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事诉讼法 > 民事诉讼证据 > 障碍物上高速频酿事故 谁担责

障碍物上高速频酿事故 谁担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7 18:09:01 人浏览

导读:

交警部门称高速路经营者责任有无视障碍物而定专家称其有保证道路畅通义务核心提示1月6日,本报独家报道了《高速路一根木头“绊”来一场官司》一事,反映高速公路上横放着的一根木头造成一场车祸让谢袁(化名)高位瘫痪,为此,谢袁状告有关部门,法院一审判决高速路

  交警部门称高速路经营者责任有无视障碍物而定 专家称其有保证道路畅通义务

  核心提示

  1月6日,本报独家报道了《高速路一根木头“绊”来一场官司》一事,反映高速公路上横放着的一根木头造成一场车祸让谢袁(化名)高位瘫痪,为此,谢袁状告有关部门,法院一审判决高速路管理者赔偿57万元。2月18日上午,此案的二审诉讼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而据高速路上的一民警向记者透露:因高速路上的障碍物引发的车祸每天都在发生,只是没人去与经营者较真罢了。但由此引发的话题是,这类交通事故该由谁来担责埋单。现实的情况是,连法官之间对此都存在着不少的看法。是法律有盲区还是现实操作有困境?本报记者欲通过多起事故现场的再现让人们对此类事故有一个更明确的判断。

  诉讼:南昌中院18日审理“高速路上木头引发车祸案”

  2月18日上午9时,江西首例因管理者未及时清理道路障碍而遭起诉的案件终审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第六审判庭开庭。不服一审判决仅获赔57万元而提起上诉的谢袁因行动不便并未出庭,由其代理律师全权代理。法庭上,双方代理律师围绕谢袁乘坐的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是否与车道的木头有无因果关系、一审时提出的115万元的索赔金额是否有充足依据展开激烈辩论。两个小时的公开审理后,法庭决定择日再判。

  事故1:一锥筒给一个家庭带来重创

  谢袁已成功拿起法律武器叫板高速公路经营者,而对于井冈山的孙女士来说,较真才刚刚上路。

  2008年12月31日18时,井冈山市女民警孙晖驾车载着父母与孩子行驶至大广高速137KM附近时,为避让突然在主车道正中间出现的一个半米高的黑乎乎的东西,结果车身撞到护栏上,父亲11根肋骨、母亲6根肋骨骨折,所幸自己和外婆只是轻微受伤。

  事故发生后,她发现那黑乎乎的东西原来是一个没反光条的锥筒。孙晖认为高速路经营者管理上的瑕疵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源。因为设置道路障碍应是一排锥筒,而且应该要有反光条的。于是她要求交警就此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但交警只给了她一个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并安慰她:“如果打官司有这个事故证明也是一样的。”

  1月19日,记者在交警开给她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上看到这样的描述:“孙晖因夜间未降低车辆行驶速度,同时为躲避行车道上的障碍物(一个无反光条锥筒),车辆与锥筒接触后撞向道路护栏,导致多人受伤及车辆、路面受损的交通事故。”

  2月12日,处理这起事故的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直属五支队第三大队的大队长邓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个锥筒肯定不是有关部门设置的道路障碍。

  “为何不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呢?”记者问,邓戈就此解释:“两者只是证据的不同形式,但证明的效果还是一样的。”

  孙晖介绍,她已与该路段的开发公司负责人取得了联系,对方态度也由开始的“没有先例”拒赔的蛮横态度转变为“可以坐下来协商,对家属遭遇表示同情”。

  事故2:猪狗上高速致车祸时有发生

  而全国范围内,高速公路经营者因障碍物酿成事故后当被告已发生了多起,而“哈大高速”上因一头猪引发的车祸让经营者赔偿了120万元,创赔偿之最。

  2005年1月27日,来自成都的袁磊和4位同事乘坐司机方宇驾驶的汽车,因避让哈大高速公路上突然出现的猪,造成6人受伤。

  法庭根据原告方提供的相关证据,调查后认为,在车辆高速行驶的路面上出现障碍物,路管单位没能及时清除,交警认定这起事故为单方事故的认定书明显与事实不符,并认为发生这起事故与经营者管理不善有直接关系,其应承担6位原告(伤者)损失的80%.最终,法庭判定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巨额医疗费,总计120多万元。

