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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证据责任与证明责任的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7 11:56:35 人浏览

导读:

提供证据责任与证明责任二者是有区别的:首先,承担责任的原因不同。前者,一方面当事人不提供证据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就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后者,承担责任的原因是诉讼中存在的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现象,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必须为此承担证明责任。其次,承担责

  提供证据责任与证明责任二者是有区别的:首先,承担责任的原因不同。前者,一方面当事人不提供证据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就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后者,承担责任的原因是诉讼中存在的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现象,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必须为此承担证明责任。其次,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前者,只要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需要证明,提供证据的责任就产生了;后者,仅表现为一种的潜在可能性责任。第三,是否责任转移不同。前者随着提供证据的活动进行,会出现转移的现象;后者,依据实体法和程序法确定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后,则自始至终由该当事人负担,不会随着提供证据活动的进行而移位给对方当事人。第四,能否由双方当事人负担不同。前者,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负担;后者,只能由一方当事人负担。第五,能否预先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不同。前者,无法预先分配。后者,是在具体诉讼开始之前,由法律和司法解释就预先分配好了,且完全不受提供证据进程的影响。第六,能否成为共同规律不同。前者,在不同法系以及在不同诉讼模式的国家中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后者,由于反映了诉讼的共同规律,在各国则是相同的,即凡是以事实为根据作出裁判的国家,在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都要依据证明责任的归属对案件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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