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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M取款银行卡遭克隆 储户告赢银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7 14:18:17 人浏览

导读:

ATM取款遭克隆银行被判负全责业内认为判例示范作用明显储户告赢银行关键是举证全面珠海市某银行的储户在该银行的ATM机取款时,被犯罪嫌疑人用事先安装的读卡装置和摄像装置窃取了银行卡磁条信息和密码,后被非法提取25467元。近日,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判决珠海市某银

  ATM取款遭克隆 银行被判负全责 业内认为判例示范作用明显

  储户告赢银行关键是举证全面

  珠海市某银行的储户在该银行的ATM机取款时,被犯罪嫌疑人用事先安装的读卡装置和摄像装置窃取了银行卡磁条信息和密码,后被非法提取25467元。近日,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判决珠海市某银行(资讯,论坛)赔偿储户的全部损失。有人称此案结果为“庶民的胜利”,判例示范作用明显。法官认为,此案中受损的储户之所以取得胜利,举证全面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案件回放

  ATM取款遭克隆 储户告赢银行

  王先生在珠海市某银行口岸支行开设了活期储蓄账户,并办理了与存折同一账号的银行卡。2008年12月23日19时15分和25分左右,犯罪嫌疑人两次在珠海市某银行的ATM机插口处安装读卡装置和摄像装置,用于盗取银行卡磁条内信息和持卡人密码。次日13时45分左右,原告在珠海市某银行的ATM机连续八次取款共计1.6万元,卡内余额为25957.94元。同月31日,原告再次使用该卡取款时,发现卡内余额仅剩490.94元,其余25467元存款不翼而飞。

  王先生立即前往珠海市某银行查询,银行的网络系统交易记录显示,在王先生于2008年12月24日从ATM机取款后不到半小时内,其账户在某银行广州分行的ATM机上被两次分别支取2500元和1500元;一个多小时后又在广州某电讯设备公司刷卡消费21447元。王先生和银行均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但案件目前尚未侦结。

  王先生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银行向其支付存款本金25467元及利息。银行则辩称,王先生在取款过程中未能采取遮挡的方式输入密码,导致密码被犯罪嫌疑人安装的摄像装置拍下,王先生应对其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认为,银行卡是原、被告双方储蓄存款合同的凭证,且该凭证由被告银行向原告王先生出具,故被告须对其出具的银行卡具有识别能力,但本案被告对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假冒银行卡未能辨别,而真银行卡并没有用于交易,故被告须赔偿王先生的全部损失。

  对于被告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ATM机所在地点是被告的营业场所,被告有义务保障原告在使用密码时不被非法窃取,但被告的保安系统在犯罪嫌疑人实施安装行为至原告取款之间长达10多个小时的时间内,都没有任何觉察,而原告没有义务在通过ATM机取款的较短时间内检查被告的营业场所是否存在窃取密码的微型摄像装置,故原告对密码的泄露并不存在过错,无须对本案所涉损失承担责任。

  法官支招

  举证全面细微是储户胜诉关键

  银行卡盗刷案件频发已引起执法者与法律界人士的共同关注,并认为此案具有示范作用。但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像王先生一样获得银行的赔偿。此案中,正是储户全面而细微的证据为自己帮了大忙。那么,储户到底怎样举证才能更好地挽回损失呢?

  山东省某地方区法院法官为银行卡客户提供了一份较为全面的举证参照标准,该法官将客户与银行之间的纠纷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通过复制的银行卡盗刷银行款项。具体的表现是犯罪分子通过在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及其周围安装盗取银行卡信息的设备,取得银行卡相关信息后,复制出新卡,用复制卡盗刷真实卡上的款项。

  对于该类案件,合法持卡人的举证责任,包括向法院证实,真实的银行卡一直在自己手中(出示真实的银行卡);其次,刷卡不是自己所为(提请公安机关调取监控录像证明取款人不是自己,或提供证据证明当时自己不在该地);三是公安机关有银行自动取款机或周围设施被犯罪分子做过手脚的侦察记录;四是掌握银行拒绝支付被盗刷款项的证据。

