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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关于特殊地域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8 09:24:01 人浏览

导读: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通常指不是以被告住所地,而是以引起诉讼的法律事实的所在地、诉讼标的所在地为标准确定诉讼的管辖法院。1、合同纠纷的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合同履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通常指不是以被告住所地,而是以引起诉讼的法律事实的所在地、诉讼标的所在地为标准确定诉讼的管辖法院。

1、合同纠纷的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合同履行地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应当根据《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确定履行地,即“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2、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类诉讼,被告住所地和保险标的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保险标的如为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则有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注册登记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3、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侵权纠纷的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一般情况下,侵权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两者一致,但也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在两者不一致时,针对该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三处管辖法院: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另外还有因票据纠纷、船舶碰撞、共同海损等原因引起的诉讼,分别根据不同的情况由不同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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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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