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物证据
导读:
实物证据都是客观存在的物,往往伴随着案件的发生而形成,一般难以伪造,而且是司法人员勘验或搜查、扣押而到案的,一经收集保全后,就可以长期保持其原有形态,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有力证据。但实物证据又称“哑巴证据”,常易被人毁灭,伪造、顶替等。
实物证据具有三个显著特点:
1.客观性较强。实物证据通常是案犯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遗留下来的,有些实物证据牢固地附着于犯罪现场和被害人的身上,它们是犯罪分子无法否认的。一般说来,实物证据都是一些实实在在的东西,一经发现和提取,加以妥善保存,或以勘验、检查等方法加以固定、保全,它们就可以成为证实案情的有力证据。实物证据也不容易伪造,有人如果想伪造证据,很可能弄巧成拙,留下新的罪证。
2.证明案件的间接性。实物证据除了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外,都是一些无声无息的孤零零的实物或痕迹,一般都只能从静态上反映案件的某一局部的事实。任何一个单独的物证,都不可能反映出案件的全貌,更难以揭示出案件的前因后果和发展过程,因此,绝大部分的实物证据只能成为从某一侧面证明案情的间接证据,只有极少数实物证据,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成为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据。
3.易变性。由于各种自然因素的影响,如风吹、日晒、雨淋、潮湿、沙埋、水淹等等,实物证据都有可能变形、腐烂或者挥发、灭失。同时,也可能被人为地隐匿、毁弃。某些物品(例如气味或其他挥发性物质)更是“转瞬即逝”,时过境迁就可能永远灭失而不能再成为证据,这又是物证本身所具有的弱点。无论办案机关和诉讼当事人,都应当注意收集实物证据,并妥善加以保管。对于无法搬动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物证,则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加以固定、保全防其失去证据的效力。
实物证据的收集主要是通过勘验、搜查、扣押、查封、冻结、调取、当事人提供等方式进行的。收集实物证据除针对实物证据易灭失的特点,强调必须迅速及时收集外,还要强调深入细致地收集,以保证能够发现提取到各种细微的痕迹与物证。实物的固定保全,以不损毁、不变形、不丢失为原则,尤其要注意分案分别保管,以防不同案件的证据相互混淆。
运用实物证据的最佳途径是与言词证据结合使用,以相互印证、相互补充。注意运用言词证据挖掘实物证据力,如用鉴定、辩认的方式,揭示实物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用当事人的陈述,说明现场的情况等。实物证据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一旦其证明意义被揭示出来,便成为证明力很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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