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劳动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导读:
一起劳动纠纷所引发的反思__浅析劳动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案例:刘某于2008年2月17日应聘到株洲市某房地产公司工作,主要负责该房地产公司的物业管理工作。双方在口头上承诺:刘某每月工资人民币4500 元,年薪6万。从2008年2月至2008年8月,该房地产公司一直未与刘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刘某在工作期间,兢兢业业,将公司物业部管理得有声有色,刘某曾多次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某房地产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搪塞。2008年8月25日,某房地产公司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刘某将签订《劳动合同》的日期提前到刘某用工之日(即2008年2月17日)。由于刘某缺乏劳动法律方面的知识,又鉴于某房地产公司的强势地位,刘某不得不将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提前到了2008年2月17日。但在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星期(即2008年9月2日),某房地产公司突然将刘某辞退。刘某通过法律咨询,才知道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规定,于是向株洲市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
在仲裁中,关于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标准,该案的仲裁员和刘某的诉讼代理人发生了很大的分歧。笔者深感举证责任分配对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重要性,希望通过本文对这一问题的分析,在劳动纠纷诉讼中,审判人员能够根据具体情况科学分析,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
一、 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指法院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风险,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使原告负担一些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被告负担另一些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我国民事诉讼适用 “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规定》第2条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该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在我国的民事实体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有时对某一法律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已作出规定的情况下,无疑应根据规定确定举证责任的负担。但实体法和司法解释中直接规定举证责任的终究是少数,在未作规定的大多数情形下,仍有必要设定一定的原则来作为分配举证责任的标准。我国司法实务中通常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分配举证责任的标准,并参照其他分配举证责任的学说,对按此标准不能获得公正分配结果的少数例外情形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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