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事诉讼法 > 民事诉讼程序 >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 > 两起民事抗诉案件经再审后获改判

两起民事抗诉案件经再审后获改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8 09:00:14 人浏览

导读:

原告刘巧云、刘有琴以不服安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为由分别向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黄河轮胎有限公司为二人缴纳养老保险金、办理退休手续和支付拖欠二人待岗期间的生活费7605元。法院审理查明:刘巧云、刘有琴二人分别于1987年10月至12月在安阳市

原告刘巧云、刘有琴以不服安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为由分别向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黄河轮胎有限公司为二人缴纳养老保险金、办理退休手续和支付拖欠二人待岗期间的生活费7605元。法院审理查明:刘巧云、刘有琴二人分别于1987年10月至12月在安阳市郊区东郊乡南漳涧村村民委员会和黄河轮胎公司联办的橡胶分厂工作,1988年黄河轮胎公司将二人调入其公司硫化车间工作并安排了工作岗位。1991年黄河轮胎有限公司和南漳涧村村民委员会签订联办橡胶分厂的补充协议,约定:原分厂留在大厂工作的工人工资等分厂不再负担。2001年6月,被告轮胎公司停产歇业,原告回家,被告轮胎公司未给原告发待岗生活费。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劳动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河南省劳动厅《关于对临时工退休问题的复函》等法律法规,分别做出(2005)北民一初字第335号、327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安阳市黄河轮胎有限公司为两原告办理退休手续和支付两原告待岗期间生活费7605元等。
北关区院受理黄河轮胎有限公司不服北关区法院生效判决的民行案件后,经立案审查认为:一审未查明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依照的劳动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当时尚未生效;而依据的河南省劳动厅《关于对临时工退休问题的复函》当时已经废止,原审法院判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
北关区人民法院经过再审认为:原审判决采用已废止和未生效的文件有误,判决被告为原告刘巧云办理退休手续不当。抗诉机关对此项的抗诉理由成立,应予采信。撤销北关区法院(2005)北民一初字第335号、32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即撤销被告安阳市黄河轮胎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为原告刘巧云、刘有琴办理退休手续的判决。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