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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7 12:22:03 人浏览

导读:

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法规号:发布日期:2003-12-22我国民事诉讼法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实行的是以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为主,以特殊情况为例外的责任分配方式。《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原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法规号: 发布日期: 2003-12-22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实行的是以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为主,以特殊情况为例外的责任分配方式。《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原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举证证明;被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举证证明;第三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举证证明。同时,《民事诉讼法》还规定,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举证和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调查证据时,人民法院也可以调查收集证据,即人民法院也负有一定的查证责任。

民事案件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我们不能机械地运用“谁主张,谁举证”去处理一切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来分配举证责任,在一般案件中是合理可行的,但在某些特殊的民事案件中,则可能造成极不公正、极不合理的结果。特别是在某些侵权纠纷案件中,由于双方当事人距离证据远近和接触证据的难易不同,收集能力的强弱不同,若一律让主张侵权行为构成事实存在的一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则难以公平地分配举证责任,更难以实现实体法的立法意图。为解决举证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所引起的上述问题,我国立法和司法是通过两个途径来解决的。

(1)由民事实体法直接规定无过错责任,过错是否存在不再成为诉讼的证明对象,被告也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来负责,但被告可以通过证明损害是由原告的过错引起进行抗辩,以免除或减少自己的侵权责任后果。除此之外,实体法也可直接推定侵权人有过错,而无须原告对被告的过错存在负举证责任,除非侵权人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承担民事责任。

(2)由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出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原告提出的事实主张不由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主要发生在侵权诉讼中,我国民事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有以下几种:①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在这种诉讼中,被告是否有过错不是证明对象,原告只对损害事实、被告有污染行为、损害与污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三项事实负举证责任,被告(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②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在这种诉讼中由被告(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就自己未使用原告的专利方法(其产品的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负举证责任。③建筑物或其他设置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离、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在这种诉讼中,受害人无须对侵权人过错负举证责任,而由被告(侵权人)对自己没有过错负举证责任。④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诉讼,由被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责任。⑤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诉讼,由被告(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⑥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被告(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⑦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被告(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⑧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被告(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⑨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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