  合法持卡人完成上述举证义务,就可认定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应当承担全额付款责任。这种情形下还有一种表现形式,是合法持卡人泄露银行卡信息,银行卡被他人复制。也就是说,合法持卡人有可能在无意之中将银行卡密码泄露给他人,或者曾经将银行卡交由他人使用过,他人掌握了银行卡的相关信息后,复制出新卡,用复制卡盗刷真实卡上的款项。

  对于该类案件,合法持卡人的举证责任,包括真实的银行卡一直在自己手中(出示真实的银行卡);二是刷卡不是自己所为(提请公安机关调取监控录像证明取款人不是自己,或提供证据证明当时自己不在该地);三是银行拒绝支付被盗刷款项的证据。

  银行的举证责任包括银行对银行卡安全使用尽到了义务(提供自动取款设备运行正常,取款周围环境一切正常的证据),以及合法持卡人对银行卡的使用保管不当、泄露密码等。

  双方完成上述举证义务后,银行拒绝支付被盗刷款项的违约责任不能免除,但因合法持卡人自身存在过错,可以适当减轻银行的责任。

  第二种情形是通过原真实的银行卡刷走款项。这种情形一般是银行卡被盗或丢失后,原合法持卡人未发觉,现持卡人通过该卡将款项刷走。对于该类案件,举证的关键是卡的真实性。只要刷卡人用的是银行发行的真卡,即使原持卡人能够举证证明刷卡不是自己所为也难逃责任。

  所以,银行的举证责任:一是合法持卡人对银行卡的保管不当,将卡丢失;二是刷卡人持真卡刷卡;三是银行对银行卡安全使用尽到了义务。银行完成上述举证义务,就可认定在盗刷事件中,原持卡人有严重过错,为此,银行可以免除责任。

  原告代理律师提醒,珠海储户王先生的做法值得所有储户借鉴——一旦发现被冒领立即报案。正由于储户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及时调取封存了银行ATM机的监控录像。“要不然,等银行发现录像对其不利时,很有可能不会交出这段关键的录像。”

  业界分析

  证据为王时代 银行免责条款越来越少

  “出了银行大门,即使是刚在银行取到的假币,客户也没办法兑换。银行卡被盗刷其实也是一样的原理。”对于上述案件,某股份制商业银行客服人士这样表示。据其介绍,银行在经营过程中,的确有很多免责条款,比如要求客户柜台取款需当面点清,当面点清时出现的问题由银行负责,只要离开柜台,出现任何意外将由客户负责;也比如上面提到的由于客户对银行卡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本人负责。

  “这些免责条款保护的是银行资金的安全,同时也可以维护银行的声誉。如果客户在与银行打交道的过程中吃了亏,就必须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是银行的原因造成客户资金的损失。”该银行人士这样表示。

  对于上述案件,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由于疏于防范给客户带来的资金受损,银行必须承担责任。“银行勇于承认错误和承担后果是一种进步,但是客观上讲,ATM机属于银行的资产,资产安全是银行的管理范围。客户使用ATM机时,银行不能要求每个客户都能在取款前发现不法分子给取款机做的手脚。”郭田勇这样表示。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了解到,上述案件似乎还有回旋的余地。某法律人士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只要不是终审判决,银行如果获得了更新的证据证明此事与自身无关,客户的损失可能还要由储户个人承担。“这关乎银行业整体的强势形象,如果最终败诉,银行在证据为王的时代,免责条款将越来越少。”该人士表示。另一位法律界人士认为,银行虽然站在可以请到最好律师的优势地位,也可能在相关条款中为自己“埋伏”免责条款,但在证据面前,银行不能颠倒黑白。

  据了解,目前各银行都十分在意网上银行的安全维护,与之相关的客户投诉案件明显低于营业部及 ATM机案件数量。对此,相关人士认为,银行今后应向储户提供更多的安全保障,不仅限于账户安全,还包括人身安全、信息安全。在人身安全方面,只要储户进入银行的营业场所或其他办公场所,银行就应当保障储户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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