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事诉讼法 > 民事诉讼证据 >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正确姿势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正确姿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31 08:05:27 人浏览

导读:

证人证言是民事纠纷诉讼过程中最常见的证据形式之一,也是最为常见的一种重要证据类型。但,在司法实践中,证人作证一般都是被书面的证人证言所替代,该书面证言由证人出具,并由该方诉讼当事人向法庭提交。...

  证人证言是民事纠纷诉讼过程中最常见的证据形式之一,也是最为常见的一种重要证据类型。但,在司法实践中,证人作证一般都是被书面的证人证言所替代,该书面证言由证人出具,并由该方诉讼当事人向法庭提交。有时还会提交一份证人的身份证附后,甚至还会将证人证言进行公证后提交,但证人却不出庭。该作证方式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民诉法第72、73条规定,凡是知道案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即证人要想作证就应出庭,接受法庭的询问。证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经法院许可,方才可以书面证言、试听传输技术、或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这里所谓的特殊情况一般是指引证人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出庭,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出庭等。

  证人作证需要出庭,那么该如何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呢?

  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17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庭提出申请,经法庭许可后证人方可出庭作证。民诉法第73条规定,经法院通知,证人应出庭作证。可知,法院通知是正人出庭作证的前提。但现实中大量存在着,当事人未提前申请,却带着证人一起去开庭,并在开庭过程中向法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的情形。对此,法庭一般会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而对方当事人也未就此提出异议的,将视为符合该条第3款之规定,证人出庭作证虽未经法庭通知,但双方都同意的情形,则证人可以出庭作证。

  在接到法院通知后,证人需要携带身份证件准时参加庭审,接受法庭询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19、120条规定,在证人出庭作证前,除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后,还须签署保证书,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签署)证人作证本身就是其自身经历、感知到的案件事实,通过陈述的方式呈现出来,其中会掺杂一定的主观因素,对此为尽量保持案件事实的客观、真实,就要求证人签署保证书。一方面是通过具结和为证制裁的规则,使证人因惧怕处罚而消除其作伪证的动机;另一方面是,给证人强加一种一旦作伪证将被揭穿的顾虑。

  对于证人出庭的相关费用,一般包括交通费、住宿费、就餐等必要费用。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18条第1款对费用有明确规定。同时该条第3款规定,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由申请人向预交证人出庭作证费用,之后由法院向证人支付该笔费用。而司法实践中,证人的该笔费用也是由申请人承担,但,一般情况下都是由申请人先行垫付、或直接支付给证人,该支付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