人接受。马锡五审判方式为当时广大老百姓所接受和推崇,并在以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影响着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构造,其中许多具体原则和作法以后被直接运用于新中国的民事诉讼制度。

  二、马锡五审判对中国诉讼方式的影响

  马锡五审判方式不仅是根据地在特定历史条件下采用的一种战时的、临时性的审判方式或制度,它也是建国后中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原型,对建国后的民事诉讼模式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实际上,在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制定公布之前,如果认真查阅一下建国以来的有关文献,就可以清晰地看到从马锡五审判方式到当代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轨迹。从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程序试行通则(草案)》,到50至70年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方式的经验总结,民事诉讼程序和审判方式都是在当时政治背景下,总结社会中民事诉讼的实际情况及审判经验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如果剔除那些政治性的时代用语,其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如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法院审理等原则是贯彻始终的。

  近年来,民事诉讼程序改革加快步伐,以西方国家的“程序正义理论”为借鉴,试图重构中国的诉讼程序制度。在全国各地的审判实践中,逐渐摒弃“纠问式”审判方式,开始推行“辩论式”审判方式。不再提倡传统的、习惯的“携卷调查”、“庭外理案”和“一问一答”等审判方法,并认为“纠问式”的审判方式带来法官先入为主、庭审走过场甚至法官替代当事人“打官司”等弊端,造成了诉权与审判权相混淆,有碍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妨碍程序公正,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案件实体处理不公等现象。经过多年实践,已经建立起一种以诉讼参加人为主体,围绕案件事实证据、争执焦点、是非责任、适用法律等问题,通过双方当事人言词对抗和当庭陈述、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裁判解决讼争的“辩论式”的审判方式。

  三、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当代民事诉讼中的价值

  在当代民事诉讼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形式正义得到更加注重,更加强调当事人自己对事实认定承担举证责任的“辩论式”审判方式大幅度提升了审判效率,彰显了法院作为裁判机关的中立地位,不仅日益为审判人员所熟悉和广泛应用,亦为理论界所赞许和推崇。但是,当我们将目光深入到基层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的时候,我们会发现马锡五审判方式仍然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在广大基层法官所采用的审判方法里,似乎总能看到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影子。实际上,主流观点一直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神——人民法院为人民排忧解难、主持公道,对于今天的审判工作仍有重要意义。

  然而,要探讨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当代中国民事诉讼模式中是否还有存在的价值,关键要看现在是否有适合其存在的现实土壤,当今的中国社会是否仍然存在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需求。

  中国社会发展不平衡,沿海地区与内陆地区之间、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以及城市与乡村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距极大,因此带来的文化水平的差距、法制意识的差距亦极大。在一般意义上说,中国社会大致呈现出以下两大特征:

  第一是乡土社会特征。从广泛的基层看,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从地理环境因素上分析,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东西部地区发展水平差异巨大,人口分布极不平衡,在中西部的许多农村、偏远山区,由于交通不发达,群众出行极为不便。虽然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毋庸讳言,许多地区的人民群众文化水平仍然不高,法律素养也远未达到理想状态。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农村地区,群众的诉讼能力不高、法制观念淡薄。而现代诉讼方式所具有的专业化、技术化、复杂化的特点,使普通民众尤其是文化水平不高的农村、边远地区群众疏远司法。

  第二是情理社会特征。情理之于中国人,不仅是一种行为模式,而且常常是一种衡量正义的标尺。社会正义观直接影响着人们对司法审判的评价,而审判的合法性,取决于当事人和社会一般人的承认。从这个意义上说,审判之公正,其实就是“公众认为正确”之意。情理正义感中的“正义”并非西方社会以个人主义为前提的,依靠法律维系和制度安排,谋求公平、稳定的社会合作系统的价值和制度,而是一种个人的道义尺度,系私人交往间对自己和他人提出的道德要求。当人们以情感正义观诉诸公力救济时,虽然在表象上他们是向司法机关寻求对法定权利的保护,但在实质上,其所追求的不是类似案件得到类似处理,而是裁判者个人对自己的同情和对他的个案的特别处理。

  这两大特征决定了马锡五审判方式仍然具有存在的价值,特别是对于那些长期生活在偏远的农村,出行不便、文化素质不高、诉讼能力不强、推崇情理,甚至认为情理重于法律的群众来说,他们所需要的正是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的巡回审理、就地开庭、方便当事人诉讼等审理方法和审判原则,需要的正是法官善于利用地方性知识、善于发挥个人人格魅力的工作方法。虽然大都市中的经济案件特别是涉外案件中,马锡五审判方式已经或正在被正规的民事诉讼程序所取代,但在乡土基层,群众间的纠纷主要是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等简单纠纷,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农村的人民法庭审理这类案件时大多适用简易程序。此时,具备灵活便利和乡土化特点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不仅能高效率、低成本地解决纠纷、稳定社会秩序,还使国家司法权的行使深入到农村社会底层,从而将法治与法律意识逐渐推广至每一个角落。所以,就现阶段中国的国情而言,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基层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仍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与生命力。(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周子荣 汪青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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