  与袁磊相比,高安市的何文维权意识明显差了许多,2006年的一天晚上,他驾车在昌金高速公路上为躲避一条野狗造成头部受伤,花去医疗费3万多元不说,路政大队还让他承担了损害路产的4000元钱。

  那么,高速公路上因障碍物频繁引发的事故,责任又该如何明确呢?记者就此多方采访有关部门,记录下他们的不同看法。

  观点之1:高速公路经营者无责任

  对于这类车祸,持高速公路经营者没有责任观点几乎都是经营者自己。

  一根木头惹的祸这场官司中,江西公路开发总公司在法院开庭时辩解称,原告不能证明发生事故是因为避让车道中的木头所致;其乘坐的客车存在安全隐患,司机谢袁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都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由司机或车主承担责任;而锥筒引发的交通事故中,经营者对于伤者的追责要求以没有先例为由委婉拒绝。

  在“哈大高速”跑进一头猪带来的交通事故中,经营者也是信誓旦旦地表示,管理上并不存在漏洞,高速公路上跑进一头猪只是一个意外事件,而真正导致袁磊等6人受伤的原因是司机操作失误所致。

  “虽然他们辩解的理由各不相同,但目的都是为自己开脱责任。”江西秦泰律师事务所的张立律师就此指出,“其实在经营者的内心何尝不知道自己是有责任的,要不然在拒绝承担责任的同时要辩称没有先例?为何高速路上锥筒酿成事故后经营者竟然同意可以协商呢?”

  张立同时谈道,虽然有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没有就此作出具体责任划分,如谢袁的官司中事故责任书的结论是“无法认定”,但在“哈大高速”案中,法院没有采纳司机负全责这样的事故认定书,“这可以佐证受害者的追责要求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脚的”。

  观点之2:高速公路经营者有无责任视不同障碍物而定

  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直属五支队第三大队大队长邓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他个人的看法是障碍物不同应该决定着经营者的责任大小和有无。对于从外面进入到高速公路的猪、狗等动物引发车祸的,他们的主人——直接管理者应该承担责任,而如果这些动物是无主的,那受害者可找经营者赔偿;而对于高速公路上的其他固定障碍物,经营者应提供证据证明其所有人及来源,并告知给受害者。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讲师刘红也认为,高速路上因障碍物发生事故不能一概认定为公路经营者的责任。她说:“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建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但该条款中还同时规定,‘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因此,认定责任的关键在于所有人或管理者是否存在过错。”

  观点之3:经营者有义务保障道路畅通

  “一根木头引发的车祸瞬间让一个年轻人变成了瘫痪者,一个锥筒让一个家庭受到重创,这些都是沉痛的教训。”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肖教授就此指出,顾客交纳通行费后即与高速路管理经营者之间形成了有偿使用公路的合同关系。高速路管理经营者有义务保障道路畅通,当然作为车辆的驾驶人也有谨慎驾驶的义务。这些事故因道路中间的障碍物而发生,足以证明高速路管理经营者未尽到保障道路畅通的义务,故应对乘客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肖教授还进一步表示,近年来,我国状告高速公路的官司屡见报端,“这一方面说明广大市民的法律素质、权利意识大大增强,同时,也说明相关部门经营者的服务意识、责任意识还不够”。对高速公路官司关注多年的肖教授忧心忡忡:“如果经营者不能以此为诫,以后状告高速公路经营者的官司会越来越多。”

  文/首席记者陈华世、实习生刘尊爱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